朱海就
交易成本应是现实的制度与“企业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样一种“自然正义”的制度相比时所存在的效率损失
“交易成本”是科斯提出的重要的概念,也是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对理解企业的存在,解释真实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样要指出的是,科斯所定义的交易成本造成人们对市场的误解,使人认为市场本身就存在问题,它需要重新定义,才能更为准确地表达科斯本来打算表达的意思。
在科斯的定义中,“交易成本”通常指的是为了交易的达成,需要寻找交易对象、讨价还价、监督合约的执行等等而发生的费用,这些成本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科斯认为,假如没有交易成本,那么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其结果都是相同的,但由于存在交易成本,法官需要根据社会总成本来安排产权,这也被称为科斯定理。科斯的这一思想是很有洞见的。科斯所定义的交易成本却是值得质疑的,并且使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都产生相同效果的也并不是科斯所定义的那种交易成本。
在经济学中,成本是“个体的”,准确地说,是个体做出选择时放弃的最大效用,也被称为机会成本。相比之下,科斯的交易成本与个体选择无关,他在抽象的集体意义上使用交易成本概念,如他说市场的成本、企业的成本或政府行政机制运行的成本等,在这种成本概念中没有个体的选择,也没有交易者和交易对象。成本只有个体选择时才会出现,制度自己不会选择,因此也不存在“制度的成本”。
制度协调多人的行为,对制度来说是多目标的有效协调问题,不是通常说的“成本”问题。在市场这个多人世界中,一个人的成本就是另外一个人的收益,科斯从个体跳跃到整体,把只适用于个体的成本概念运用于整体,这种“跳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何况,个体在选择时考虑的只是他自己的目标和手段,而不是“整个制度”的成本。
科斯定义的交易成本也无法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无法说明计划体制的交易成本高还是市场体制的交易成本高,以及一个交易多的世界交易成本高还是交易少的世界交易成本高。比如,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上交易的次数和交易的频率都比改革开放之前更高,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定义,改革开放之后产生了更高的市场交易成本,因此还不如改革开放之前,这显然是荒谬的结论。
不同于科斯,我们认为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的成本应从“企业家才能的发挥”角度去定义,也即把交易成本视为现实的制度与“企业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样一种“自然正义”的制度相比时,由于存在“制度落差”而产生的效率损失。越是远离这种理想状态,那么交易成本就越高。
如一种制度允许使企业家才能充分发挥,那么这种制度的交易成本比较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初始产权怎么安排,生产要素都最终会流到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手中,在竞争压力下,他们会努力为社会创造财富,他们所拥有的资产本质上是为消费者创造财富的手段,消费者是他们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在相反的情况下,则交易成本比较高,并且如初始产权安排不同,结果也不相同。
这也就是说,当企业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时,我们可以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交易成本比较低。相反,当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受到制约时,无论这种制约来自观念还是人为的干预,都将产生交易成本。这种成本往往是看不见的,因此也难以直接统计。
按照科斯定义的交易成本,势必会把问题归咎到市场本身上去,让市场蒙冤、背黑锅。因为根据科斯的定义,“成本”内生于市场,所以市场本身就是消极的,这样,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设计“好”的制度去减少市场的交易成本,这也为政府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假如科斯当初准确地定义了交易成本,经济学家对市场的认识将会不同,世界或许将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