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的史料价值

2009-10-12 00:00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9年8期
关键词:犯案史料内容

王 月

档案,是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是“原始资料的原始资料”(郑天挺:《清史研究和档案》,《历史档案》1981年第1期,页5),因其是在行政过程中自然形成,不同于著述性的带有撰写目的的文献史料,所以对当时发生之史事能较为客观地反映,具有其他文献资料无可取代的价值。史学研究,尤其是社会基层的研究,欲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利用档案。尤其是2002年以来,随着清史纂修工程的启动,这种需求变得尤为迫切。一些研究机构和出版社也积极推动档案文献的整理与出版。其中,由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杜家骥教授主编,天津古籍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一书,就是其中具有特色的一套档案材料。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一书收录的档案,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之嘉庆朝档案。该档案系由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著名历史学家冯尔康教授倡议,于1983年至1987年期间,利用大四学生的实习机会,带领历史系师生抄录的,大约有四五百万字。杜家骥教授于2003年获得教育部《清代及民国社会史史料辑刊》项目,将嘉庆朝档案的整理列为子项目,由杜家骥教授主持,带领其研究生将档案分门别类,选取价值较高的社会史史料整理、点校,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

收入本书的档案计1600多条,共300万字。依照案件内容所反映的主要社会关系,编者将其分为13类,分别为:宗族家庭关系类,366条;亲戚关系类,69条;乡里关系类,263条;土著、移民、流寓民关系类,227条;男女社会关系类,80条;宗教徒、非宗教徒关系类,61条;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关系类,33条;主佃关系类,125条;主雇关系类,126条;良贱、主仆关系类,10条;民族成员关系类,66条;旗人关系类,56条;其他类(大致有三种:一为各种职业之人,如胥役、兵丁、站丁、漕船帮工等等;二为与司法有关的某些内容,较多的是州县差役与民人之间的冲突;三为其他特殊内容),183条。每一类依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便于读者查阅。

如此详细的分类,如此众多的内容,对于清朝历史的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这在本书的序言中已有详细的介绍。笔者仅选出认为较重要的方面作一简单介绍。

首先,提供了清代中期生产关系史的重要资料。题本在介绍案件始末时,往往把诉讼双方及见证人的土地占有情况、土地经营方式、租佃关系等内容都交代得比较清楚。这对于了解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地租形态、土地经营状况以及佃富农雇工生产的情况,均有重要价值。而大量主佃纠纷命案的存在,也说明了农村土地占有不均的社会现状。这又有助于我们分析清代中期社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及其矛盾运动,以揭示社会本质。

其次,提供了清代社会等级史的资料。命案题本记录了两造(犯案双方)的社会身份,是否有功名,是平民抑或贱民;在宗族、家庭中是何种关系,是否出五服,是什么服属,男女间是否夫妻;雇工属于长短工哪种类型,东伙平日如何相处,有无主仆名分,可否尔我相称、同坐共食等等,把人的社会身份标志得一清二楚。史学工作者可以从中获知社会上有哪些身份性阶层,各阶层之人是何种社会地位,他们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这样就可以把社会等级,进而将社会结构描绘出来,其史料价值之高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提供了清代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资料。题本中关于案情的叙述,如诉讼双方的供词、见证人的介绍以及判词的公文等,使我们可以了解到各种身份、各种职业之人丰富多彩的生活、生产场景,以及交往关系的状况,这些都是其他文献史料所不具备的。而社会史研究的重要方面,就在于揭示人们生活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大众阶层。而本书提供了整个朝代的社会生活史料,这也是其价值所在。

最后,提供了清代司法史的资料。从命案的发生、报案、验尸、州县审讯,到逐级上报及复核,到最终的处理结果,在题本中都有清楚的记载,各级官员的态度也鲜明地体现出来。这些资料为后来的史学工作者提供了研究清代司法运行程序的独有的资料。同时,史学研究者也可以依据案情审断结果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公正,官员有否舞弊;从报案至结案的时间,可以了解司法行政效率,以及是否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从判案原则、量刑轻重,可以研究司法的实质。这些都是司法史研究所不可缺少的。

不仅如此,通过档案,我们还可了解清代地方基层组织的设置及其职能情况,这从本书概括的线索词汇中就能看出。清代的基层组织有多种,除平常所见的“地保”、“乡约”、“保长”、“甲长”外,还有“练保”、“约邻”、“乡地”、“地方”、“保邻”、“总甲”、“墟甲”、“场约”等等,其称呼因地区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这些基层职役人员是乡民和州县的中间环节,命案的汇报一般要经过他们。如本书第二册男女社会关系类第十五条“安徽宿州民杨从高因所讨地价打死无服族婶杨周氏并砍伤周顺姐案”中有“据安徽按察使司按察使鄂云布详称,据凤阳府知府张汝骧详,据署宿州知州博文炳详称,嘉庆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准灵璧县移开……据地保吴玉华禀,据保民杨忝位投称……”(第二册,页1050)。这些史料在书中大量出现,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更具特色的是,本书在编纂上独具匠心。除如前所列将档案分为不同的细类,为每一件档案编排题目外,编者还就各条档案所反映的内容,用简练的词语概括出其关键内容,作为档案的线索词汇,在目录的标题及正文的标题下用楷体标出。这就更便于读者在使用时对档案本身的内容有更详细的了解。如本书第一册之宗族家庭关系类目下第九条为:

浙江龙游县民胡顺苟因欠钱纠纷伤无服族弟胡联发身死案

嘉庆五年四月

地保、水泥匠、壮年未娶、存留养亲、埋葬银(第一册,页11—12)

检阅档案可知,该案件是由地保劳忠太所报龙游县民胡顺苟与无服族弟胡联发因欠钱纠纷而造成的命案。犯案人胡顺苟,做水泥为生,无兄弟、妻子,家有七十五岁的母亲,因向无服族弟胡联发追讨所欠之钱,误伤后者致死。经浙江巡抚题报,三法司核拟议准:死者胡联发父母已故,并非独子,准许胡顺苟存留养亲,赔偿死者埋葬银二十两。故编者将将案件所涉及的投案人——地保、犯案双方的关系及嫌犯的身份、家庭情况、对案件审理及最终处理结果等内容,概括为“地保、水泥匠、壮年未娶、存留养亲、埋葬银”五项。又如第三册旗人关系类第四条之“直隶丰润县包衣旗人王太富致死旗人暴云翔案”(第三册,页1599—1600),其线索词汇为“地方、出租地亩、旗人佣工、工价”。阅读档案可知,本案是由当地的“地方”(即地保)报案,犯案人王太富,正蓝旗包衣多阿分关佐领下人,为重兴寺僧人缘顺做工,每年得工价银六千六百六十文。因过年没钱,托暴云翔代为说合,将地亩租给僧人缘顺。后为其父王佩仓所知,与暴云翔混骂扭打。犯案人情急之下,伤人致死。故编者将其概括为以上四词,将犯案的缘由、两造的身份等内容都交代清楚。这些线索词汇不仅反映了档案的主要内容,还挖掘了档案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档案的利用程度,方便读者阅读。这也是本书极具特色的地方。

总之,《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一书的出版,对清代社会经济史、社会史、社会结构史、法律史和民族史的深入研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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