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提保者须学会自保

2009-09-29 08:16张崇明
金点子生意 2009年10期
关键词:担保人债务人陈某

张崇明

李某碍于情面为好友陈某提供担保,使陈某从当地的一家银行货出人民币10万元,可到期后陈某因无力偿还而外逃,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含泪借款为陈某偿还了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像李某一样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还有很多,尽管他们觉得很冤,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这里提醒大家,在替他人担保时须谨慎行事,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

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担保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平时的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与被担保人有业务往来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考,不计后果,盲目地作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你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较多,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十分繁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设立越多,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少,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最好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

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任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可见,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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