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初重典治吏反思今日反腐倡廉

2009-09-28 02:06赵海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反腐倡廉朱元璋

赵海宇

摘要当今腐败犯罪不断滋生和蔓延,“反腐”在我国任重道远。其实在我国古代,吏治为历来统治者所重视,其中也有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明朝之初,朱元璋主张“乱世用重典”,制定严刑峻法以惩治贪官污吏,其规模之大、用刑之重在中国古代史上罕见,对当时吏治的澄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阐述明初重典治吏的原因、内容、教训,对当今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反思,试探求其个中原因。

关键词朱元璋 明初 重典治吏 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64-02

腐败,从封建时代开始,便一直侵扰着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国家例外,能幸免于腐败的侵蚀。腐败在今日中国,更是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不得不反思,寻找一种可以见效的反腐方法。在这方面,溯源中国历史长河,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实行的“重典治吏”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原因

首先,明朝初年复杂的政治形势是朱元璋“重典治贪吏”的做法产生的根源。元朝末年蒙古人对中原的残暴统治,让中原百姓奋起反抗,而朱元璋有幸,从当和尚,做叫花子,进而参加起义军,推翻元朝统治。这些惨痛的经历,让朱元璋铭刻在心,一方面,在明初各地还有一些起义的农民军,他自己对此是深恶痛绝的,因为这是他获得天下的手段,他本人是担心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另一方面,元朝是蒙古人统治的,现在虽然被赶到漠北,但是其军队,尤其是蒙古骑兵威力不减,并且蒙古贵族为了重返中原,跟明朝很多官员私下沟通,这让朱元璋心里很不踏实。在这种情况下,朱元璋朱元璋吸取元朝因吏治腐败并导致官逼民反的血的教训,得出结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又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治,终不可得。”

其次,明朝初年国家经济处于崩溃地步。明朝经过数年的战争方才建立,使得国家经济遭受战争的严重摧残,因此经济能否恢复和发展成为巩固明朝政权生死攸关的问题。但是在统治阶级内部的许多官吏却没有考虑这些,他们仍然习惯于贪污受贿,继续着自己奢侈生活,致使民怨沸腾。官吏的所作所为与朱元璋明初实行的“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大力发展生产与发展经济、缓和统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的政策是极为相左的。对此,朱元璋说:“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议,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今将天下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源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这段话一针见血地指出:元朝之所以短命,原因在于官吏贪赃枉法,而本朝部分官吏仍然不引以为戒。所以朱元璋大下决心,要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

第三,朱元璋成为皇帝之前的经历让他对贪官祸国殃民有着清醒的认识。朱元璋自幼家境贫寒,父母早逝成为孤儿。其父母去世时,由邻里帮助才能草葬双亲。青年时期的朱元璋出家当过和尚,化斋时又多次遭遇所谓的贵族人家对他的侮辱。在参加元末农民起义的过程中,又亲眼目睹了元朝统治者的腐败,对官吏的贪暴专横导致劳动人民被迫揭竿而起有着深刻的感受。朱元璋的经历让他心里清楚“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墨,则无以遂其生”。可以说,他在做皇帝之前的经历孕育了“重典治吏”思想的萌芽。

但是,这三个原因是历朝统治者几乎都面临的形势,不必然导致“重典治吏”的原因。仔细思考之后,我们发现,另有两个因素,构成他们“贪墨”的重要原因。

其一是明初实行的官吏低俸政策。其二是元朝的混乱统治,使官吏形成贪墨的习惯。首先说明初的官吏低俸政策,这一点违背了“先丰其禄再责以廉”。低俸在某种程度上是导致贪墨的最大诱因。官员没有足够的薪水,自己做官很难生活下去,加之手中权力在握,自然会贪墨。第二是元末官场贪污成习,当这形成一种官场氛围时,在明初仍然会延续下去。一种风气的形成不是短时间的,形成后去除也是需要“抽丝”般缓慢。

综上考虑,是官吏低俸政策和元末官场形成了贪污氛围使得明初官吏大多贪污,加上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又碰到了有着惨痛经历的皇帝,朱元璋“重典治吏”成为一种必然。

二、“重典治吏”内容

(一)重视立法,完善重典

朱元璋特别重视法制建设,认为“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他为纠正元末以来的贪墨之风,把治吏的重点放在严惩贪官污吏上。首先制定了《大明律》。《大明律》是在朱元璋亲自主持下历经三十年修订而成。它明确规定“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其余四赃均是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的。之后,又制定《明大诰》。从某种程度来说,《大诰》更能体现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的决心。《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用以“征创奸顽”的一部特别刑法。据统计,《大诰》中有百分之八十的条目都是针对官吏的。而其中所规定刑罚比《大明律》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了这两部法典,他还颁布许多针对官吏的法律,如以惩治公侯赃罪为主的《铁榜》,专门治理吏治的《吏律》等等。总之,不论是立法数量,还是刑罚的严重程度,明初对于吏治可谓用心良苦。

(二)强化监察机构,完善考核制度

和以往朝代一样,明初在中央建立了三法司,“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一级监察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所有部门和官吏的监察。都察院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另外,明朝设立了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对口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都是知识分子中的精英,其权力非常广泛,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行使弹劾、监察权,“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其次,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情况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审重囚大案。

在地方明代有巡按御史、巡抚和提刑按察司三套监察系统并存,它们在机构上互不隶属,又相互制约,从而组成一个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严密的监察网使自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员始终处于监察之中。

(三)严格执法,时而法外用刑

明初为严惩官吏贪贿罪,对贪贿案件深挖深查,毫不留情,即使是高官功臣也毫不宽宥。但对犯罪官员的定罪量刑并不是完全依照法典,时而法外用刑的不是少数。如果真的清查一遍明初对官吏的刑罚,甚至可以说完全取决于朱元璋的个人决断。从这个层面来看,重典用刑确实不会长久存在下去。

以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为例,户部侍郎郭桓等吞盗官粮被御史告发,朱元璋令审刑司拷讯,牵涉礼部尚书赵瑁等人,于是,赵瑁等皆弃市,系狱拟罪者数万人。史称“自郭桓之狱,诛戮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 又如:当时在各府、州县卫衙门的左边,都立有一座祀土地神的庙,又叫“皮场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贪官被剥皮后,中实稻草,被挂于官府公座两旁,意图警示和震慑官吏,使他们廉洁自律。

三、总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的经验教训

笔者承认其措施在其在位的时间内取得很大成效,史称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涣然不变亦。……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可以说明初的重典治吏清明了吏治,稳定了社会秩序,推动了社会进步。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运动”有着强大的威慑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对于澄清吏治、防治官吏腐败,为巩固大明政权,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无疑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官场风气逐步好转,明初吏治日趋清明,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民心,稳定了社会,促进了当时及其后来的经济发展。但是明初的重典治吏也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除了大家都言的若干局限性,比如过严过猛的对官吏的刑罚使得官吏从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以保命为首要,唯命是听。臣下侍君如侍虎,诚惶诚恐,怕祸从天降。“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大多数地方官也是提心吊胆地过日子,凡事墨守成规,推诿卸责,不求有功,但求避祸。这些无疑使社会资源浪费,造成整个社会机制运转不灵。但是笔者在此提出其实导致这些弊端的,主要原因在于两点。

第一,重典治吏没有遵循法律。即整个社会不是法制社会,没有建立在公正的,有效的法律基础上。太祖朱元璋尽管是出于自己的“美意”,但很显然,在一个不尊重法律的社会,凭个人主观的决断,是不能达到最终的治吏的效果。立法而不尊重法律,凭皇帝权威进行刑罚,只能在当世起作用,而建立一个有效完善的法律机制,才会长期存在并有效运行。

第二,官吏低俸制度使得重典治吏不会达到预期效果。明初腐败发生的催化剂是低薪制度。高薪未必养廉,但过低的薪水必然诱发腐败。如明朝正七品知县一年只有90石米,也就是说一个知县一个月只有7.5石米,官员俸禄虽经过朱元璋仔细核算应该能支付官员的日常开支,但官员如果有其他活动,肯定入不敷出,若官员如无其他敛财手段,则生活水准普遍较低,如海瑞死后棺材也买不起,朱元璋的宏文馆学士罗复仁,只在郊区买了间破房子,自己刷墙,以至微服私访的朱元璋见后也非常意不去,赐了一所宅院,吏部尚书吴琳退休后亲自在家插秧。由此可见只要是清廉之官,生活必定非常贫苦,关键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安于贫困,所以朱元璋虽然严刑峻法,但贪官污吏仍层出不穷,前赴后继。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刑罚太惨的结果,实际上等于未施刑罚。如此注定朱元璋的重典治吏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发生。

四、明初重典治吏对今日反腐倡廉的启示

(一)摆脱理想主义,克服“速成论”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宣布“黄赌毒”已经从我国消失,随后,这些丑恶现象逐渐漫延开来。腐败现象其实和这些没有区别,只要有合适的土壤,就一定会有腐败。明初朱元璋为了达到自己的肃清吏治的母的,全面推行严刑峻法,见效甚微后变本加厉大搞法外用刑,其结果形成了恐怖政治,铸成治吏败局。当前,我国的反腐工作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本身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所以反腐工作也不可能实现跳跃式的发展,只能脚踏实地稳步推进。

(二)法制建设要大力发展

社会的稳步发展,经济是动力,法制是保障。整个社会只有建立在追求理性,民主和公平的法制基础上,才会有效运转。人治,是不会长久的。人治便会产生今天社会上的诸多问题,比如做事情要靠关系,而不是依照法律程序去做。反腐更是这样,如果法制建设不健全,腐败总会找到滋生空间。

反腐败的法制建设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健全立法。比如针对官员设立《反腐败法》等。使得官员的行为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二是完善监察和制约机制。现在的制约机制很不完善,主要是司法并不独立,受制于政府机关,这样就不会对其行为产生监督和制约作用。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将对官员的监察权归于司法机关,同时实行政务公开,给予普通群众以询问权,知情权,并且将处理上访等形式的自下而上的意见反映途径都归于独立的司法机关。这样才会对官员产生震慑作用。

除了以上的方法,最重要的还是建立并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官员的财产资料置于普通群众的知情权内。不做到这一点,反腐不可能取得完全胜利。

(三)高薪养廉

前面几项措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高薪养廉制度。现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酬基本遵循“三五七一”这个规律,对比其他行业并不算高。其实我国每年在政府公费吃喝和公务用车这几项开支占据国民收入很大比例,甚至超过了对教育的投入。如果把这部分钱并入到官员的收入,使其收入增多,同时大力削减政府的其他非正常消费,在一个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情况下,反腐就容易很多了。

总的说,低薪容易成贪。在高薪制度下,本身就容易吸引精英来为社会服务,同时,高薪又使得这些官员不敢冒失去这份高薪工作且触犯法律的风险去贪污。在此基础上,若能健全法制,完善监察和制约机制,反腐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注释:

李海林.朱元璋刑用重典之原因.历史研究.2007(3).

李丽.中国刑法中的重典治吏.学术前沿.2007(3).

邹云.朱元璋法制思想特点初探.景德镇高专学报.2008(3).

胡婕,杨国林.论明初的重典治吏与当今的重典治吏.政法论坛.2008(7).

贾振民著“朱元璋重典治吏借鉴.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4).

参考文献:

[1]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栗劲,孔庆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4]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高其迈.明史刑法志注释.法制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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