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磊
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现象危害严重,应予重视,但在先权的概念与特征尚未明晰,保护在先权的效果差强人意。本文试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原则与对策。
关键词在先权 现状缺失 诚实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12-01
“权利”是法律配置资源的最主要方式,权利配置与运行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目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以公平原则作为重要准则。而商标权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已大量存在,危害日益严重,本文通过对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进行讨论,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做一点自己的贡献。
一、商标权的在先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商标权的在先权就是指相对于商标权或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前产生的可能与商标权发生利益抵触现象的权利的总称。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先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权、著作权、商品化权、肖像权、姓名权、域名权等等。①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先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的种类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我们不可能列举穷尽,只能用在先权的基本特征去进行衡量和认定。在先权的基本特征:第一,在先权一般是绝对权、对世权。第二,在先权的法定性与救济性。第三,在先权的同一性或相似性。第四,实现在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四个构成要件
我们可以归纳出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二是商标权和在先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三是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客体相同或近似;从文字意义上来讲,对于两者客体相同,是指二者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细微。对于两者客体近似,是指二者在读音、含义或整体结构上有一定差别,但又难以使人区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误认,具体认定时可以参照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从内容角度来讲,既包括实质上的同一和近似,比如,把同一或近似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包括形式上的同一与近似,比如肖像权与外观设计权等。四是商标权与在先权相互矛盾或抵触。
三、 对在先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在先权的规定,明确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法律赋予其在先权利,他人既不得擅自使用和仿冒,也不得抢先注册。如果在注册程序中一旦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享有在先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注册。这就给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带来一种安全感,有利于企业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开拓市场,有利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另外,从内容上来看,在先权的原则规定与之后的具体保护措施基本上涵盖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等问题,使绝对奉行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弥补。
(二)履行WTO义务的需要
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②我国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有义务全面实施TRIPS协议,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在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先权的内容,这就使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衔接,适应了我国履行WTO义务的需要,从现行发展的方向看,保护在先权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是展开知识产权竞争的重要手段。
四、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则和对策
在对商标权与特定在先权权利的冲突与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其某些共性之处进行简要总结,提出解决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体的一般性原则和方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
被称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白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不得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害或损害他人合法的权利;不得在确定自身权利时,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二)尊重在先权利原则
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任何人在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确定了冲突关系中诸权利的时间样态后,适用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之,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所决定的。
五、加强和改善执法
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高水平的执法人员不仅能正确地实施法律,而且还可以弥补法律中的缺陷和不足,使公平和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有许多途径和方法,如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互相取长补短,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竞争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其次,要大力发展行政部门的软硬件设施,建立各个部门、层级的信息网络以及网络之间的资源共享,使执法人员能够获得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在注册登记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冲突的发生。在次,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加强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在先权利人的维权意识。
注释:
①高丽红.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探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3).第20页.
②金多才.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制度探析.人民司法.2002(3).第56页.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法学论坛.2001(3).
[2]孙昊亮.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的成因及其对策.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11).
[3]李永明,张振杰.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法学研究.2001(2).
[4]陈子龙.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法学.19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