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问题的思考

2009-09-28 02:06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

孙 博

摘要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的困难处境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犯罪被害人需要救济和帮助。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不能仅依靠个别机关或个人,需要在国家和全社会公同努力下,对犯罪被害人救助形成完整的体系和机制。本文对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救助 国家救助 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0-02

犯罪的急剧增加给社会及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不断带来更大的伤害,犯罪被害人这个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及其处境引起社会的关注。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物质、精神、人身受到巨大创伤,仅靠个人有限的能力和资源,一时难以恢复正常的生活,所以国家和社会应对其进行救济和帮助。

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活动已在世界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保障犯罪被害人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在制度上为被害人提供多种救济途径。在民间由政府引导或自发结成了大量为被害人提供各种志愿服务的组织,帮助被害人从身体、经济和心理上恢复受到的伤害,健康积极地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被害人学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问题上研究较为丰富和深入,但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研究较为薄弱。国家已经意识到被害人救助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开始对被害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实践探索,但在关于犯罪被害人的保护立法和相关制度上基本上是空白,实践中对被害人救济的手段和途径也较为单一,范围较狭窄。由于我国民间志愿者组织的不发达,社会上几乎没有专门对犯罪被害人救助的组织,活动的开展和相关服务更是有限。在本文中,笔者试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犯罪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概念

(一)刑事被害人与犯罪被害人

广义的犯罪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单位。本文中的犯罪被害人的概念是狭义的,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在目前对被害人救助的研究文献中多使用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刑事被害人指由于对其侵害的犯罪行为受到国家刑事司法的追究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概念的外延大于刑事被害人。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无论这种犯罪是否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犯罪被害人都应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和需要。因此,本文用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以扩大救助的范围,有利于保护更多被害人的权益。

(二)国家救助与国家补偿

我国被害人学研究的文献资料中,把在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与其适当物质帮助的情况称为被害人的国家补偿。2007 年 1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 2007 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后,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概念在相关研究文献中使用渐多起来。

救助和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救助,指援助使脱离灾难或危险。是帮助其脱离危险,恢复正常生活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补偿,是指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多指对物质损失进行弥补。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给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帮助其脱离被害后困境、健康复归社会的各项救济性措施。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指在被害人不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犯罪人对其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其进行的暂时的物质弥补。

国家对犯罪侵害造成被害人损失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仅是尽道义上的责任。当一个人到犯罪侵害后,并不是国家都要对其进行救助。因犯罪受损失的被害人需要先要求加害人赔偿。当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且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导致生存条件受到破坏陷入困境时,国家才启动救助机制,国家救助是补充的救济手段。

从以上对国家救助和国家补偿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属于一种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延伸。不仅应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救济的暂时措施,还应包含为需要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就业、提供保险等综合性救济、保障措施。而国家补偿给予犯罪被害人只是一次性的物质帮助,只能暂时解决其部分经济困难,难于根本解决被害人的问题。国家救助制度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现代国家藉此给被害人提供的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而是法制社会的人权保障机制和利益。

(三)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救助

笔者认为对被害人的救助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援助、社会支援等)是指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在犯罪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根据被害人需要为其提供经济、医疗、法律、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以帮助被害人恢复生活的社会活动。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救助与国家、政府对被害人的救助、援助相对应,与之相比有更加广泛的内容、更灵活的方式。

二、我国对犯罪被害人救助的现状

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规定有赔偿、国家补偿及附带民事诉讼等几种主要救济方式。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犯罪被害人保护的相关立法,近年来,我国学者和司法界提出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由国家给予犯罪被害人必要和适当的救助。2007 年 1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 2007 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很多地方部门已经开始对被害人救助的有益探索,并制定了专门的文件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如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当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伤害后,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并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条件和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06年6月起,联合市民政局推出“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5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推动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在江苏无锡市召开。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律化的我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有望在无锡出台。与会人士围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的具体内容、立法设计和制度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目前开展救助工作探索实践的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这些部门与被害人有直接的接触,较为了解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被害人的状况与其工作也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基本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可利用的资源较为有限,受助被害人的范围较窄,救助的形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对符合其规定条件的犯罪被害人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金。一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和民政部门等多机关联合出台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相关文件,采取联动措施全面、连贯地开展救助工作,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社会保障、保险等的各项保障,使犯罪被害人救助更有效,实现其基本权益,弥补因犯罪带来的伤害。

能够获得犯罪人赔偿、国家经济救助的犯罪被害人只占很少一部分,即使获得了,这些可能对于犯罪被害人受创后的现实需要还远远不够。更多的犯罪被害人面临物质损失难以弥补,精神创伤长期难以恢复的困境,复归社会尤为艰难。社会成员有责任利用广阔的社会资源救助犯罪被害人,为伤痕累累的被害人重新支撑起一片蓝天。

三、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和困难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被害人保护、赔偿和补偿的法律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被害人仍需要社会的关心与帮助。我国是世界上拥有人口最多的国家,可能也是世界上犯罪被害人最多的国家。我国有关被害人的法律不够完备,此时社会对被害人的关心和救助是更加必要和不可缺少的。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实践活动也不够丰富。但我们的社会历来关心和帮助弱者,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已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也较好地加以贯彻。作为其活动组织的社会团体遍及全国,活动也十分活跃。若犯罪被害人是这些社会组织的成员或属于其中的某一个、几个社会群体,就有很大机会获得所在的组织和群体,甚至是多个组织的关心和救助。若不能把犯罪被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和救助,不是上述群体的一员的犯罪被害人则会游离于这些救助之外。

目前少数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共青团和一些媒体、个人为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做出了努力,对少数被害人提供了一些帮助。但这些救助是零散无序的,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统筹救助活动,为被害人提供更专业、更实际的服务。社会对被害人的关心和救助还没有能够提到应有的高度,尚未形成关心和救助犯罪被害人的氛围。有的社会成员对被害人漠不关心,甚至歧视,对被害人来说就是雪上加霜。许多被害人的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我国参与志愿者活动的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都不足,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困难。

四、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体系

(一)国家救助体系的完善

1.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专门机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机构,救助工作的开展、救助基金的发放一段时间内仍需依靠已有的法院、检察部门自组织进行。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部门、法院较早接触被害人,了解其实际情况。因此,应完善法院、检察院已有被害人救助制度,健全各级机构设置,使之成为整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重要一环。救助方式包括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发放救助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

2.完善被害人救助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等制度,把生活极为困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犯罪被害人、死亡被害人需要抚养的亲属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对其救济,纳入社会保险。为恢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被害人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培训及更多的就业信息和机会,帮助其逐步融入社会、自力更生。民政部门的救助和司法机关的救助工作合理过渡衔接和互补、使被害人的得到的救助范围更广、救助周期更长、救助工作更加深入。

(二)犯罪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司法和民政部门的救助可以解决一部分犯罪被害人的生存问题,但这些可能难以全面被害满足人更深层次的需要。需要有专门的社会机构、人员整合广阔的社会资源,提供被害后心理创伤的恢复、医疗更等全面、细致的救助服务。

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 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加紧制订的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社会救助的性质,救助机构的管理,权利与义务、救助的方式、方法、内容,资金的来源与管理,被救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救助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犯罪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相关制度,尚未有完善的救助被害人的志愿机构,专门活动也几乎没有开展。但社会中已有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自然灾害被害人的救助的制度、活动的实践经验、运作方式都可以为犯罪被害人的救助活动所借鉴。此次全社会对汶川地震中被害人的经济援助、医疗服务、心理危机干预、志愿组织志愿者服务等为犯罪被害人的救助活动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因此政府可尽快引导建立被害人的民间社会救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援助、信息、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对犯罪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与支撑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为被害人营造一个温暖、宽松的社会环境,形成关心、同情、帮助被害人社会氛围。提高被害人寻求社会救助的意识,建立便于被害人及时、有效地寻求社会救助的合理程序和机制。

注释:

商务印书馆编.新华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

陈元武,李 宁.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海峡科学.2007(9).

夏珍珍.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 硕士论文.

王道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的构建.时代法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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