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延青++刘嘉梅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老年人是贫困发生率较高的一个特殊群体。面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老年人口的适应和调整能力较弱,加之我国现阶段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养老体系不完善,使其更容易沦为贫困阶层。老龄化背景下老年贫困成为一个突出且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据此,运用文献资料法对保定市老年贫困人口社会救助问题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发现现有救助标准并未满足贫困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政策落实不到位及救助体系不完善制约了对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对此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保定市;老龄化;老年贫困;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5.059
根据《保定市2014年人口调查报告》数据,保定市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为101.9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9.82%,这表明保定市已进入老龄化阶段(据联合国标准,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7%,表明该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阶段。)。人口的进一步变化将给保定市老年贫困救助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时代背景。
1对保定市老年贫困人口规模的估算
鉴于测算方法的可行性,所得数据并不代表实际的老年贫困人口数,而是表明其人数发展趋势。简单的估算需确定老年人口数和老年贫困发生率。老年贫困发生率采用间接推算。一般说来,贫困人口都应列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可以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与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之和即是全市贫困人口规模的最小值。2014年保定市总人口数为1149.01万人,享受补助救济人员为33.1万人,则贫困总体发生率为33.1万人/1149.01万人≈2.88%。2014年老年人口为101.9万人,总体贫困发生率为288%,则101.9万人×2.88%=2.93万人,即2014年保定市老年贫困人口最保守估计有2.93万人。
以上测算是把老年贫困发生率等同于总体贫困发生率,现实生活中,面对各种风险老年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人群,即老年贫困发生率要大于总体贫困发生率,所以保定市老年贫困人口规模要大于293万人。因此,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尤其加强对老年贫困人口的救助,加快保定市扶贫工作开展,减少老年贫困,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对保定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定市老年贫困群体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2.1救助水平偏低
近年来,保定市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标准也不断提高。2016年1月1日起,保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900元/人/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4000元/人/年。虽然社会救助标准不断提高,但救助水平仍较低,与贫困人口最基本生活需求支出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尤其对于老年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水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
2.2救助范围有限
传统救助方式往往局限于实物和现金救助,忽略了服务救助。服务救助是对贫困老人提供所需的日常照顾或护理等,尤其对高龄及长期患病的老人提供针对性的帮助是救助贫困老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目前情况下,这一目标显得非常奢侈,尤其在农村地区,老年贫困人数多,大多留守老人年老体弱,又无亲人照顾,生存困难。而这些地区相对贫困,社会服务设施少且落后,难以为贫困老人提供有效的救助服务。
另一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构设计过于简单,忽视了不同类型贫困家庭的特殊需求。就致贫原因来看,一部分是由于自身不具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不足,如“三无人员”、残疾人等;一部分是由于家庭供养能力不足而陷入贫困,如家庭劳动力缺失或劳动力身患疾病而导致养老能力不足。忽视不同致贫原因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解决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以实现有效覆盖,使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3公平性缺失
一方面,社会救助的各项业务和设施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而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城乡间各基层筹集救助资金的能力不同。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较快,资金较为充裕,贫困人数相对较少,资金供求矛盾相对缓和。而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贫困人口多,资金供求矛盾较突出。城乡间救助资金与救助设施存在较大差距,社会救助资源分布不平衡使得整体救助水平难以提高,公平性难以调和。
另一方面,因各种原因确有极少部分不属于低保范围内的人进入低保,而“现在农村属于政府养老的主要是五保户,在家庭养老的老人很少能够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这样一来,就把原本符合低保范围或处于贫困“边缘”的老人排除在外,使“应保尽保”目标更难以实现。
3解决保定市老年贫困群体社会救助问题的对策
3.1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机制
首先,政府应树立积极的救助观念。对贫困老年贫困群体的救助不应仅局限于扶贫目标的完成,更应注意到社会救助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运用人道主义思想提供综合性帮扶,而非单一的物质援助。
其次,制定科学的救助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救助的最低标准主要维持在满足贫困群体的最低生存水平,而经济发展使这个标准已不再适合社会需要。政府应将最低生存标准与基本生活标准相结合,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性,综合其生活需求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
3.2完善保定市老年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项目
对于部分群体社会救助缺失问题,应开展多种社会救助项目,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改革政治制度,改革按社会成员户籍确定不同社会救助的规定,将全体贫困老人纳入同一救助范围,共同参与多种社会救助。建立健全差别性社会救助制度,以满足不同贫困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最后,以发挥社区作用为基础,以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帮扶为辅助,弥补救助深度低、范围小的问题,不忽视对每一位贫困老年人的救助。
3.3政府完善社会贫困老年人口救助法规建设
健全相应法规建设,要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第一,依法健全“低保”经济状况核查制度。政府授予相关部门审查申请者收入、投资、房地产等家庭经济状况权力,保证对“低保户”救助的真实有效。第二,健全社会救助程序和责任制度。优化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当程序,为城市贫困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4结语
城市贫困老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解决其贫困问题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社会和政府度应及时关注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并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以积极的态度预防和治理,有效促进脱贫攻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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