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探究

2009-09-28 02:06马增峰白炳琴
大家 2009年12期
关键词:动力源和谐社会

马增峰 白炳琴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实质,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积极力量,使蕴藏于人民群众之中的创造能力充分地发挥出来,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动力” 源自承认并满足人们的物质经济利益追求;承认并满足人们的民主政治利益追求;承认并满足人们的文化精神利益追求。

关键词:和谐社会 创造活力 动力源 利益追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从而使我们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认识和分析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重要价值,深刻理解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内涵,增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造活力,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所谓创造活力,是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造动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内涵。从主体构成上看,包括社会个体创造活力和集合创造活力两个层面。个体创造活力指的是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集合活力指的是全社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整合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又受到后者的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从内容构成上看,包括思想活力、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等各个领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实质,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积极力量,使社会各个领域焕发出勃勃生机,使蕴藏于人民群众之中的创造能力充分地发挥出来,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动力源”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只有承认人们合理的利益追求,努力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承认和满足人们物质经济利益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基本动力。物质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们最基本的追求,按照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 1908-1970)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生理上的需要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饥、渴、衣、住、性的方面的要求。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类的生存就成了问题,正常的生活秩序必然会被打破,也无所谓和谐。因此,满足人们的物质经济利益需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大部分人是从温饱向小康过渡,小部分人还处于温饱半温饱水平,真正富起来的人还是少数。据统计,中国目前需要帮扶的贫困人口还有1亿左右,其中绝对贫困人口2148万,低收入人口3550万。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物质经济利益的追求仍然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也是推动人们行动的最强大的动力。因此,和谐社会创造活力首先表现为人们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有更多社会财富的创造,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提高。反过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不断提高不仅是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改善的基础,而且也是激发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人们对高品质高水平生活的追求必然焕发出创造的百般热情,激发人们的创新潜力。

(二)承认和满足人们的民主政治利益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精神动力。民主政治利益追求是指:人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权利的要求。“人类在本性上是一种政治动物。”1里士多德这句明言说明人类天性要过政治生活,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人们的政治参与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在封建独裁统治下被无情地剥夺了。“无论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2当今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能使人们更加关心政治,注重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和立场,激发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而迸发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热情,这种热情就会转变为巨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三)承认和满足人们的文化精神利益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活力的持久动力。文化精神利益追求是指:人们对思想自由、精神自由、文化活动等自由权利的追求。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精神自由、思想自由、文化活动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承认和满足人们的文化精神利益追求,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们的精神文化自由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精神文化自由的氛围,彰显人的本性和个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必然带来社会的勃勃生机。

三、激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造活力

激发和谐社会的创造活力首先是协调好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对物质财富和物质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穷富两极分化日趋严重。要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调节日益突出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阶层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入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树立公平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政策和法规层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利益诉求。

其次,激发和谐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益。要下大力量健全各种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疏通民主渠道,要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实现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化、法律化、进而实现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为社会主义和谐创造活力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最后,激发和谐社会的创造活力,就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思想自由、精神自由和文化活动自由的权利。建立宽松的文化舆论氛围,鼓励人们敢想、敢说、敢于思考、敢于创新的精神,满足人们的创造愿望。引导人们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要凝聚社会各个阶层人们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参考文献:

[1] Aristotle,The politics,p.59

[2] 《孙中山全集》第1卷 第56—57页

作者:

马增峰河北科技大学,助理研究员

白炳琴河北科技大学,高级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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