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鸿冠
摘要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可以说,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男性一直都是犯罪成员的主流,女性只占相对较低的比率。但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率都在以不可忽视的速度逐年递增。由于女性在生养和教育后代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女性的状况如何与国家的建设及其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女性犯罪问题现在已成为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面对逐步升级的女性犯罪,我们有必要探究其原因继而寻找对策有效遏制女性犯罪上升的势头,这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兴旺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 不良文化 不良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13-02
导致当前女性犯罪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少学者已经从人种学、社会角色、犯罪亚文化、文化冲突等角度分析和阐述了女性犯罪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就女性犯罪而言,诱因存在于社会、家庭、个体三个方面,由此及彼,层次不同而又联系紧密,构成了完整的新时期女性犯罪的原因。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女性与社会的接触日益增多并广泛参与社会角色。相应地,女性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增多,这就使得社会因素更为突出、明显。具体说来,从犯罪社会学理论角度出发,女性犯罪与文化的转型、亚文化的冲突、社会心理等一系列社会文化条件有密切关系。本文拟分析社会不良文化和社会心理氛围这两个方面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一、社会不良文化与女性犯罪
以往的调查研究在分析女性犯罪原因时,总是把女性自身素质差、文盲加法盲列为犯罪的主要原因,认为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法律知识和是非观念而导致犯罪。但是当我们抛开自身素质这些表象,进一步深入发掘,看到的却是其背后的经济不平等、性别不平等以及具有性别歧视的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一)我国具有性别歧视的社会文化传统
女性犯罪心理的一般特征与历史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是造成女性弱势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它从商周时期宗法制度产生后基本形成,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的发展,逐渐成为系统化、宗教化了的社会意识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女性在受教育、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与男子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女性不再受社会的歧视。但是,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人们的思想观念仍然受到封建思想观念的深刻影响。考察社会文化传统对女性犯罪的影响,不但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关于社会意识发展继承性和滞后性的一般原理,也是当前我们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必须研究的社会历史背景。
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家庭道德规范是有差异的,但是不论古今中外,几千年的传统家庭道德规范对家庭中的女性的要求都是极其严厉的、不公平的,这方面,又是有共同点的。在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文化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用一整套的封建礼教、伦理纲常和行为规范来压迫和束缚着家庭中的女性。女性不仅在经济上无独立地位可言,在人格上也是不完全的。商周时期,已经有了“妇道”的说法。中国男尊女卑思想更是渊远流长。“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夫权思想,是统治者的首选和对妇女基本的伦理要求。翻开中国封建法制史可以发现,歧视女性的法律规定非常之多,例如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的不平等,不仅习惯上予以支持,法律上也加以保护。在这种极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女性的权利几乎都被剥夺了。即使在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时,妇女也是被排除在外的。自由平等只适用于具有“理性”的男人之间,而不适用于男女之间。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规定“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其夫”的条文。
这些极不公平合理的封建家庭伦理观念至今仍在我国一些地方散发着腐朽的气息,影响着健康的、新型的家庭道德的建设。首先,女性的一切思想内容和生活内容都是围绕着占据主要地位的男人而展开的。因此,婚姻家庭中第三者的出现、丈夫的遗弃、婚姻对象的玩弄欺骗,就会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女性,面临严重的信念危机、情感危机和生存危机,会引起强烈的悲愤和报复的心理,处于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心理准备状态。其次,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观念容易造成女性顺从,忍耐,缺乏主见,自卑胆小等性格特征。这些性格特点使女性在遭遇挫折或不幸时,总是把忍耐和顺从放在首位,当挫折和忍耐都达到一定极限时,则容易走向极端,感情用事,或是发生自杀、自残等内罚行为,或是发生投毒、纵火、报复杀人等犯罪行为。
此外,社会对女性的期望水平偏低,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社会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女性普遍受教育程度、参与社会工作的范围以及在社会工作中的地位仍然比男性低,这就使广大女性,特别是农村妇女,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认识和解决问题方式方法简单、肤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时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权益。①
(二)西方不良文化的侵蚀
诚然,中国传统的封建文化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中国女性来讲是巨大的和根深蒂固的,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西方文化对中国女性的冲击和侵蚀则更是直接的和不容忽视的。随着改革开放,国门大开,西方腐朽没落的“文化垃圾”趁机传入我国,它们在宣扬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性解放的同时,不加限制地描绘男欢女爱、血淋淋的暴力场面和花天酒地的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目前,社会媒体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色彩的垃圾文化,通过各种渠道侵袭和腐蚀着女性。女性多具有依附心理,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这些西方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和堕落的文化道德观念,对于涉世不深尚未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女性腐蚀性最强。尤其是青少年女性更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和学习。例如杀人分尸毁尸,利用网络诈骗等,许多犯罪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一旦受到不良文化的毒害,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否定多年教育形成的正确观念,继而盲目崇拜金钱,追求享乐,藐视社会规范,置传统道德于不顾,向往极端的民主、自由,推崇性自由和性解放,进行非法同居、姘居、通奸,由此导致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增多。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女性陷入侵财犯罪和性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多半与西方不良文化的诱导有关。从上海市某地区女性犯罪的类型统计看,财产型犯罪和性犯罪是女性犯罪的最高发类型,二者占到女性犯罪总数的70%以上。②
二、社会心理氛围与女性犯罪
传统思想一般都认为女性相对而言更善良,更富有同情心,因而女性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怜悯和信任。在以男性为核心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对女性的普遍同情成为女性犯罪的“庇护伞”。一些女诈骗犯往往采取并不高明的手段就能犯罪成功,实际上就是利用了人们对女性的这种刻板心理。也由于这种刻板印象,法律对女性犯罪人也较为宽容,对女性犯罪的处理普遍较男性犯罪轻。对于女性犯罪,人们习惯于从客观上去找原因,加上女性认罪态度一般较好,极易引起执法者的怜悯与同情。在侦察一些大案、特别是需要胆大和较强应变能力才能完成的案件的过程中,侦察人员往往不会首先怀疑是女性作案,甚至忽视群众提供的一些证据。③基于此,目前真正受到处罚的违法女性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违法犯罪成本低廉,又使她们产生侥幸心理,勾起更多犯罪欲望,也使另一些女性受到“启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女性被起诉和被判刑人的统计数据比实际数据少得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也就是说,女性犯罪的黑数远远大于男性。大量资料也表明:“女性犯罪的不起诉率、缓刑率、轻刑率高于男性。”④这样,许多女性犯罪分子反而肆无忌惮,频频作案。
波拉克(Pollak)是二战后研究女性犯罪最著名的学者,他综合运用犯罪生物学、心理学理论以及女性角色研究女性犯罪。他在1950出版的《女性犯罪》一书中关注女性犯罪在统计上的特性,并对女性犯罪统计以及犯罪记录进行了开拓性和启发性的探索。他指出:应对女性犯罪的统计数字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增加,因为对她们的检举和报告一般都比较客气,特别是涉及到女扒手和卖淫妇的盗窃、堕胎、伪造证件以及轻伤害;女性犯罪的发现率比男性低,女性犯罪具有隐密性,她们实际上比男性从事更多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其行为难以被发现、起诉和判刑而已;女性犯罪被捕后,比男性易受宽大处理,一般警官是不愿意逮捕女性的,即使审判官和陪审员也常有释放的倾向,即女性犯罪人往往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得到照顾,这与社会大众对女性持同情和怜悯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减少社会因素对女性犯罪的诱发作用呢?首先,要切实贯彻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这样才能使女性平等地参与到社会中来,消除其心中的不平衡感。第二,要净化文化市场。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铲除诱发女性犯罪的环境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为女性的心理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我国文化市场的管理,多为女性提供积极健康的精神食粮。第三,严格区域管理。我国的女性犯罪存在区域性。如女性卖淫、盗窃、抢劫、杀人等都存在于一定的居民社区内。一些居民区成为女性卖淫的窝点,按摩店、发廊、旅馆大多围绕居民区开设。因此,应该采取一系列改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管理的措施。由政府来发展社区内的娱乐活动,开展有意义的社区活动。第四,真正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观,同等对待女性和男性犯罪嫌疑人,不以性别等主观因素左右客观判断,对女性犯罪人做到不漏罚,使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注释:
①王海燕.浅析女性犯罪形成的社会历史因素.政法学刊.2001(12).第40-41页.
②陈英芳.初探女性犯罪.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第21页.
③王骏.新时期女性犯罪原因论.鄂州大学学报.2004(1).第24页.
④张保平.犯罪心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第251-2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