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成因的传统法律文化解读

2009-09-28 02:06牛铭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邓 亮 牛铭心

摘要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信访制度被过多赋予权利救济功能,导致其不堪重负并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本文通过对儒家法律思想观念、“无诉”心理、清官情结、“上告”和“京控”等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来探寻信访制度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关键词信访制度 法律文化 法律观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11-02

现行信访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治参与功能。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社情民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机制。二是在社会转型期被赋予权利救济功能。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由于信访制度被过多赋予权利救济功能,导致 “信访问题综合症”的出现。要对症下药根治“信访问题综合症”,就要探析信访制度产生的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一、儒家法律思想观念和“无诉”心理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伦理道德予以规范,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方面,法律的功用远远小于道德的作用。《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精神只是道德精神的劣等代用品”,①这种传统文化历经千年积淀,已内化进国人的骨髓之中,法律从来就没有在人们的内心中占据应有的位置,在法律不被信任的情况下,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

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遗产,对当代中国公民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作为剥削阶段社会中维护剥削阶级社会统治的法律思想,其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不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容的思想和观念,因而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亦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前,特别是“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司法机构在国家机器架构中势微,信访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得到空前强化,成为了民众诉求的唯一最佳选择,这种“重信访、轻法治”的法律观念具有强大的迟滞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法治政府建设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信访依然受到民众的热力追捧,北京的信访村是这一事件的真实写照。

现代信访虽在本质上与古代信访不同,但民众信访的法律心理却是相似的,即根深蒂固的“无讼”心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正当的诉讼权利,但长期积淀于民众心理中的“无讼”心理却阻碍了诉讼制度的充分实现。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认为,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在一项关于行政诉讼的调查问卷中,有56.7%的原告选择的答案是“我是迫不得己才打这场官司的”。费孝通先生在40年代分析中国“无讼”心理时也指出: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下,人们将诉讼同教化相联系。“子不教”成了“父之过”。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惩罚,甚至他的教师也难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便不会有坏的行为。因而打官司成了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②“无讼”心理是乡土社会的产物,与安土重迁的农业生活方式相适应。“无讼”法律文化心理,对破坏和谐的诉讼予以极力反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使其无讼乎?”在这种哲学观的指导下,“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卑下的为君子所不耻”。③当下的中国是一个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期国家,“无讼”心理依然相当普遍,在“无诉”心里支配下,上访成了权利救济的首选方式。

二、“清官”情结

“清官”是我国从古至今的百姓情结,人们对清官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和梦想,对清官素有政治的渴求。当人们遭遇冤屈之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清官申冤,希望清官能为自己做主。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沿袭至今,即构成了今天所谓的“清官”情结。人们期望由充满德性的“清官”主持公道,心理上信任信访制度而不选择制度化的正规诉讼救济渠道来解决纠纷。普通民众无的内心深处都蕴藏着根深蒂固的“清官”情结,这种内心的力量在激励着人们不断地上访,他们坚信只要自己坚持下去,就一定会遇到清官。正是由于这种心理和信念使得很多老上访户坚持不懈。

在中国人的政治文化心理中,清官情结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清官”意识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首先,小农经济是产生清官意识的温床。④小农经济是典型的封闭式经济,人们放弃自己的政治权利来获取自己的幸福,把一切都交付官府,希望清官施恩于己。新中国成立后,农村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到70年代末,农村改革才逐步动摇了自然经济的根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大潮开始对小农经济形成强大的冲击波,但自然经济还顽固地显示着自己的生命力,所以在这种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清官意识。其次,民本思想派生清官情结。儒家首倡“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强调从政者应处处以民心为转移。在封建社会中,“权力—服从”模式广泛存在于我国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民众迷信权力与权威,把希望寄托于能直接管辖他们的官吏上,对清官加以颂扬,要求清官担负起为民众谋生存、图利益的责任。再次,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寻租导致腐败滋生。清官意识是对腐败现象的抗议。老百姓盼望青天再生,希望有更多的清官来为他们办实事,听他们诉说心中的委屈,替他们当家作主。这就使本来受到很大压抑的清官意识又逢时而生、死灰复燃,并可能形成燎原之势。

“清官”意识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法律观念: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并不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而是取决于官吏是否是“清官”。这种伦理化的法律运作,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党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这种状况一方面凸显了中国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的危机,另一方面反映信访人的不正当心态,即他们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

三、“上告”和“京控”思想

“上告”思想萌芽于先秦时期,随历史沿革而逐渐稳定下来。《淮南子·主术训》记载:为了便于臣民对时政发表意见,“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汤有司直之人,武王立戒慎之鞀”。据《周礼·夏官·大仆》记载:“路鼓建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上告”制度的盛行与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地方上皆是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员,这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一性,使得中国古代的上访与上诉实际上成为一个概念,上访即为上诉,两者的受理机关和程序是同一的,具有共同的目的和意义。

虽历朝历代均设立了专职的信访机构,也出现过清官为民做主或由皇帝亲自御批的情况,但这毕竟是极个别的,它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或者“沧海之粟”罢了。梁武帝曾鞭辟入里地分析到“治道不明,政用多辟,致使肺石空陈,悬钟徒设”。这由其历史局限性所决定,因不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帝制中国,人民均是被当作“手段”而非“目的”来对待的,被定位于社会关系的 “客体”而非“主体”。“将人仅仅作为手段,否定了属于他的一切东西,也就否定了他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待,他就必须享有权利”。⑤古代信访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巩固阶级统治,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百姓冤屈的平反和正义的伸张,但这种受益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反射利益”罢了。

建国之初信访的制度设计基本上以越级信访、高层直接办理或检查催办为前提,目的是避免中下层官僚组织的懈怠、勾结以及跋扈,保持政府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其原理与传统的“直诉”或“京控”一脉相承。“作为国家秩序出现严重缺陷的征兆,京控是有关社会运行信息的异常丰富的来源,这已为从县官到皇帝等所有涉及者所充分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京控与监察弹劾在功能上是互相配合的。对于作为宇宙和谐的最高捍卫者的皇帝而言,上诉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维护这种和谐。通过制止无辜者受罚,确保非法行为得以适当纠正,京控的启示作用便立即发挥出来”。⑥在二审终审制下,一般诉讼没有机会由省级以上级的法院审理,无法满足当事人的上述心理需求。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上告”和“京控”思想的影响,公众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其逐级“上告”直至到中央一级。信访人心理上认为政府机关的级别越高,其越公正,“距离产生美”的心理使信访人认为高级别的政府机关比地方政府法治意识强,更具同情心、较少贪污,能及时有效公正合理的解决事关民生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老百姓朴素的心理中,高层总是英明、大公无私的,为非作歹的只能是下级或者基层的官员。甚至直到今天人民群众的思想中仍然有这种思想在作祟,一首民谣便是佐证“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地区有好人,县里多坏人,乡里尽敌人”。⑦据调查显示,公众对中央政府评价比地方政府高。在我国普通老百姓可能不知道去人民法院告状到底有那些程序,但妇幼皆知的是诸如“秋菊打官司”之类的故事。尤其在农村,普遍存在“不行我就到北京去上告”的心理。

四、结语

受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影响,“无诉”观念深入人心,相信“清官”而不相信法律,信领导批示而不信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受损时不寻求司法救济,诉讼后不寻求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却以信访的方式找领导、找上级,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的沿袭与积淀,早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液中,其始终未能催生现代法治,也未能使其子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形同虚设。

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凸显,“信访问题综合症”是多种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是当下社会矛盾激化形成的复杂现象。文中通过对信访成因的“反法律”传统文化解读,使我们清醒认识到信访制度产生的思想根源,进而为信访制度的准确、合理的定位解决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注释:

①[美]费正清著.张理京译.美国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6页.

③夏锦文.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转型.南京社会科学.1997(9).

④周小毛.清官意识生成的深层动因及其危害.湘潭大学学报.1997(6).

⑤[英]A·J·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⑥[美]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3页.

⑦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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