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培育

2009-09-28 02:06穆丽霞袁永林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

穆丽霞 袁永林

摘要伴随三农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乡土社会法治建设纳入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轨道。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旨在阐释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重要作用,深入探究当代中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和培育措施,以期为我国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培育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 和谐社会 法律信仰 乡土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03-02

乡土社会,即处于社会最底层以土地生产为核心生产力的农村乡镇社会。此概念首见于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的《乡土中国》。所谓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的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贯穿乡土社会建设的发展的整个过程,是乡土社会法治推进的重要方面,从而萌生出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价值。

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其就形同虚设”。有部分学者认为,信仰是内心的一种体验与认同,是发自内心的,基此断言“法律信仰是自然形成的,不需要培育”,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养成仅仅靠个人素质的提升是不够的,应该结合外部因素,加强外界干预积极引导培育。

一、法治视域下,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的价值

(一)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那么就是有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法治国家的建成。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这已成为定论。在乡土社会中,由于乡土社会的封闭性,加之熟人社会规则的作用,法律往往被乡民视为屈从于道德等乡规民约之熟人规则后的第二性规则考量。这种观点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国家法治建设在乡土社会中的推进。诚言之,乡土社会同样也需要法治建设,这是国家法治建设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乡民对法的忠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在乡土社会中孕育发展的关键,是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如果一个国家法治化,在乡土社会环境中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公众对其尊重、认可和接受,即乡土社会没有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那么法律就会丧失定性。

(二)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和谐社会建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从农村实际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就是社会和谐。乡土社会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了乡土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法治国家的建成,构建和谐社会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强调关注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在社会学层面上,乡土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有机体,在法律层面上,和谐社会是追求法治的社会。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驱动力,离开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对公众而言就如白纸一张,对国家来说只是“人治”的一个工具;离开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无法起到协调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完美和谐的法治社会就不能真正形成。因此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三)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是推进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环节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乡土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全局。当今乡土社会的最大问题,即为公众所普遍关注的三农问题。乡村的稳定对于解决时下日益引起关注的三农问题具有极大的重要意义。稳定的秩序要靠有序的秩序来维持,而秩序维持的最好工具即为法律。从乡土社会的实际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乡土社会熟人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借助法律工具,秩序的维持才能成为可能。当今正值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时刻,农村稳定,乡村和谐是做好大局工作的重要环节。从增强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角度出发,能够有效的提高广大民众对法律的权威信仰,知法、守法、护法,从而使得法律成为乡土社会的调节器,对于乡土社会稳定,乃至推进三农问题解决无疑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我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观缺失的制约因素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不仅仅是法律信仰培育的重要性的体现,更是法律信仰现实性要求的表征。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制定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时,才有可能由纸上的文字产品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法律信仰观建设就旨在将现实的制定法律内化为公众内心的精神财富。然而,在我国乡土社会中,光广大乡民对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多有蔑视、不信任而使法律规定不能转换成法律实效的信心崇拜,法律信仰危机就出现了。

(一)主体认识能力偏低,凸显乡土社会有限的法律认识状况

法律认知是法律信仰和法律运用的前提和条件,我国当前农村人口对法律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法律作为认知客体的专门性之间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矛盾。乡土社会中,司法和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化程度尚停留在较低层面。对于法律职业者以外的普通村民而言,法律认知程度就更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身自身看,法律是由一系列抽象的法律概念、概括的法律原则、严密的法律规范按照特定的逻辑规则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它所使用的概念体系跟日常语言之间有很大的差距,造成普通民众一定程度的认知障碍。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农民既无从了解和通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越来越多的法律不是成为农民的必需品而是奢侈品,其结果最终衍化为农民对法律的陌生所带来的漠不关心和信仰的无从产生。主体认识能力偏低的缺陷成为乡土社会法律信仰推进的重要障碍。

(二)历史上的官本位糟粕在乡土社会中遗毒甚远

人是会思维、有理想、有信仰的动物,但 “唯权”、“唯言”、“唯上”、“唯尊”等人治观念使农民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农民信不过法律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对广大的乡民产生的消极影响相对应,对农村法律信仰的另一类主体——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及司法人员来说,“权力至上”的人治思想在其心中扎根,这类人本身因“权本位”与“官本位”的影响而呈现法律信仰的危机状态。显然,这种危机的蛰伏直接后果是进一步加剧了其管理对象,同时也是法律信仰的主体的农民及其他组织法律信仰危机。

(三)现实农村司法状况令人堪忧

广大的农村地区身处中国发展的大后方,其司法状况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司法推进的全局过程。“木桶效应”规律,使得广大的法学工作者不得不深刻研究并剖析中国乡土社会司法现状。乡土社会法律信仰本身就是在乡土社会现状的土壤中孕育和生长出来的,但是现实乡土社会司法状况却令人堪忧。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让人担忧突出表现在其法治建设中的司法不公。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的灵魂。然而司法有失公正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对法律的信心,从法律信念上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概言之,乡土社会中的司法不公导致实际状况的任何成就都难以满足乡土社会成员的法律期望值,使得本已贫瘠的乡土社会法律建设土壤更加单薄。

三、我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乡土社会法律信仰能否产生,关键在于将法律主体内心的法律认同与乡土社会中法律信仰的制度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绝不是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也不是仅靠说教“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就能使人们信仰的。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贯穿乡土社会法治建设过程,需要具体且实际的法律努力。

(一)立足乡民,强化个体权利意识的培养

乡民法律意识的单薄已经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危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果不能给农民带来利益,相反,却带来痛苦或不利,那么,法律就不仅不可能让农民对其产生信仰,反而会引起冷漠与排斥。只有能满足农民的利益和需要的,并能带来效益最大化的法律,才能成为乡民的信仰对象。

正如谢晖先生所说:“一旦法律运行提供给人们以方便,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并最终带给主体以利益,那么,法律信仰的直接的、现实的行为基础便被确立。”

乡土社会乡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乡民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对法律的信仰;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乡民对权利意识的重视。从现代法制的观点来看,法律的本质就是对权利的有限保护,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公民的义务,淡化甚至忽略以致泯灭了公民的权利,因而公民的个体权利意识异常淡薄,国家与集体至上,个人的权与利可以牺牲。因此,要积极促进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唤醒公民的个体权利意识。

(二)取传统精华,立足乡土,完善健全乡土社会立法

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其糟粕的地方,更有其精华所在,这在乡土社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乡土社会的土壤,给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续提供了适宜的条件,更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历练的平台。推进法治,培育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必然要求对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这个态度就是:立足乡土社会,把握乡土社会中熟人规则的作用,以道德教化为主线,将官本位的思想予以摒弃,与此同时在熟人社会中推进法律思维的建构。文化传统的承继是简单的,在乡土社会中法律信仰的构筑却是尤为艰难的。

推进乡土社会立法是为乡土社会法律信仰构筑语境中的重中之重。乡土社会立法就应该立足乡土社会本身,立足与这种切实的需要。通过广泛的乡土社会法律的完善与健全,达到乡土社会中对法律的信仰,逐渐成为乡土社会乡民的一种需要。只要乡民生活中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那么法律才会找到自己在乡土社会中的位置。

(三)强化执法者职业道德规范,推进基层司法体制改革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

法律好比法治汪洋中的一条船,其任务是搭救落水的人;执法者好比一盏灯,周围越黑,则灯光要越亮。社会有纠纷、矛盾,人们才需要提交公正的司法机关裁决。因为人们相信“法者,平之如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要人去操作。我们的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律,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

司法不公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司法人员素质差,必须从现行体制上找原因。我国法院对审判人员的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这种体制的弊端在于,我国的基层乡土社会中法院或检察院都设置在地方,这些法院或检察院的人、财、物完全被地方政府所控制。近日,基层法院改革已经破土,乡土社会法院财政将逐渐纳入中央财政领导,从而改变先前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的做法,这不失为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的重大利好。笔者认为,实行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更是有效推进乡土社会法治建设,弘扬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氛围的有利举措。

注释:

王琪.论法律信仰与和谐社会.法制与社会.2007(1).

张媛艺.试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法制与社会.2007(1).

张红艳.刍议乡土社会变迁与法律信仰培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参考文献:

[1]徐勇.“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东南学术.2008(3).

[2]王秀鹏.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桂海论丛.2008(3).

[3]卢泽铭.法律信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学术论坛.2006年版.

[4]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5]周薇.法律信仰的生成与培养.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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