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若镛考辨古文《尚书》的基本理路

2009-09-25 07:48崔冠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尚书

崔冠华

[摘要]朝鲜学者丁若镛所撰《梅氏书平》一书是专门考辩东晋梅赜所献古文《尚书》真伪问题的一部力作,在古文《尚书》考辨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丁若镛书中首先确立了考辨古文《尚书》的逻辑基点,即重新考证历史上的孔壁古文《尚书》,然后以此逻辑基点来平议东晋梅赜所献二十五篇古文《尚书》的真伪。通过二者的对比研究,丁若镛发现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与孔壁古文《尚书》不仅篇数、篇名不符,而且与之相关的诸多问题亦有出入。丁若镛由此推论,梅赜所献古文《尚书》并非孔壁古文《尚书》。这是丁若镛考辨古文《尚书》的基本理路。

[关键词]梅氏书平;古文尚书;逻辑基点

[中图分类号]B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3—0038—05

朝鲜著名学者丁若镛(1762~1836),字归农,号茶山,究心于中国传统学术,所着《与犹堂全书》卷帙浩繁,其中第二集《梅氏书平》十卷,专门考辨东晋梅赜所献古文《尚书》的真伪问题,代表了当时朝鲜学者研究古文《尚书》的最高成就。本文重点论述《梅氏书平》考辨古文《尚书》的逻辑基点。所谓“逻辑基点”,是指考辨的根基,具体而言,是《梅氏书平》考辨古文《尚书》真伪问题的评判标准。丁若镛首先对历史上的孔壁古文《尚书》作了重新考证诠释,然后以此为逻辑基点来平议东晋梅赜所献二十五篇古文《尚书》的真伪,其逻辑顺理成章,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在古文《尚书》考辨上占有重要的一席。

一对孔壁古文《尚书》的考证

丁若镛《梅氏书平》是对“朱子所以起疑之端平心订议”而作,其“订议”必然有一定的评判标准。为了平议东晋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二十五篇的真伪,丁氏首先根据史籍文献记载,对孔壁古文《尚书》作了重新的考证:

(一)古文《尚书》的出现

丁若镛确信历史上存在真孔壁古文《尚书》,他将《史记·儒林传》和《汉书·艺文志》中有关古文《尚书》的记载统一起来,指出古文《尚书》是在汉景帝之时,鲁共王扩宫室,坏孔子宅发现的,后被孔安国得到,“孔安国本亦伏生门徒,故伏生殁后,儿宽受业于安国也。逸《书》十余篇,即所谓增多十六篇”,其篇目比当时流传的今文《尚书》二十九篇多出十六篇。武帝末年,孔安国家献之官府。

(二)古文《尚书》的篇目

白汉代以来,诸多学者言古文《尚书》篇目,均将之与伏生所传今文《尚书》对举,因而考辨伏生所传今文《尚书》篇目是考察古文《尚书》篇目的前提。

丁氏依据《汉志》的叙述,指出“百篇之序,伏壁原有之”,且“《书序》别为一篇,未尝分冠于各篇”。即今文《尚书》“二十九篇者,经二十八篇,《书序》一篇”,否认其中有伪《太誓》一篇。据此,丁氏拟出今文《尚书》篇目为:《尧典》、《皋陶谟》、《禹贡》、《甘誓》、《汤誓》、《盘庚》、《高宗肜日》、《西伯戡黎》、《微子》、《牧誓》、《洪范》、《金滕》、《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毋逸》、《君奭》、《多方》、《立政》、《顾命》、《吕刑》、《文侯之命》、《费誓》、《秦誓》和《书序》一篇。而比今文多出的十六篇,丁氏认为《尚书正义》中所引郑玄《书序》中所列二十四篇即是“《汉书》所谓十六篇”,其篇目为:“《舜典》、《汨作》、《九共》、《大禹谟》、《益稷》、《五子之歌》、《胤征》、《典宝》、《汤诰》、《成有一德》、《伊训》、《肆命》、《原命》、《武成》、《旅獒》、《囧命》。”因《九共》又分为九篇,也称二十四篇。

这与《汉志》着录的“《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为五十七篇”不相符。丁氏对此作出解释:“四十六卷者,与伏生今文同者二十九卷,增多者十六篇,伪《太誓》一篇,合之为四十六卷。”丁氏将“篇”与“卷”等同,一篇即是一卷,伏生二十九篇为二十九卷,增多十六篇即增多十六卷,伪《太誓》一篇为一卷,总共四十六卷。那又是如何成五十七篇的呢?在与今文相同的二十九篇中,丁氏从《盘庚》篇分出二篇,从《顾命》篇分出《康王之诰》,又将增多十六篇中的《九共》篇分出八篇,增伪《太誓》一篇,总共为五十七篇。即:

《虞夏书》:卷一《尧典》一、卷二《舜典》二、卷三《汨作》三、卷四《九共》九篇十二、卷五《大禹谟》十三、卷六《皋陶谟》十四、卷七《益稷》十五、卷八《禹贡》十六、卷九《甘誓》十七、卷十《五子之歌》十八、卷十一《胤征》十九;

《商书》:卷十二《汤誓》二十、卷十三《典宝》二十一、卷十四《汤诰》二十二、卷十五《成有一德》二十三、卷十六《伊训》二十四、卷十七《肆命》二十五、卷十八《原命》二十六、卷十九《盘庚》三篇二十九、卷二十《高宗肜日》三十、卷二十一《西伯戡黎》三十一、卷二十二《微子》三十二;

《用书》:卷二十三伪《泰誓》一篇三十三、卷二十四《牧誓》三十四、卷二十五《武成》三十五、卷二十六《洪范》三十六、卷二十七《旅獒》三十七、卷二十八《金滕》三十八、卷二十九《大诰》三十九、卷三十《康诰》四十、卷三十一《酒诰》四十一、卷三十二《梓材》四十二、卷三十三《召诰》四十三、卷三十四《洛诰》四十四、卷三十五《多士》四十五、卷三十六《元逸》四十六、卷三十七《君爽》四十七、卷三十八《多方》四十八、卷三十九《立政》四十九、卷四十《顾命》五十、《康王之诰》五十一(与《顾命》合为一卷)、卷四十一《同命》五十二、卷四十二《费誓》五十三、卷四十三《吕刑》五十四、卷四十四《文侯之命》五十五、卷四十五《秦誓》五十六;卷四十六《书序》五十七。

在此,丁氏为什么将伪《太誓》一篇归入古文《尚书》之中呢?因此篇“当时盛行,故附入古文中,决非壁中本有伪《太誓》”,显然此论乃是丁氏的臆断之词,并没有文献上的确证。因而,丁氏将《泰誓》篇归入古文《尚书》之中有拼凑之嫌。

(三)十六篇不传

丁若镛根据《汉书》、《隋书》等典籍记载,考证古文《尚书》比今文多出的十六篇并没有流传于世,“十六篇者,安国当时亦不能读。若其平易可读,如今《说命》、《太誓》,则安国必能尽读,司马迁亦必载之于《史记》矣”。《汉书·刘歆传》云:“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臧于秘府,伏而未发。”丁氏指出“此云十六篇者,藏于秘府、伏而未发者十六篇,余则布在于人间也”。即此十六篇并没有在当时流传,甚至没有得到注解。丁氏说,刘向用以校欧阳,大小夏侯的“中古文”就是“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臧于秘府,伏而未发”的孔壁古文《尚书》,“刘向所校不过二十九篇,二十九篇仅以伏生今文校雠同异,余十六篇,津梁既断,无缘比对,故当时无所讨论也”。东汉马融《书序》亦说“逸十六篇,绝无师说”,丁氏断定十六篇“文字辽绝,无可梯接,所以无师说也”。又《隋书-经籍志》“晋世秘府所存有古文《尚书》经文,今无有传者”,丁氏案云:

“秘府所存,即前刘歆所言藏于秘府,伏而未发者也。民间讲习皆今字翻写之本,其孔氏本所献古篆原经之出于壁中者,犹藏秘府,至隋而无传也。故史官特书之,以见梅赜之书无所考校而相征也。”即古文《尚书》在晋代犹存,此后无传,这为梅赜伪造古文《尚书》创造了时机。

(四)孔壁古文《尚书》二十九篇的传流

丁若镛对孔壁古文《尚书》二十九篇的流传谱系做了详尽的考证。古文《尚书》的传授谱系在汉代传授比较明确。《汉书·儒林传》记载了孔安国至王璜、涂恽的传授谱系。到东汉之时,古文《尚书》传授谱系的记载则含混不清。《后汉书·儒林传》记载尹敏、盖豫、周防、丁鸿、杨伦、孙期、周盘等学者都曾习授古文《尚书》,而其师承、所习篇目等史无详文。对此,丁氏指出“尹敏、周防之学,不知渊源,大抵璜、恽之支流也”。在王莽时期,古文《尚书》曾被立为官学,“璜、恽等皆贵显”,丁氏将之归为“璜、恽之支流”,应当不错。

《后汉书·儒林传》载肃宗朝,“诏高才生能受古文《尚书》”,“孔僖字仲和,鲁国鲁人也。自安国以下,世传古文《尚书》”。丁氏认为后汉所传授的古文《尚书》与孔僖家传之学亦仅有二十九篇,其与今文《尚书》二十九篇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属读分章”不同而已。

丁氏对东汉杜林所发见的漆本古文《尚书》做了考证,指出杜林“所得漆书亦古文,未献之前。依其字样漆写于绘帛,以存本面者,故爱之宝之,犹恐坠失”。杜林古文《尚书》之学的师承,丁氏作了推测:其一根据《后汉书·杜林传》关于杜林得漆书的地点以及传授古文《尚书》的记载,并结合当时历史背景和古文《尚书》学的传授情况,将杜林古文《尚书》的来源直追王璜、涂恽,认为此本古文《尚书》“出于璜、恽无疑也”;其二认为杜林本古文《尚书》上承孔安国古文《尚书》之学,下传马、郑之古文《尚书》学。“杜林《尚书》之学,其师友渊源即张竦、贾徽、刘歆、郑兴、卫宏之等。直抵于王璜、涂恽,乃都尉朝、胶东庸生之嫡传也”。杜林所传的古文《尚书》之学也是孔安国之嫡传:“杜林之《书》本为都尉朝之嫡传,而马、郑之学接于杜林,则是孔安国主鬯之孙也”,即马、郑的古文《尚书》之学也是孔安国之嫡传。由此,古文《尚书》自孔安国至马融、郑玄一脉相传,从未中断。丁氏诸多推论缺乏必要的文献证据,但揆于当时之时事,也算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丁氏又指出,王肃《书》注虽与郑玄不同,但所本“仍是杜林之本,即孔氏古文”。《三国志·魏志·王朗传》:“初,(王)肃善贾、马之学,而不好郑氏,采会同异,为《尚书》、《诗》、《论语》、《三礼》、《左氏》解,及撰定父朗所作《易传》,皆列于学官。”《晋书·荀崧传》:“(元帝)时方修学校,简省博士,置《周易》王氏、……《尚书》郑氏、古文《尚书》孔氏博士……各一人”丁氏认为,曹魏时列于学官的王肃之学与西晋时列于学官的郑玄之学均是孔安国所传的古文《尚书》之学,到东晋元帝时,梅赜所献的伪孔壁古文《尚书》盛行,使郑玄所传的古文《尚书》受到冲击,“然且郑氏单称《尚书》,孔氏乃称《古文尚书》,新间旧,贱妨贵,势已成矣”。

总之,丁氏认为从孔安国到王璜、涂恽,到东汉杜林、马融、郑玄,再到魏晋的王肃,他们所传授的古文《尚书》都是与今文相同的二十九篇而已(其中一篇为《书序》)。直到郑玄才将二十九篇中的《书序》散于各篇之首。古文《尚书》在流传中,武帝末所发现的伪《泰誓》一篇曾一度归入古文《尚书》中,但并没有传诸于世。郑玄又曾注解宣帝时河内女子所得《太誓》三篇,故其所注的古文《尚书》实际上是三十四篇。

(五)《泰誓》篇问题

《泰誓》篇的流传情况较为复杂,丁氏对此篇也作了细致的考辨。丁氏相信汉初就有《太誓》篇流行于世,他据伏生《书大传》有“八百诸侯俱至盟津,白鱼人舟”以及董仲舒所引《书》曰“白鱼入于王舟”,推测“伪《太誓》之行盖已久矣”。又:

刘向《别录》云:“武帝末,民有得《泰誓》于壁内者,献之,与博士,使读说之数月,皆起传以教人。”(丁氏按:刘歆移书太常博士曰:“《太誓》后得。”)

马融《书序》云:“《泰誓》后得,案其文似若浅露。”(丁氏按:引古书所引《太誓》五事,以明其伪。见《太誓论》。)

郑玄《书论》云:“民间得《泰誓》。”(丁氏按:孔本《太誓》一篇,郑本《太誓》三篇。)

王肃云:“《泰誓》近得,非其本经。”(丁氏按:陆氏《释文》云:“《泰誓》本非伏书,司马迁以武帝之世见《秦誓》之出而得行,因入于伏生所传之内。”)

《后汉纪》云:“宣帝泰和元年,河内女子坏老屋得古文《泰誓》三篇。”

丁氏指出在历史上共有五个《泰誓》版本,此五本《泰誓》各不相同:“古经真本久已亡灭者一(丁氏按:《左传》、《墨子》、《孟子》之所引),伏生、孔安国所尝论说者二(丁氏按:白鱼入舟事),武帝末得之民间者三(丁氏按:此《太誓》只是一篇,附入于孔氏古文),宣帝时河内女子所得者四(丁氏按:此《太誓》方是三篇,郑玄本乃此物),梅氏所献,今世所行者五(丁氏按:古经多人此中)。”而“其二、其三、其四总谓之伪《泰誓》,而实非一本。伏、孔所说,若是此物,武帝末所得,何至博士读之数月。宣帝时所得,若是同本,何必下示博士?而坏屋掘地,神异其事乎?”

丁氏指出《汉书·艺文志》所云“四十六卷”者,“二十九篇、十六篇、《太誓》一篇也”。又说:“安国既得壁书,又取伪《太誓》时行者,以古文写之,附入其中。故班固并录如此,晋李颙《尚书集注》于伪《太誓》每引孔安国之说。以此观之,伪《太誓》之附入古经,本安国所为,而司马迁亦而信而录之于《周本纪》也。”孔壁所发见的古文《尚书》中本没有《泰誓》篇,丁氏怀疑是孔安国将当时流行的《泰誓》篇用古文字抄写附人古文经中,司马迁将之录入《周本纪》,班固将之算入“四十六卷、五十七篇”。丁氏又据“先儒师安国蚤卒。则武帝末《太誓》非安国所能收也”,否认是孔安国将之归入《汉志》中,而是“或系都尉朝以下后学之所增也”。可见,丁氏对于《汉志》中所包含的《太誓》一篇的解释存有矛盾之处,不能自圆其说。

丁氏认为孔壁古文《尚书》四十六卷中虽包含武帝末得自民间的《太誓》一篇,但此篇并没有流传于世,而是逐渐被发见于宣帝时期河内女子所献的伪《太誓》三篇所取代,马融《书序》所说的《泰誓》篇、郑玄所注解的伪《太誓》以及王肃所言的《太誓》,均是此本。而梅赜所献的《太誓》,则是搜辑《左传》、《国语》、《孟子》、《荀子》、《札记》等典籍中所引相关材料而伪造的。因而,丁氏批评梅赜所伪造《泰誓》为“遂使一伪废众真,小善掩大恶,而磺璞既幻,雌雄误决,此《尚书》兴废之大端也。君子容一小人而终致覆局之祸,奸人饰其外貌而反窃睟面之名,岂不嗟哉!”

总之,丁若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孔壁古文《尚书》的学

术体系:第一,是书出现于汉景帝时,它比当时流传的今文《尚书》二十九篇多出十六篇;第二,孔安国对照伏生所传今文《尚书》,释读整理了与之相同的二十九篇,余十六篇无法释读,没有传之于世;第三,武帝末年,孔安国家献之官府,藏于秘府之中,后一直“伏而未发”,到晋代以后荡然无存;四、此书从孔安国到郑玄传授不断,但所传授的仅是与今文相同的二十九篇而已;五、孔壁古文《尚书》中并没有《太誓》篇。但在流传中,曾一度有伪《太誓》窜入其中。

二对梅赜古文《尚书》的评判

丁若镛之所以对孔壁古文《尚书》进行细致的考辨,最终目的是将此作为《尚书》辨伪的逻辑基点来评判梅赜所献孔壁古文《尚书》五十八篇,结果发现两者大相径庭,是两个不同的古文《尚书》系统。

(一)梅赜献《书》之事不见于今本《晋书》

关于梅赜所献古文《尚书》的来源,孔颖达(574~648)《尚书正义》引《晋书》云:

“晋太保公郑冲以古文授扶风苏愉,愉授天水梁柳字洪季。即皇甫谧外弟也。柳授城阳臧曹,曹授郡守子汝南梅赜,赜为豫章内史。遂于前晋奏上其书,而施行焉。”丁氏“令考《晋书》无此文”,并引朱彝尊(1629~1709)《经义考》:“(郑)冲在高贵乡公之时,业拜司空,……讲《尚书》,与郑小同俱被赐,使得孔氏增多之书何难上进?其后官至太傅,……几杖安居,备极荣遇,与孔邕、曹羲、荀顗、何晏共集《论语》训注奏之于朝,何独孔《书》……秘而不进?”丁氏因此怀疑孔颖迭《正义》所引《晋书》的可信性。

孔颖达《尚书正义》又引《晋书》“谧从姑子外弟梁柳得古文《尚书》,故作《帝王世纪》,往往载孔传五十八篇之《书》”,而丁氏考今传本《晋书》,仍不见有此文。又引朱彝尊《经义考》:“孔传谓……尧死寿百一十七岁,《世纪》则云尧年百一十八岁。孔传谓舜……寿百一十二岁,《世纪》则云舜……年百岁。孔传释‘文命谓‘外文德教命,而《世纪》则云‘足文履己,故名文命,字高密。孔传释‘伯禹谓‘禹代鲧为崇伯,《世纪》则云‘尧封为夏伯,故谓之伯禹。……所述与孔传多不相符,窃意士安亦未必真见孔氏古文也。(丁氏按:《世纪》所述,或与梅《书》相符,则是又梅《书》之所攫取,不必云士安见梅《书》。且梅《书》太甲嗣汤,而《世纪》则外丙、仲壬之废,太甲乃立,亦不合。)”皇甫谧《世纪》中有许多内容与孔传不相一致,丁氏推测皇甫谧并没有见到孔传本古文《尚书》,孔颖达引《晋书》中所言“往往载孔传五十八篇之《书》”不可信。

通过对孔颖达所引《晋书》的考辨,丁氏认为:“夫梅氏献《书》之事,漏于《晋书》,亦一疑端。虽孔《疏》明白,而或系刘焯、刘炫等道听途说之言,今指旧史十八家,何异乎问诸水滨?”

(二)梅赜献《书》与孔壁古文《尚书》篇数不符

关于古文《尚书》,《隋书·经籍志》记载道:

晋世秘府所存有古文《尚书》经文,令无有传者。……至东晋。豫章内史梅赜始得孔安国之传奏之。……孔安国以今文校之,得二十五篇。其《泰誓》与河内女子所献不同。……安国并依古文,开其篇第,以隶古字写之,合成五十八篇。其余篇简错乱,不可复读,并送之官府。安国又为五十八篇作传,会巫蛊事起,不得奏上。

此处所言的古文《尚书》是指梅赜所献的孔壁古文《尚书》。丁氏并不认同:“孔安国以考今文得多十六篇,诸文历然,今忽云得增二十五篇,何据矣?古文《尚书》四十六卷,为五十七篇,昭载《汉·艺文志》,今忽云五十八篇,何据矣?”《史记·儒林传》、《汉书·刘歆传》等文献典籍均记载为古文《尚书》比今文多十六篇,《汉志》亦明确着录古文《尚书》为四十六卷、五十七篇,而《隋志》的着录多出二十五篇,为五十八篇。可见,两者篇数又不相符,丁氏由此怀疑梅赜所献古文《尚书》的真实性。

(三)孔安国为古文《尚书》作传的说法没有根据

《隋志》言:“安国并依古文,开其篇第,以隶古字写之,合成五十八篇。……安国又为五十八篇作传,会巫蛊事起,不得奏上。”丁氏指出:“两汉诸史皆无安国作传之语,诸史皆云‘安国献之。苟《纪》云‘安国家献之。今忽云作传而不得奏上,何据矣?”

(四)古文《尚书》不存私传问题

《隋志》又言:“(安国)私传其业于都尉朝,朝授胶东庸生,谓之《尚书》古文之学。”丁氏认为:“都尉朝、胶东庸生之嫡传下抵于涂恽。杜林、贾逵寔得其宗,公诸一世,无所隐秘,今忽云私传其业,何据矣?胶东庸生诚有所受之孔传,刘向、刘歆传问民间之时,庸生何不献之,此皆悠悠之说,不可立也。”

(五)《舜典》篇为梅赜等人伪造

陆德明(约550~630)《经典释文》云:“梅赜上孔氏传古文《尚书》,亡《舜典》一篇。时以王肃注颇类孔氏,故取王注,从‘慎微五典以下为《尧典》,以续孔传。”孔《疏》云:“梅赜上孔氏传,犹阙《舜典》自‘此乃命以位已上二十八字,世所不传,多用王、范之注补之,而皆以‘慎徽以下为《舜典》之初。”对此,丁氏指出:

梅氏割分《尧典》以作二篇,所以充郑玄本五十八篇之数也(丁按:郑本三十四篇,又逸书二十四篇)。既又思量,故缺一篇,以应《艺文志》五十七篇之文,必缺此《舜典》者。《尧典》一部浑然天成,文理接续,分则分之,而未易取信(丁按:时无二十八字)。于是模糊漫漶,阙其传注以作,然疑之。

梅赜将《尧典》中分出《舜典》,以充郑玄五十八篇之数,但又欲合《汉书·艺文志》所言五十七篇之数,故将此篇“模糊漫漶,阙其传注以作”,“其计至密,其机至巧也”。随后丁氏又言“取王注补之者,晋元帝太兴四年,梅氏之《书》始立学官,其博士等取以补之也。范宁又是晋末人,其取范注似在萧齐时,姚方兴二十八字补入之后也”,即取王注、范注者并非梅赜本人所为。

《隋书·经籍志》云:“至东晋,豫章内史梅赜始得安国之传,奏之,时又阙《舜典》一篇。齐建武中,吴姚方兴于大桁市得其书,奏上,比马、郑所注多二十八字,于是始列国学。”孔《疏》云:“齐萧鸾建武四年,吴兴姚方兴于大航头得孔氏传古文《舜典》,亦类太康中书,乃表上之,事未施行。方兴以罪致戮。至隋开皇初,购求遗典,始得之。”丁氏指出从《尧典》中分出《舜典》是梅赜所为,而《舜典》篇首“曰若稽古,帝舜曰重华,协于帝,浚哲文明,温恭允塞,玄德升闻,乃命以位”二十八字则是吴兴姚方兴所伪造。

《隋书·经籍志》言“梅赜始得安国之传,奏之,时又阙《舜典》一篇”,丁氏认为“梅氏孔传本是伪撰,缺者故缺,非有脱失”。即梅赜所献古文《尚书》孔传本本来就是伪造的,不可能存在脱失,《舜典》篇本是故意缺少的篇章。《经籍志》与孔《疏》言《舜典》于市得之者,此说“讳其根也。万人聚市不知谁出也,不荒唐乎?”孔《疏》言姚方兴所得“孔氏传古文《舜典》,亦类太康中书”,表明“非太康中书本有孔氏传

古文《尚书》也”,而是“谓字画典雅,签带华丽,或似晋武帝太康年间内府所藏书籍样子”。

丁若镛又说:“姚氏孔传又自伪撰,非果得梅之所失也。萧齐时,其书遂亡。今所行《舜典》之传仍是王、范之注补缀成篇者。非姚之所献。姚之所献,今不过二十八字。今所行二十八字之注,又是隋人所补。”换言之,姚方兴所献的孔传是自己伪造的,并非是梅赜所佚失的,到萧齐时,此传亡失了。而今所行《舜典》之传仍是根据王、范所注《尧典》的内容补缀而成篇的,并非姚方兴所献。即便有姚方兴所献的文字,亦不过二十八字而已。此二十八字的所谓“孔传”内容,如“华谓文德”、“玄谓幽潜”等四段,则是隋代人所补注的。

丁氏又引陆德明《经典释文》中语:

齐明帝建武中,吴兴姚方兴采马、王之注造孔传《舜典》一篇,言于大航头买得,上之。梁武时,为博士议曰:“孔序称伏生误合五篇,皆文相承接,所以致误。《舜典》首有‘曰若稽古。伏生虽昏耄,何容舍之?遂不行用。”

姚方兴所造孔传是采集马融、王肃古文《尚书》注伪造孔传《舜典》篇,在梁武帝时就已经受到众博士的怀疑而没有被采用。丁氏对众博士之论深表赞同:“此论一出,虽蒙士亦可悟矣。方兴虽不被诛,二十八字其不立矣。”

通过以上对《舜典》篇及其传文流传的细致考证,丁氏的观点是:今传本《舜典》是梅赜从《尧典》中自“慎微五典”以下取出的,篇首二十八字是姚方兴伪造的;姚方兴所伪造的《舜典》孔传部分在萧齐时亡失,今传《尧典》孔传部分则是采取王肃与范宁所注《尧典》的内容而伪造的;篇首二十八字的所谓孔传是隋朝人补注的。由此可见,《舜典》篇无论经文还是孔传,均是梅赜、姚方兴等人所伪造的。

综上所述,丁若镛将梅赜所献的古文《尚书》与孔壁古文《尚书》作了对比研究,认为梅赜所献五十八篇古文《尚书》不见于今本《晋书》,与孔壁古文《尚书》篇数不符,《隋书·经籍志》中记载的与之相关的诸多问题如孔安国作传、古文《尚书》私传等与汉代文献所载也都不相符,《舜典》篇更是梅赜等人所伪造。由此,丁氏推断,梅赜所献的古文《尚书》五十八篇并非是真孔壁古文《尚书》。总之,以汉代孔壁古文《尚书》为逻辑基点来考辨东晋梅赜所献古文《尚书》,这便是丁若镛考辨古文《尚书》的基本理路。

[参考文献]

[1]丁若镛.梅氏书平[A].金诚镇编,郑寅普、安在鸿校.与犹堂全书(第二集)[C].韩国:景仁文化社出版.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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