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虎林
追寻宝鸡农民增收的历史轨迹,可以清晰地发现:改革开放前30年属于小步缓慢发展时期,出现3次高峰、2次低谷和2次平峰。3次小高峰分别出现在3年恢复期、“四五”和“五五”计划期。2次小低谷分别出现在“二五”计划期和“三线”建设期。2个平峰是“一五”和“三五”计划期。改革开放后30年属于大步快速发展时期。1979~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6元增加到2008年的3500元,年均增长11.9%。其间经历了3次小高峰和2次小低谷。三次高峰期源于“三大创新”。第一大创新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迅速推进;第二大创新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第三大创新是支农惠民政策全面深化。新中国60年,宝鸡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49年的63元增加到2008年的3500元,年均增长7%,实现了翻两番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宝鸡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差距逐渐缩小,但与全国差距有所扩大。1978年,宝鸡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的133元低了9%,比全国平均水平的1 34元低了9.7%。2008年,比全省平均水平的3136元高了11.6%,比全国平均水平4761元低了26.5%。
增收特征是:务工收入大幅度上升,对人均纯收入总量贡献率平均为47.5%,增量贡献率平均为53.9%;务农收入持续增长,对人均纯收入总量贡献率平均为44.2%,增量贡献率平均为36.7%,非经营性收入迅速增长,对人均纯收入总量贡献率平均为8.3%,增量贡献率平均为9.4%。
综上,可以作出以下判断:务工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和增量的贡献率均超过40%,可以判定务工收入为农民增收的支柱性因素;务农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贡献率超过40%,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贡献率低于40%,可以判定务农收入为农民增收基础性因素;非经营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和增量的贡献率都低于10%,但增量贡献率超过总量贡献率,可以判定非经营性收入为农民增收的成长性因素。作出以上基本判断的意义在于:弄清了各个因素在农民增收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明确了农民增收的根本方向与基本路径。
对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提出如下建议: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制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逐步深化土地流转政策改革;全面深化农村公共服务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落实支农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