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障探析

2009-09-24 06:43张祖庆李铁梅
关键词:法律保障

张祖庆 李铁梅

摘 要: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关系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多重性。大学生兼职的权益损害现象比较普遍,现今相关法律对其的保护还相当薄弱,只有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教育主管单位和学校对兼职学生维权的意识以及强调相关单位的社会责任等,其状况才能改善。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4-0100-04

大学生兼职已成为普遍现象,据了解,约有10%-15%的在校学生经常打工,70%-80%的学生有过打工经验。[1]但是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将近50%的大学生表示在兼职期间出现权益受损或受歧视。[2]

目前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对大学生兼职时的法律关系存在分歧:如认为大学生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大学生有权签订劳动合同,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3]有的却认为大学生与雇主形成雇佣关系,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4]但在有些国家,雇用关系也受《劳动法》的管辖,这种做法应该成为未来劳动立法的一种趋势。[5]

不管是哪种观点均反映出目前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立法相对滞后、部分法律条文可操作性较差,相关法律在调整此方面法律关系上都有不足,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本项目通过调查陕西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现状,在分析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给政府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供可行性制度建议,从而呼吁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以填补目前法律调整在此方面的缺位。

一、大学生兼职调查样本情况

(一)调查方法

1. 样本的抽取。问卷调查和访谈法的对象主要是陕西省部分高校有过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学校涵盖一本、二本、三本和其他等类型。专业涵盖了文、理、工、其它等门类。

2.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把位于西安,宝鸡,咸阳市的部分高校按院校级别分为四类:一本、二本、三本和其他院校,在各院校又按所学专业分为五类: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艺术类和其他类。然后具体分发问卷如下:文史类共300份,理科类共250份,工科类共300份,艺术类和其他类共200份。实际发放问卷1 050 份,回收有效问卷940份,回收率为89.52%。

3. 数据的处理及分析。对于调查资料利用SPSS软件进行单变量的频率统计和多变量的交互分类、相关分析。

(二)样本的基本情况

在被调查的样本中,各类院校和专业情况具体见表1。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1.权益普遍受到侵害。在被调查的对象中有67.26%的学生认为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偶尔受到过侵害,有13.97%的学生在兼职中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没有受到侵害的学生有18.77%。

在所有受到侵害的调查对象中有30.77%的学生认为权益受到过侵害,但是可忽略;在权益受到过侵害的对象中有14.98%的学生认为其受到侵害的严重性可忽略,有75.33%的学生认为其受到轻微的侵害,有9.69%的学生认为其受到比较严重的侵害。说明学生在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亟需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以解决大学生在兼职时的权益受损问题。

2.兼职的种类单一。从本次调查的结果可看出:兼职类型中促销员占25.29%,家教占21.56%,校内勤工助学占12.64%,服务业占9.94%,校园代理9.11%,在企事业单位实习4.98%,技术职员4.21%,其它8.05%。可见大学生兼职种类中以促销员和家教为主,这与学生本身的能力相关,将知识用于实践转化为生产力,加上家教多以小时给付工资,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是学生较为理想的兼职工作。对于促销,无需工作经验,临时性比较强,而学生比较缺少工作经验,兼职的时间又不稳定,及时得到报酬的促销这种兼职工作当然成为学生经常的选择。从事校内勤工助学,一般由学校提供岗位,既考虑学生的上课时间问题,又能兼顾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可操作性强,安全有保障。从其他兼职工作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与自己所学专业联系很少,主要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和缓解经济压力。

3.兼职的环境不安全。据调查认为兼职环境不安全的大学生占27.73%,比较安全的占47.38%,十分安全的占18.84%,无所谓的6.01%。这说明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环境存在不安全隐患,如大学生在生产线上、工厂里、从事机械操作、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强制执行中都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危险。

4.兼职的途径不畅。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得到兼职的占47.92%,通过广告海报的占32.54%,通过互联网的占8.61%,自我推荐的占4.52%,通过其他途径的占6.41%。可见大学生兼职途径以中介机构为主,对中介机构有严重的依赖性,但目前中介机构很不规范,存在不守信用、收取费用高、信息伪造、存在欺骗性等严重问题。所以中介市场有待规范和完善,使大学生能够接受和信任中介机构,减少虚伪和欺骗,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

5.劳动协议形同虚设。大学生兼职有8.11%的根本没有想过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有49.32%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有27.30%的只是达到了口头信誉保证,只有15.54%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这说明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太过于相信用人单位。另外还存在用人单位拒绝签劳动协议的情况,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毫无保证,但是迫于兼职市场供大于求,为了获得兼职而不得已。

6.侵权的类型广泛。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及比例如表2所示。

被调查学生认为,兼职时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资低,相对于自己的劳动付出,所得的工资有点不值得。在周末和假期兼职时每天工作长达8小时以上的占18.40%,月工资水平在600-900元;兼职每天在4-8小时的占36.20%,月工资水平在200-6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2-4小时的占30.06%,月工资水平在100-300元;每天工作2小时以下的占15.34%,月工资水平在100元左右。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力是很廉价的。工资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多而增多,但工资过低,而且还存在雇主社会责任感欠缺导致无故拖欠或克扣报酬的现象。

7. 维权的形式单一。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7.27%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1.2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9.09%的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11.7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3.03%的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

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主动找雇主协商解决,但是问题是否解决决定于雇主一方的态度。而雇主一般是以经济利益为上,使协商难以达成。而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认为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雇主的强硬态度而忍气吞声,甚至不采取任何措施。也有一少部分同学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往往认为法律程序太繁琐,诉讼周期过长,成本很高,加之对法律不太了解等原因使之放弃其维权。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在此方面保障的空白。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6]然而,由于大多数兼职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者被私人雇佣,雇佣者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资格,此类兼职学生就显然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国家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6]

2.雇主社会责任意识缺失。按照《劳动法》第2条规定划分,凡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为劳动关系;与其他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为雇佣关系。[4]可见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既然如此,雇主对劳工除了有劳资给付义务之外,尚有保护照顾义务,包括对雇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保护,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不受伤害及职业病伤害。但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环境存在不安全隐患,说明了雇主违反了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照顾义务,雇主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

3.教育系统表率作用不力。2007年6月26日,财政部和教育部两个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文件规定:“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8]而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力是很廉价的。工资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多而增多,工资过低,而且还存在雇主无故拖欠或克扣报酬的现象。假如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管理予以重视,首先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上做表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工资,那么在校外兼职的大学生的权益受损也许会得到改善。

4.兼职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由于大学生兼职不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还无法避免人格遭受侵害。面对权益遭受侵害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无不说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因为根据相关侵权法的规定: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非法民事侵害,侵权法通常主要以故意、过失或严格责任原则来衡量、确定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其他相关责任。[9]所以大学生可以通过侵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 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从定义劳动者的概念着手,只要具备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并且是有意从事或正在自由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以一定形式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同时也获得了相应报酬,都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受它的保护。因为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是每个人要工作都要加入某个用人单位,例如外包业务。如果都要严格从现行劳动法意义里的劳动者概念出发而界定他们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显然这样不适合社会的发展。

其次,建议对兼职等新型的工作形式保护的规定重新分一章,在劳动法里明显规定,而不是以行政行为等形式规定。[5]这样不至于在目前相关法律中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或找到相应法律依据而不具有强制性,导致兼职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必须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

现行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中并未明确企业在违反社会责任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首先明确规定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如违反规定或不明确其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其次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提高企业的外在约束力;同时要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和普法工作的强制进行,并且向全社会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标兵榜样,给予其适当合法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10]

(三)教育系统要尽一切力量帮助学生维权

在学生兼职期间权利受到损害后,学校要支持学生通过各种渠道维权,帮助学生进行诉讼,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资金上的支持。学校还要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用集体力量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也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充措施。[3]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在管理学生勤工俭学和保障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制定政策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学校在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和保护、救济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的责任。[11]

(四) 兼职学生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

大学生急切想找兼职的同时,一定要有防范和自卫意识。准备在集体企业、法人组织、个体经济、私人业主那里做兼职时,一定要提前调查这些企业主的信誉度、道德品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各方面问题,如果不满意而有所担忧的话,不防谨慎作出决定是否要接受这份工作。当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后,也要积极寻求各种合法救济。所以大学生自己维权意识的提高在解决学生兼职权利受损的问题上起着很大的作用。

(五)成立专门机构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镏

由于兼职市场太混乱,大学生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应在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成立专门的保护大学生兼职时的权益机构,制定相关条例,提供法律咨询和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规范兼职市场,从而充分保护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建明.暑期要打明白工[EB/OL].记者观察.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53/6749/658415.html2007.5

[2] 大学生兼职:为迈向社会“热身”[N].中国教育报,2003-03-05 (3).

[3] 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66-70.

[4] 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3):49-53.

[5] 杜景林.德国民法典[M].卢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51.

[6]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劳动部[1995]第309 号.

[7] 曹艳春.论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J].法学论坛,2003(3):101-106.

[8]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Z](教财 [2007] 第7号).2007-07.

[9] 许传玺.侵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2006(2):77-84.

[10] 吴武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引发的企业社会责任之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3):122-124.

[11]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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