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结构,步入了跨越式的发展阶段。为此,多数高校纷纷采取措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办学资源瓶颈等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举债建设已成为绝大多数高校的普遍做法。
自1999年起,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次规模扩张,“跑马圈地,大兴土木,招贤纳士”,引发高校债务扩张。教育部宣布高校扩招后累积债务2000亿元,根据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截止到2005年,我国高校大概形成了2000亿到2500亿元的债务;更有的学者研究认为目前我国高校贷款规模已经达到4000亿元以上。
我国高校具有的事业单位特性及公益性质,在高校资金、债务软约束情况下,高校国有资产以及办学成本的补偿必然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实现,如果不能偿还银行款时,高校债务转化为政府的或有负债。
一、高校举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能适度举债对高校产生不利影响
不能适度举债既包括过度举债,也包括不良举债。过度举债是指借款金额超过还债能力的举债行为;不良举债是指以借款维持日常运转的举债行为。从微观层面上说,过度举债或不良举债对高校自身的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高校原有资金平衡受到破坏,使得财务结构逐步恶化;贷款利息费用增加教育资金成本加大,由于不能及时还贷或支付利息,高校在银行信用等级和社会影响下降,从而在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投资收益和引进高质量教学团队力量等方面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高校举债建设认识上的误区和管理制度上的缺位
1、对高校将可能面临的还债责任认识不清
有的高校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具体表现:有的学校认为贷款偿还可以无限拖延;有的学校认为政府会替学校买单来偿还债务,也有的高校认为在旧贷款到期后可以用新贷款偿还等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引致高校债务危机。
2、举债建设体制缺位
我国的大学基本上是公立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贷款所形成的资产自然也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际上发放了一种特殊经营许可证,即特许经营权,招生的权利。但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校贷款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的贷款行为没有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监管范围,没有制定债务危机的预警系统,以及对债务危机后果责任由谁承担,负有什么责任等也没有做出规定。由于产权界线模糊不清,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明确,所以各高校充分利用高教法赋予的办学自主权,行使贷款的权利。甚至有一种攀比的心理,“反正学校是国家的,银行的钱不贷白不贷,万一还不起贷款国家不会见死不救的,还有国家托底呢。”基于这样的心理,贷款自然是多多益善,这样长期下去形成了恶性循环,负债经营也就成为自然。
二、高校举债建设防范风险的对策
高校举债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可以缓解办学资金不足的压力,但也给高校带来一定财务
风险。应该杜绝高校非理性扩张控制举债规模,加强举债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严格控制高校的预算平衡
要严格控制高校的预算平衡,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对高校预算平衡控制职能,指导高校在预算编制时坚持“量入为出,合理借债”的总原则。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分清高校每一任領导的职责和责任,建立问责制。
(二)强化对高校举债建设流程的监督
针对目前高校贷款增长过快的情况,强化对高校举债的监督,做到从借、用、还三个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首先,要科学、合理地选择投资项目。教育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高校举债申请,对高校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要进行全面调查研究,认真审核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举债额度;其次银行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规定的放贷程序;最后要重视和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以及落实还贷计划。
(三)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投资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其次,建立预警提示制度和举债风险预警系统,主要包括累计负债额,资产负债率,自有资金比率分析;最后,树立信用观点。认真严格履行举债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建立与银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拓宽融资渠道,促使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
第一,通过参加科研招标等方式,承担更多的科研任务,获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同时组织好科研成果转让和校办产业基地建设;第二,通过多种措施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参与高校办学;第三,加快投资助学制度建设,完善捐助法规,使捐助者在经济与名誉上得到合法报酬,争取企业、个人向高校捐赠;第四,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教育彩票和债券等方式建立教育基金,专项用于弥补高校办学资金的不足。
(孙继民,1951年生,长春工业大学校长助理、校园建设办公室主任、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高校财务与后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