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杰
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党和国家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同时信访制度事实上还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承担着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和权利救济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各类社会矛盾通过信访窗口大量涌现,不断积聚的“信访洪峰”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现行信访制度已经显现出诸多不适应。因此,研究信访制度的形成发展历史、信访制度功能的时代变革以及当前信访制度发展的困境,并健全完善现有信访格局,对于适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形成与发展
信访是中国历史悠久的社会现象,其雏形承接封建社会类似“告御状”的制度安排。虽然类似“信访”的活动古已有之,但信访工作、信访制度作为表达民愿、参与政治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的正式确立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信访制度在新中国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949年—1951年,信访工作的初步确立阶段。
这一时期由于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信访制度事实上是作为党中央加强群众联系、监督干部作风、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渠道。虽然这一时期信访工作没有正式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但已经得到了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49年8月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1950年变更为中央办公厅秘书室,该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写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件,接待上访群众。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上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二)1951年—1981年,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和发展阶段。
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这被视为我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同年,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分别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6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成立,在党内正式确认“信访”一词。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信访”概念开始公开化。
在这一阶段,由于一系列社会政治运动的开展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整,信访制度的作用和功能也经历了从“诉情”(反映民情)向“求解”(解决问题)的转变。如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等政治运动中,信访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政治运动的痕迹,其内容、数量与政治运动紧密相联。而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拨乱反正的开始,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平反冤假错案的信访大量增加。1977年至1981年,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短短四年左右的时间里完成了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平反任务,信访人数之多、解决问题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
(三)1982年至今,信访制度在法制化的轨道下逐步完善的阶段。
随着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信访工作转入健康发展轨道,其“求解”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实现救济功能的主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开始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并最终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得到确立。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各种社会利益和群众矛盾增多,针对信访制度体制松散、职责不清,法律地位不明,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访人员不断向中央集中等情况,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信访局坚持“搁置争议,先规范”的指导原则,于2005年颁布了新《信访条例》。其中重点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等内容,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使信访制度从制度设置和信访处理程序上进一步走向规范。
二、新时期信访制度存在的主要困境
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法制不全、政法不分和其他救济渠道有限,加之政府对社会生活的高度控制,信访制度的存在和运行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信访所承载的过多责任和希望,显然已经超出制度设计本身的预期,越来越多群体性和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出现,值得人们从理性角度进行思索和探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主要原因:
(一)“人治”思维惯性的障碍。
从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信访制度的设置初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人治色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信访制度,明确表示信访工作的性质是群众政治工作,并被视为党和政府群众路线的宝贵经验,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反映,是党“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意识形态的体现,而并非确定的法律制度。以至到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基本方略的情况下,在一些执政者的意识中,信访仍然是一项政治工作而非法律工作。政治意识的过度强化和法制意识的相对薄弱,使得“人治”思维必然成为信访工作的实质内涵。在“人治”理念下,权力的行使与维持依靠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身份联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除了行政、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外,还留有宽泛的官员个人意见裁断的空间,信访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依赖于上级机关的权威特别是领导的批示。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法制的权威受到了威胁,也一定程度上为上访者努力谋求最高领导的关注以满足个人诉求留下了无限的遐想空间。信访途径事实上已经演化为司法、行政救济渠道的“救济渠道”,致使基层问题层层升级,这也导致了近年来进京上访的现象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
(二)社会活动多元化和政府控制能力的下降。
从信访制度设立之日到如今,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大量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渗透到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中,社会行为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情况。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还能够拥有比较充分的政治、行政资源,通过行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还算比较有效的话,在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则给政府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政府所直接掌控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不当往往就会引发难以预计的矛盾纠纷,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政府管理的难度,也弱化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在缺少有效化解资源的情况下,信访难题不断积累升级,在上级政府“维稳”考核指标压力下,基层政府只能通过采取“截访”、“劝返”等非常规的控制手段暂时对信访活动予以干预,有些基层政府为了让上访者“息访”,不惜动用公共财政满足上访者利益诉求,有的甚至对信访人进行迫害,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由此又为信访秩序和氛围的继续恶化埋下了伏笔。
(三)行政、法制等救济手段的相对滞后。
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信访仍然是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但法制的不断健全和行政活动的不断规范,也并未使信访活动随之减少。这是由于,虽然各种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相继出现,但这些救济途径在现实中并未完全担负起应有的救济功能和效果。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门槛较高,司法不公、行政效能低下,以及政府利益和地方保护仍然普遍存在,这些都导致地方司法和政府权威的丧失,民众向上一级司法和政府机关上访的需求迫切。同时,由于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民众法制意识薄弱,在权利救济方面有着严重的“政府依赖倾向”,有困难找政府已经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公众选择信访途径解决问题仍然是首选的制度途径。
三、关于改进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三方面原因分析来看,造成目前信访制度的困境既有传统信访治理理念的偏差,也有信访外部制度环境不断变迁以及现有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尽完善的因素。面对复杂的形式,面对不断严峻的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我们必须要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目前的信访工作。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弱化信访政治功能,改变以往信访工作“人治”化观念,构建“法治”思维下的新时期信访工作格局。
在政治诉求表达方面,随着国家民主机制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和人大代表工作机制的建立,为公民的民主政治诉求提供了理论上的有效途径,也为各方面利益群体表达不同声音和对政府行为有效监督提供了渠道,因此,信访理应褪去浓重的政治色彩,逐步弱化这一功能。而在权利救济方面,社会需要的是法治这种最高和最后的权威。信访部门事实上的权力真空,使得信访制度难以从根本机制上成为化解矛盾的有效制度。因此,解决纠纷机制的基本渠道应该是复议、诉讼和仲裁,适应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信访应该只是起补充辅助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党各级领导树立高度的法制意识,改变过去那种“靠领导批示、不靠法律”的工作作风,而群众也要逐步改变以往“求助法律不如求助领导”的观念。同时,信访作为我们党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制度补充,也必须在一定法律制度框架下实行,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信访条例》,从信访途径、信访受理以及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对信访行为进行了初步的制度设定,一定程度上显示信访制度正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正规化的道路。
(二)提高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信访活动是社会矛盾的反映。根据有关调查,当前民众上访主要是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乱收费、地方官员腐败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与地方公共政策和行政权力的行使紧密相关。必须在对社会形态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公共政策水平,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覆盖面和社会规范效力。只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政策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社会不公的出现,而只有将社会各种行为纳入到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并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才能从根本上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确立良好的制度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各类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诉求,一切为了人民,充分考虑全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依法行政,赢得民心,减少信访源。这也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当前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三)提高行政、司法救济亲民性和准入门槛,增加社会救济渠道。
司法、行政公正对于一个法治社会的意义毋庸多言,然而没有一个较低的准入门槛,也难以使行政、司法的权威得以体现。目前上访中的许多官民纠纷,法院因受到行政部门的压力,拒不受理或裁决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进而引发民众上访。要改革现有行政、司法程序,提高亲民性,并将对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除去“司法行政化”色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司法的独立仲裁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同时,适应社会活动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管理和矛盾调解过程,是完善社会管理结构的必然要求。以往社会活动多元和政府治理单一之间的矛盾,使得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因此在这一方面,要大力引导社会团体、协会、组织发挥作用,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社会义务工作者对于各类信访人群的义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等,各类社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矛盾化解功能等,逐渐形成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社会基础。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学员、上海市卢湾区环保局干部
■ 责任编辑:晏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