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薇洲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国际形势和世界政党格局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就国外社会主义政党的情况来看,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相继垮台;越南、朝鲜、老挝、古巴四个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内经济困难的形势下仍牢牢掌握着政权;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在经历了分化后得以重新发展壮大。
综观这些社会主义政党的兴衰存亡,都与其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有直接的关系。廉洁维权,腐败丧权,腐败是击倒社会主义政党的体制性顽症。我们应该认真汲取苏东各国共产党在执政几十年后丢失政权的历史教训,广泛借鉴国外现有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以及欧洲社会(民主)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现实经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落实。
一、必须根据时代变化不断发展党的指导思想和执政理论
任何一个政党都建立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之上,而执政理论只有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才能更好地指导党的执政实践,反之,势必影响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其执政地位。
苏东国家共产党惨遭覆灭的历史命运强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苏东各国共产党对党的指导思想以及理论纲领的僵化式、教条式理解和对待,突出表现为截然相反的两种情况:一是把马克思主义的个别观点和共产国际作出的某些结论绝对化和神圣化,几十年加以固守和沿袭而不作任何改变。譬如,1928年共产国际作出的“资本主义处在总危机阶段”这一结论,苏共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二是彻底地背弃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根本方向,转而把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奉为圭臬,并最终给各种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泛滥提供了条件,使广大党员干部失去了坚定的理想和信念,并造成大批党员退党。
反思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共产党两种极端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历史及其严重后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人对待马克思主义应当具备的基本态度。只有以新的思想观点和时代内容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党建思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反腐倡廉实践,才能使反腐倡廉建设保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不断开拓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反之,共产党就会因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而迷失方向,并最终蜕变瓦解。“苏联东欧的教训一再告诉我们:老祖宗管用的东西决不能丢。但也应看到,由于时代的局限性,马克思、列宁等革命导师未能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执政党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有的领域甚至未涉足过。作为后人,我们应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如何进一步丰富、充实和发展马列主义建党思想问题上做文章”②。
二、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民心向背是决定政党、政权盛衰成败的关键因素,是检验一个政党是否具有先进性的试金石。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执政党,要永葆其执政地位的稳定,必须始终如一地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始终如一地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否则,就会抽去自己的存在基础,遭致被人民群众抛弃的悲剧性结果。
苏东政局发生剧变,政党丧失政权,可以说同这些国家的领导层脱离群众有着直接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苏共“被它一直宣称代表的工人阶级和苏联人民所抛弃”③。苏联解体前的一份调查显示:群众中认为苏共仍然代表工人和全民利益的仅占11%,而认为苏共代表官僚特权阶层的竟高达85%。④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7年古共民众舆论调查中心的民意调查结果:83.6%的古巴人民认为古共继续是古巴社会的领导力量,89%的人认为古共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古巴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古巴人民在严峻的外部条件下,维持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古共非常重视密切党与群众的之间的联系。卡斯特罗曾强调指出:“古共要维护同群众的联系,因为这是党存在的基础,它给党以威信、权威和力量。永远不能超越群众;要永远和群众在一起,永远在人民的心中。”⑤为了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古巴共产党制定了152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社会计划,覆盖全社会方方面面。针对近年来存在的就业、儿童营养不良、残疾人保障、老年人生活等问题,还先后提出了72项具体实施计划,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越南共产党也特别注重密切联系群众,越共“九大”提出,要坚持“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要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全民大团结。欧洲社会(民主)党也非常注重体察社情民意。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社会(民主)党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实利,解决群众疾苦,积极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搞好党群关系,表现出了新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他们注重发展和完善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注重解决社会失业问题,因而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2002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得以在大选中胜出,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其在选举中抓住了当时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反战和洪水问题,反映了多数选民的要求和心声。⑥
历史和现实反复表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密切联系群众,既是改进党的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亦是提高党管理国家事务能力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必须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必须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
首先,民主是腐败的天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有效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在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基础上,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他看来,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坚持集中和严格的纪律,才能使党成为一个组织严密、行动有序、有战斗力的统一的整体。然而,民主集中制在苏东各国共产党党内贯彻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苏东共产党在领导各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过分强调集中而严重忽视了民主,长期由主要领导人一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党内逐渐形成个人崇拜、个人专权,甚至个人专制。到了苏东社会主义改革后期,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开始一味扩大民主,极力推行民主化,最终使这些国家共产党丢掉了长达几十年的执政地位甚至遭至了亡党的历史命运。
汲取苏共垮台的深刻教训,国外现有的四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在苏东剧变后,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民主政治建设,“重视发挥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重大决策出台前,先交由广大党员讨论,征求意见,然后再确定和实施。”⑦不仅带领国家经受住了国际风云变幻和国内经济困难,而且执政地位不断巩固。许多欧洲社会(民主)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也与其在党内生活方面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有着直接关系。通过党内的民主生活、政治辩论和不同意见的交锋,使党内思想活跃,“一言堂”现象很少出现。尤其是对执法系统的廉洁自律教育。形成了健康的公民文化道德体系,使民众有着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强调诚实守信。在北欧五国,这种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北欧国家的公务员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都可能被视为受贿。譬如,英国工党1997年上台之后,对政府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成立了全国政策论坛、政策委员会和联合政策委员会,着力于使政府朝着更加透明、法治、高效、负责的方向转变,成为公众可以信赖的公共权力机构。
其次,有效的监督制度是确保党不腐败不变质的重要组织措施。要预防绝对的权力,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对权力实行多方位的、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初,列宁就深刻地认识到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为此,他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即用人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制约国家权力。列宁还特别强调制度监督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的作用。从十月革命胜利至列宁逝世,短暂的六年时间内,俄共(布)不仅创建了新型的国家司法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而且初步创建了以党的监察机关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监督系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种监督制度在苏联长期处于虚化、弱化状态,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不断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触目惊心的腐败现象。“各级领导权力不受监督,是苏东等国普遍存在的问题。”⑧可以说,苏东各国共产党没有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廉政建设监督体制,也是苏东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苏东党内特权阶层长期发展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越、朝、古、老四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都意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并程度不同地加强了各级检察机构的职能,有的国家还加强了群众监督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国外现有四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都设有党的监督机构,越南共产党检查委员会、朝鲜劳动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老挝人民革命党党政监察委员会、古巴共产党申诉委员会。当然,由于监督制度还不完善,各种腐败现象在这些国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观欧洲尤其是北欧社会(民主)党,它们之所以能够在“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中稳居前列,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这些国家有完善的监督制度。欧洲社会(民主)党、尤其是北欧社会民主党对权力的腐蚀作用有着充分的认识,在反腐败斗争中,他们非常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司法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在野党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较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整套全民参与、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内外组织、正式和非正式组织、政治和行政、司法系统全面参与的立体监督网络。譬如:芬兰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多方位行政监督体系,对行政行为实行多方位监督,行政监督显得比较严密,如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专门机构监督,除了上述各种监督外,不少民间监督机构和组织也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四、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堤防
腐败的外在表现是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生活侈糜、官僚主义等等,但内在根源则在于腐败分子的思想信仰不牢、权力认识不清、自律能力不强、服务意识不够,归结为一点,即忽视了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因此,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做好源头防范,提高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认识度和参与度,切实从思想上解决深层次的认识问题,筑牢反腐倡廉的堤防。
综观国外社会主义政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许多政党都越来越重视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预防,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教育措施,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御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长期执政的欧洲社会(民主)党普遍比较重视从思想上预防腐败,注重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譬如,法国社会民主党非常重视廉洁和诚信教育,《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公务员有权利享受经常性的职业培训,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保证公务员培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近年来,培训内容增加了廉洁教育,将重大腐败案件汇编成册,对公务员进行警示教育。德国社会民主党注重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败意识,除了尽量选择素质高、遵纪守法的人到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岗位工作之外,他们还注意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规定部门领导要亲自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指出易发生腐败的环节,提醒他们注意预防。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熟记有关规定,并签字确认遵守。北欧国家的社会民主党更是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在芬兰,具有法律知识是各级政府部门录用工作人员的必要条件,所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一律要宣誓守法,并在任何时候都能清醒地意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准确地把握社交和腐败的界限。另外,许多北欧国家中学就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从青少年起就进行廉政意识教育,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这种文化氛围培养了人们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在这些国家基本形成了“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环境氛围,很少有人会幻想通过贪污受贿来发财。
越、朝、老、古各国共产党也在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积极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反腐倡廉,加大了以德防腐的力度。在这些国家,大都设立了完整的党校系统,每个党员和领导干部分别到不同级别的党校进行政治培训。譬如,在古巴,每个新党员都要在基层党校接受100个小时的党性教育。越南共产党也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到了重要地位,反复强调“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绝不能把有腐败行为的人选上领导岗位”,同时加强了思想道德教育建设。
反观一些国外社会主义政党失败的教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些国家的政党放松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教育,有的虽然表面上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但内容空洞、方法单一,没能使广大党员树立坚定信念,反而使之产生了逆反心理,有的甚至成为了反共反社会主义的骨干力量,苏共落败可以说就是这一方面的典型。
五、必须制定严格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预防和严厉惩治腐败
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高度的权威性,依靠法制惩治贪污腐败既有利于拓展反腐败的广度,又有利于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国外社会主义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大都比较注重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严厉的反腐败惩治制度。
欧洲一些社会(民主)党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内容具体细致、针对性很强的有利于依法行政与相应的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包括规范约束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法规;与惩治腐败犯罪有关的法规;专门用来规范约束行政监督机构的行为、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的法规等,以保持党在人民心目中廉洁公正的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譬如,瑞典社会民主党分别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芬兰还以官员清廉为目标,制定了极其广泛和细致的规范,涉及宪法、法律、规章及伦理道德等各方面内容。芬兰的宪法设置了反贪污贿赂的条款,规定了惩治腐败的原则。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典的有关章节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⑨欧洲社会(民主)党不仅注重法律制度的设计,而且也非常注重法律制度的执行。为了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和公共官员腐败,北欧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预防、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收集罪证方面纷纷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出现了检、警联合的新趋势,以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打击腐败的效率。丹麦在1973年建立了“防止严重经济犯罪办公室”;挪威在1989年建立了一个跨检、警的联合机构——经济员警队,这些专职从事反腐败的专门机构获取了公众的认可,公众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廉洁满意率非常高。
越、朝、老、古各国共产党也程度不同地加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建章立制工作。譬如:早在东欧一些国家共产党垮台后不久,越南中央政府就专门成立了反贪污走私委员会,不久,中央各部委、行业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反贪污走私的常设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8年颁布《反贪污法》和《干部公务员法》,每年都依法处理一大批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在内的贪污腐败分子。2005年国会通过了《检查法》,制定了《反腐败法草案》。古巴共产党颁布了《国家干部道德法规》,卡斯特罗主席等古巴中央领导人带头在该法规上签字,表示坚决遵守。老挝人民革命党也先后颁布了《反贪污腐败条例》和《反贪污腐败令》等法律法规。当然,相对于欧洲社会(民主)党,国外几个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廉政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还比较薄弱,这也是其廉政效果不如欧洲社会(民主)党执政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这一科学概念,并将之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并列,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既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强决心,也为党和国家制定符合国情的防治腐败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我们必须认真汲取并积极借鉴国外社会主义政党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面临的世情、国情和党情,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更好地“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注释:
①本文的“社会主义政党”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信奉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也包括信奉民主社会主义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民主)党。
②⑥于洪君、许永权:《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年鉴——2005》,当代世界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310页。
③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④王家瑞:《认真总结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建设的历史经验》,《学习与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页。
⑤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课题组:《古巴共产党密切党群关系的基本做法和经验》,《新华文摘》2006年第21期,第1页。
⑦⑧中联部研究室主编:《外国政党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6页。
⑨深圳市廉政法课题组:《北欧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经验及其启示》,广东纪检监察网络2005年3月发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 责任编辑:周奕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