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温情雇佣成为劳资奢侈品

2009-09-15 09:08雷泓霈
就业与保障 2009年8期
关键词:刘汉厂方资方

雷泓霈

前不久,《环球时报》报道,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的展明五金制品公司员工刘汉黄因工伤断掌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便于6月15日中午持弹簧刀刺杀台商老板及其他高管,造成两死一重伤的惨烈局面。“凶手本来要杀的人是我啊!二哥他根本就是无辜被害!”6月16日,东莞台商林骏宏在电话中重述刘汉黄行凶经过。

但是,举刀杀人的刘汉黄非但没有受到民意批评,反而成了时下的“网络英雄”。有论坛甚至贴出了“向刘英雄致敬”的帖子。社会舆论指出,眼下劳资以及雇佣关系竟然紧张到如此程度,确实是需要深刻反思的。

如果说雇佣关系在以前曾是一种赤裸裸的利润压榨,那么今天的雇佣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保驾护航下,已经上升到一种平等温馨、强互信任、守望相助的新型劳动关系。如今的很多老板都很注重感情投资,比如春节给群众登门拜年,比如给工伤员工提供巨额补偿等等。虽然这样做,企业、老板会失去一些金钱,但是这种带有体温的雇佣,才是新型雇佣关系所提倡的,才是值得期待的和谐的劳资关系。

不过,在刘汉黄事件中,老板的做法确实有点欠妥。首先,刘汉黄进厂10天,就发生了工伤。如此匆匆上岗,厂方是否对员工进行了认真有效的安全工作培训?是否取得了安全上岗资格?虽然工伤看似是由于员工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但是背后更有资方忽略安全生产的惯性做法。因而,资方不能不承担重要的管理失误责任。

再看刘汉黄的维权经过,“刘汉黄从医院回来后,将工厂告上法庭,经审判,工厂要为其断手买单18万元,但工厂只肯赔偿9万元,所以双方一直都谈不拢。”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程时和说,根据刘汉黄的情况,应该是工伤五级伤残。他入厂10天就发生工伤事故,厂方应该没有来得及买社保,所以赔偿就要由厂方来全部赔偿。算上做假肢等费用,法院判17万元不算多,合理的应该是在25万元左右。

按照《工商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员工的工伤,资方是有着重要的赔偿责任的。或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继续保留雇佣关系,按月支付一定的工资。或者一次性支付各种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受害人已经丧失一定的生活劳动能力、无法养家糊口。而安装假肢,不得不承受终身的精神痛苦和经济伤害,还有受人歧视等。可展明五金制品公司9万元就想买断刘汉黄的“一只手”,支付9万元就想解除劳动关系,将受伤的员工推出工厂,这还是有点卸磨杀驴,只能说资方过分看重了利润,加剧了冷漠,推卸了责任,扔掉了法律信仰,更缺乏对员工发自内心的精神关怀。一向为人忠厚的刘汉黄不得不用烈性手段甚至是自杀式的做法谋求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也是被“逼上梁山”。

有些老板总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不拿员工当人看,克扣员工工资、降低员工待遇、将金融危机的风险转嫁给员工、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更没有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福利。展明五金制品公司拒绝给刘汉黄更多赔偿,与此并无本质区别!

有人建议受害者应选择上诉和司法维权,这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先不说司法维权需要较高的经济成本,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也达不到啊!没有公益律师和有关人士的帮助,司法维权的效果实在不容乐观。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下达了,厂方拒绝执行,弱势的员工又能如何呢?再好的法律判决,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条文也会受到轻视和亵渎。

我们当然不是在赞美“喋血维权”,这种恶性事件毕竟让生命承受了无辜的伤亡,让精神承受了重大挫折,给社会造成了断裂。我们更希望“喋血事件”能够唤醒事实上的冷酷冷漠的雇佣关系,就像比尔·盖茨说过的:“决不要亏待自己的员工,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否则,你的企业终将垮掉。”就像海尔集团老总张瑞敏说的:“不善待员工的老板决不会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他的企业也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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