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星 等
网民调查“躲猫猫”真相
■文/温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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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看守所的程序很严格,媒体记者被拒绝入内,只有调查委员才能进入。除纸笔外,电脑、录音、照相、手机等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暂存。
国家大事
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青年男子李荞明突发意外受伤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晋宁警方称李荞明是在放风时和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在了墙上,该解释引发公众普遍质疑,“躲猫猫”一词迅速窜红网络。迫于舆论压力,云南省委宣传部遴选社会人士组建“网民调查委员会”,赴晋宁看守所对李荞明事件进行协助调查。
此案后经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实,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晋宁县公安局和看守所相关负责人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两位当班民警被判刑。
人民记忆
2月20日上午8点30分,由云南省委宣传部遴选各界人士组建的“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委员会”一行15人在云南省委门口集合,乘车前往50公里外的晋宁县。
由于事前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调查的日程和程序进行安排,任由调查委员会自行提出,大多数还是第一次谋面的委员们只好在汽车上召开了首次日程安排的讨论会议。大家一致同意,调查工作安排如下:1.听取晋宁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情况通报,然后进行提问;2.前往看守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3.向事发当时的值班民警、看守所医生咨询情况;4.询问“躲猫猫”事件中与死者李荞明同一监舍的当事人和目击者;5.查阅事发当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查阅看守所值班日志、死者病历、尸检报告等相关文字卷宗。
10点24分,委员会成员一行和各家媒体记者到达晋宁县公安局会议室,晋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县政法委副书记王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县公安局政委杨丹、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局长赵永林、晋宁公安局刑侦大队“2.08”案件侦办民警黄荣等人早已等候多时。双方一一自我介绍后,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简要介绍了委员会的来意,并将刚才在车上议定的工作安排程序向对方提出。
晋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向调查委员会表示了欢迎,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向调查委员会和媒体记者进行了“2.08”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2月8日,晋宁县看守所一在押人员李荞明突发意外受伤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晋宁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该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8日17时50分,晋宁县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9号监舍有人受伤报告,值班民警立即赶到9号监室查看,发现在押人员李荞明已受伤昏迷。看守民警立即将李荞明送往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检查李荞明头部受伤,因伤情严重需立即转院。在医务人员和看守所民警的陪护下立即将其用救护车送往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时晋宁县公安局向上级部门和检察院报告情况,相关部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12日6时50分左右,李荞明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经侦查,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内共关押11名犯罪嫌疑人,8日17时50分许,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普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6人趁民警依照规定刚巡视过后,在第9号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了“瞎子摸鱼”游戏,6人以“黑白手”的方式决定由李荞明先当瞎子摸其余5人,在游戏过程中,普某某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某某的手要求换人,普某某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荞明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整个事件在猝不及防的时间内发生,造成了李荞明受伤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目前,昆明市、晋宁县两级检方已经介入此案。
随后晋宁警方向大家展示了一个多媒体课件,还原了现场情况,其中一幅9号监室平面图上,标注了根据调查结果绘制的监内每个人在游戏开始时的站位图,可以看到,李荞明站在门边,普某某站在李荞明附近。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介绍了检察院在“2.08”案件中进行的调查工作,经过询问、查阅卷宗、尸检等工作,检方认为,可以排除看守所民警对李荞明实施过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的可能,也没发现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此案尚在进一步侦破中。
调查委员会提出要进入监舍现场查看并会见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同舍的其它犯罪嫌疑人。闫副局长当场向在场的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支队长郭斌请示,郭斌表示“特事特办”,同意调查委员会要求。
进入看守所的程序很严格,媒体记者被拒绝入内,只有调查委员才能进入。除纸笔之外,电脑、录音、照相、手机等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暂存。13时15分左右,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后,调查委员会获准进入晋宁县看守所实地探视,但只能在巡视走廊上进行。
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出李荞明“躲猫猫”时的位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9号监舍。
委员们看到,监舍规格统一,监舍分内外两部分,外间用于平时放风活动,也称放风区,阳光直射,约五六平米大小。里间用于在押人员休息,约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员睡在俗称“大通铺”的地铺上,空间比外间略大。
晋宁县看守所
“网民调查委员会”成员在听取晋宁县有关部门的通报
查看完监舍之后,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会见不妥当”。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
调查委员会要求会见并询问案发当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询问民警到来阶段,委员们传阅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书面资料,并即时发问:
李荞明被拘留入所时的身体检查表。体检表显示李荞明身高165厘米,体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据警方介绍身高172厘米,体重72公斤。两人体量比较有明显强弱差异。
医学死亡证明书(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书显示李荞明死亡时间为2月12日,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谈话笔录和登记表。登记表显示看守所民警最后一次对李询问笔录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荞明入所满7天时。按照看守所管理规则,7天“过度期”满,羁押人如无异常情况将转为“正常巡视期”,不再每日进行询问笔录。2月6日询问笔录显示,警方问李荞明“在9所有无人打你?”李答“没有”。问“你在看守所给(是否)习惯了?”答“不习惯,想家。”
“风之末端”再次询问了值班民警李荞明进入看守所后的心理表现,值班民警答:很正常,当然进来这里所有的人都会有烦恼和忧郁,但李荞明没有表现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
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注意到2月6日询问笔录警方书写被询问者姓名为“李荞明”,而被询问人签名则是“李乔明”并摁有手印。警方解释说:民警按法定登记的姓名书写,有草字头。
台帐记录显示,1月29日李父送来现金50元,1月30日送来毛衣一件、单裤一条,李荞明随后均有领用签名。
在向案发当日值班民警询问过程中,调查委员会再次提问“监控录像问题”,警方表示:李荞明案发现场“放风室”没有探头,因此没有录像。按照规定,监舍休息室(卧室)要安装探头,但探头的位置属于机密。韩副检察长再次发表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
离开看守所时,警方说晋宁县有关部门要安排委员们吃饭,委员们表示感谢,但要求自行解决。午饭最终AA制,每人分摊36元。饭间,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把进入看守所看到听到的事情由边民副主任向媒体进行简要通报,然后返回昆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