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也就会计工作岗位做出了具体的约定,如月收入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后单位销售科的一名员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会计岗位调换为销售岗位,报酬也相应调整为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与否,单位发出了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于是,双方就此发生了争议。请问: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
分析: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可见,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要求必须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才可作出变更,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立。由此可见,本案中单位不经李某同意就擅自变更合同的约定事项,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