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梦龙性别观念考察

2009-09-05 09:56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冯梦龙明代

刘 果

[摘要]冯梦龙对主流性别规范所做的种种调和与修补,貌似反抗,实为妥协。他对情的倡扬,是以主流性别规范为养料的恶之花,是注入了传统性别观念之蘖的鸩酒。他对主流性别规范的再思考,再次证明了主流性别规范力量的强大。

[关键词]明代;性别观念;情;冯梦龙

[中图分类号]1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881X(2009)04—450—04

考察冯梦龙性别观的文献资源主要见诸以下三端:(1)《情史》,这不仅因为其中的“情史氏按语”为冯梦龙所独撰,直接体现了冯氏的性别观念,更因为《情史》中许多题材可与“三言”互见,冯氏对这些故事的评价可视为他对“三言”中同题小说的阐释和理解;(2)《古今谭概》、《挂枝儿》和《山歌》。冯氏一生著述共z6种,但多为编撰之作,独立著述甚少。在这26种著述中,唯以上三种最为集中地体现出冯氏对性别关系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是散见于冯氏对所收集的古今轶事和民间歌谣的评注中。(3)“三言”中作为外叙述者(所谓外叙述者是指第一层次故事的讲述者,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章回小说中的楔子和尾声)言论(第40页)呈现的文本,尽管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冯梦龙所撰,但或得到编者冯梦龙的认同,或经过他的修改;且它们都是针对“三言”具体篇目做出的评价,是“三言”文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其理解为“三言”生存的具体性别语境,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一、情:冯梦龙对主流性别规范(理)的再思考

冯梦龙对主流性别规范之再思考的起点,不是对规范本身合理性的反思,而是对这种规范的可行性产生怀疑和忧虑:“比得道学先生,口里说得去,行得通否?”(第80页)由此,他提出主情说,希望通过“情”对主流性别规范作出调适,使其符合新的社会生活的要求:

自来忠孝节烈之事,从道理上做者必勉强,从至情上出者必真切。夫妇其最近者也,无情之夫,必不能为义 夫;无情之妇,必不能为节妇。世儒但知理为情之范,孰知情为理之维乎……彼以情许人,吾因以情许之。彼以 真情殉人,吾不得复以杂情疑之。(第21页)维者,许慎释为“车盖,维也”(第276页),段玉裁认为“凡相系者曰维”,并引管子日“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为例说明口(第658页)。在释“纲”时,段氏也将纲与维并提,认为都是绳的意思,引申为“凡维系之称,(第655页)。也就是说,在冯氏看来,情维系于“理”,是使之生存、发展、完善的必要条件。它非但不是“理”的对立面,反而成为它的同谋。它是“理”的附生物,但同时又与“理”的生存休戚相关,使“理”得以周密运转,对“理”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认识:第一,冯梦龙所倡导的“情”并不具有本体论的特征,它依附于“理”而生;第二,它没有对“理”形成对抗作用,它是“理”得以更健康地运转的润滑剂,也是“理”获得更为长远的生命的能量补充。

这种润滑和补充作用同样体现在由于情的出现,“理”和它抨击的对象“色”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和解。冯氏认为,“色”与“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色”如果能与“情”相结合,就能够获得“理”所认同的合法性地位:

语云{色胆大如天,非也。直是情胆大如天耳。天下事尽胆也,胆尽情也。(第11—12页)若将情字能参透,唤作风流也不惭。(第278页)

(情色二字),乃一体一用也。故色绚于目,情感于心,情色相生,心目相视。虽亘古迄今,仁人君子,弗能忘

之。(第320页)

在此前提下,冯梦龙认为“色”是人的正当需要,与“淫”有区别:“假如古诗云:‘一笑倾人城,再笑倾人国。岂不知倾城与倾国,佳人难再得!此谓之好色。若是不择美恶,以多为胜,如俗语所云:。石灰布袋,到处留迹。,其色何在?但可谓之好淫而已。”(《醒世》第156页)

除了成功地实现“色”与“理”的和解之外,冯梦龙对将许多与既有性别规范相冲突的行为和观念吸纳入既定性别规范之内充满了信心,并做出尝试:他或用“礼有经权,事有缓急”(《喻世》第25页)为僭越性别规范的行为作出解释,又用“补过”说企图为越轨的行为找到改“邪”归正的途径:在评价崔莺莺的故事时。他说:“崔莺莺有言:‘必也君乱之,君终之。是乃所谓善补过者。”(第67页)在《情史》中,他认为天台郭氏“始以色采动人,累夫于死,卒能以节动人,脱夫于死”(第3页),善补其过,仍属于可以嘉奖的对象,因此将之归人《情贞》部。他甚至认为“先以幽遘,遂及明婚,较诸寻常恩情,更当十倍”(第33页)。

最后,冯梦龙为了更好地维护“理”不至于引起歧义,他清晰地界定了“情”的边界。在他看来,正因为“情”担负着捍卫理的重任,与“理”有着密切的共生关系,所以必须节制在理允许的范围之内:“情,犹水也。慎而防之,过溢不上,则虽江海之决,必有沟浍之辱。”(第366页)“故知士矜才则德薄,女炫色则情放。若能如执盈,如I临深,则为端士淑女矣,岂不美哉!”(《警世》第325页)

综之,情在维护既定性别规范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微妙的:它辐射于“理”,为之注入新的活力,令其重焕生机;另一方面,它贯注于“色”,使其获得合“理”化地位,扩大了“理”的包容阌限。与此同时,它又对自身的边界作出规定,使自身得以不逾“理”之矩。通过以上三个途径的努力,僵硬冰冷的“理”在“情”的改造下具有了“情”的温度,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而广为流播;而火热的“情”在“理”的规范下也得到了冷处理,以更好地服从于“理”的要求。如果我们能够厘清冯梦龙观念中的这一情理关系,我们将诸如“情本思想”、“个性自由”,“性别解放”这类的桂冠加之于冯梦龙时也许就会要慎重许多。无论如何,冯梦龙并没有以挑战主流性别规范的逆子贰臣的姿态出现,他为协调、更新主流性别规范作出种种努力,并以此完成他对主流性别规范的臣服。这也许有助于我们思考,为什么在“三言”两种话语的惨烈博弈中,体现主流性别规范的规范性话语常以胜者的姿态傲立,而非规范性话语不得不在夹缝中艰难喘息。

在这样的前提下,冯梦龙对“情”给予了肯定:

真情所至,金石为开。(第5页)

情主动而无形,忽焉感人,而不自知……人而无情,草木羞之!(第217页)生在而情在焉,故人而无情,虽

曰生人,吾直谓之死矣。(第544页)在冯梦龙看来,“情”是人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此,冯梦龙将“情”界定为人类发自内心本真的需要,而不是从已有的性别规范出发作出的应对。这种情的内涵以男女之情爱为主,但也具有突破男女情爱的外延。值得注意的是,和汤显祖的“情”论相类,冯氏提出的“情”也具有形而上的哲学意味。它超越生死,超越现实世界,是宇宙起源和运行的重要推动力:

少负情痴长更狂,却将情字感潮王。钟情若到真深处,生死风波总不妨。(第182页)

一切物无情,不能环相生。生生而不灭,由情不灭故。四大皆幻设,惟情不虚假……佛亦何慈悲,圣亦何仁

义。倒却情种子,天地亦混沌。(第1页)

它是那样的纯粹,经过高度提炼和升华后,它一尘不染,又坚不可摧。它如同火炬,烛照了庸常的人生,让它充满奇异的光彩,“情郎情女等情痴,只为情奇事亦奇”(《醒世》第156页),“虽然,女不死不侠,不痴不情,于十娘又何憾焉!”脚(第281页)有情人生,虽有痛有泪,但可以无憾无悔。

对于这样具有抽象意味的“情”,冯梦龙又赋予了它许多鲜活的表现形态。这其中,“痴”可谓“情”的核心要义。“不痴不情,不情不痴”,冯梦龙对“痴”这一本真性特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在《古今谭概》中他专设《痴绝部》,并认为“得斯趣者,人天大受用处也”(第103页)。他认为“痴心便是真心,不真不痴,不痴不真”(第23页),认为抱柱而亡的尾生是“万世情痴之祖”(第119页),他还充满深情地描述了“痴”的种种情状;“而为蝉哀,为蛩怨,为盍旦之求明,为杜宇之啼春。”(第67页)。在他看来,也许达观的人不屑于体验痴之痛苦,但“流盼销魂,新歌夺耳,佳人难得,同病相怜,亦为千古风流之胜事”(第133页)。他坚信“痴人有痴福”,痴之痛苦,是烹调人生幸福盛宴的必要作料。他对“痴”的肯定源于他对“情”的肯定。

除“痴”以外,“情”的具体形态还有伤感(“有情者又多其伤感”)(第256页)、怨恨(“不情不仇,不仇不情等‘”(第306页)。以上诸种都以浓烈的痛苦、执著的坚守、不顾一切的付出为内容,都超越了主流性别规范所倡扬的“节欲”、“制欲”、“哀而不伤”、“怨而不怒”的要求,表现出超越性特质。而这种特征一旦投射于小说,就构成了本文所论及的非规范性话语的文本表现要素,是认证非规范性话语的重要指针。

综之,冯梦龙对既定性别规范的思考充满了悖论。他在企图维护主流性别规范的前提和目标下演绎对主流性别规范的反叛,他作为主流性别规范的捍卫者瓦解了主流性别规范的铜墙铁壁,他苦心为主流性别规范谱写的赞歌却唱出了具有讽刺意味的变调。因此,他“借男女之情,发名教之伪”的宣言,与其说是一种主观愿望,倒不如说是一个客观效果。然而,正基于这种既矛盾又真实的性别思考,“三言”中两套话语系统得以竞争和共生。

二、二元论:冯梦龙性别角色互补的冯氏思想特征

在对性别角色的认识上,冯梦龙坚持本质主义的观点,认为男女生理差异决定其社会性别差异:

自混沌初辟,乾道威男,坤道成女,虽则造化无私,却也阴阳分位。阳动阴静,阳施阴受,阳外阴内。所以男子主四方之事,女子主一室之亭。主四方之事的,顶冠束带,谓之丈夫,出将入相,无所不为,须要博古通令,达权知变。主一室之事的,三绺梳头,两截穿衣,一日之计,止无过饔飧井臼,终身之计,止无过生男育女。(《醒世》第123页)作为这种二元对立的男权中心话语的延伸,冯梦龙认为女性的性别地位是从属性的,它必须依附于男性才能得到彰显。因此,他为女性确立了这样的性别要求:“言妇人之随夫,如花之附于枝,枝若无花,逢春再发;花若离枝,不可复合。劝世上妇人,事夫尽道,同甘共苦,从一而终;休得慕富嫌贫,两意三心,自贻后悔。”(第219页)

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在性别角色上鲜明地秉持二元论的冯梦龙,在性别(阴阳)交合的问题上却坚持一元论的观点,认为男女的交合、婚配能够起到互相成就的作用。在《情史》中同样收录了“玉堂春落难逢夫”的故事,对此,冯梦龙评价说:“生非妓,终将落魄天涯;妓非生,终将含冤地狱。彼此相成,率为夫妇。”(第46页)这固然受到“男女婚姻,人伦之本”的主流性别观念的影响,也与自老庄以来中国传统文化对阴阳互补、阴阳和谐的认识密不可分。需要考察的是在性别不能平等的大语境之下,男女两性从阴阳和谐的状态中的受益程度。它是否真如冯梦龙所说的“彼此相成”,均衡受益呢?

冯梦龙为实现“彼此相成”的目的而对“妇德”作出的规定为我们寻求问题的答案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向度。与传统性别观念中对女性服从意识的反复强调不同,冯梦龙为女性性别要求注入了新的内涵。在他看来,合乎规范的女性首先应该能够为男性“出将入相”的性别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帮助:

豪杰憔悴风尘之中,须眉男子不能识,而女子能识之;其或窘迫急难之时,富贵有力者不能急,而女子能急之;至于名节关系之际,平昔圣贤自命者不能周全,而女子能周全之。(第90页)实际上,以上三种情形,均可从“三言”中找到原型,可见冯梦龙对女性这一素质的看重和强调。这其实早已超出了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一日之计,止无过饔飧井臼,终身之计,止无过生男育女”的性别职能的界定。其次,冯梦龙才按照固有性别观念的要求认为女性首戒淫妒。他在《古今谭概》中设《闺诫》部,认为“女德之凶,无大于淫妒”(第753页)。

从冯梦龙对“妇德”作出的要求我们已然清晰可识,对女性的性别要求是建基于男性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之上的。女性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的才、胆、识都是以为男性谋求利益为终极目的,并不代表女性自身性别意识的觉醒,遑论其性别地位的提高。极言之,这不过是男权中心话语对作为男性工具的女性功能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调整和规范。因此,当冯梦龙阐发“自古道‘有志妇人,胜如男子”(《警世》第261页)、“有等聪明的女子,一般过目成诵,不教而能……这都是山川秀气,偶然不钟于男而钟于女”(《醒世》第123页)等议论的时候,与其说这是他对女性本身的歌颂或尊重,不如说是他对女性为男性服务的功能的赞同和叹赏。在冯梦龙构建的性别逻辑体系之下,女性以优于男性的面目为男性提供更彻底也更有效的服务,她自身素质越优秀,其为男性提供的服务也越优质和周全;披着男性为其强加的“不让须眉”的体面外衣,女性其实始终龟缩在男性的身后难见天日,她对男性的辅佐越成功,离自身独立、自由的超越性精神就越远;在阴阳和谐的升平图景之中,男性不费一兵一卒却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收益;女性以独立人格的丧失为代价不懈努力,却未能从中收获到任何益处。她将实现男性利益与自我实现混为一谈,失去的是作为女性的自具自为的全部世界,得到的只有锁链。

三、贞节:冯梦龙性别思考的独特视角

贞节,究其本质,是一个关乎男性对女性的所有权的问题。只是,它集中讨论的是男性在去世之后如何延续他生前对女性的这种绝对占有。

冯梦龙主张女性守节,并以此完成男性对女性的绝对化占有。这应该是他上述性别观念的合理延伸。在《情史》中,他特设《情贞》一部,对节妇烈女加以表彰:“夫忍五载而死孝,妇忍三岁而死节,慷慨之谊俱以从容成之,卓哉∥0(第7页)对张宁之妾守节50余年,他赞叹说:“天纵其龄,人高其义;寒而愈香,晚而益翠,真无愧焉!”(第13页)

但冯梦龙对贞节的认识与宋明理学为代表的主流认识又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他将“情”作为守节的驱动力:“自来忠孝节烈之事,从道理上做者必勉强,从至情上出者必真切。”在这样的性别意识之下,女性守节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对社会强加于她的既定性别规范的简单图解,同时也有女性自由意志的体现。她的存在,也不仅仅只具有作为“模型”符合冰冷的性别规定设计的意义,还具有了活生生的属于“人”的情感。第二,冯梦龙反对“死节”。他对节妇“其去槁木死灰几何哉”(第13页)的孤寂生活表示出同情,并认为“非甚不得已,不必悻悻怀怒,争寻结局以明志也”(第24页)。在《况太守断死孩儿》中,他甚至这样为失节的况氏开脱:“自古云:‘呷得三斗醋,做得孤孀妇。孤孀不是好守的。替邵氏从长计较,到不如明明改个丈夫,虽做不得上等之人,还不失为中等,不到得后来出丑。”(第298页)与程朱理学倡导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不同,冯梦龙认为,妇女对性别规范的恪守并不具有超越其他一切规范的优先性,它不过是女性作为“人”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和伦理规范之一,与她所应遵从的其他规范并无高下之别。作为人,对生命本身的尊重是他所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这是性别规范也不能凌驾于其上的。但是,冯梦龙对“死节”的反对,是他在不与主流性别规范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对其作出的调整与修补,使之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预设的前提仍然立足于对主流性别规范的捍卫。这与他在情与理之间所做的折中、他对性别互补的理解都表现出了思路上的高度一致性。

[参考文献]

[1]胡亚敏:《叙事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冯梦龙:《山歌》,载《冯梦龙全集》第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3]冯梦龙:《情史》,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

[4]许慎:《说文解字》,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版。

[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6]冯梦龙:《挂枝儿》,载《冯梦龙全集》第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7]冯梦龙:《三言》,长沙:岳麓书社2002年版。

[8]冯梦龙:《情史》,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

[9]冯梦龙:《古今谭概》,载《冯梦龙全集》第3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责任编辑何坤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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