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东
摘 要:唐代刺史的任期,就总体情形来看,绝大多数州郡是符合制度规定的,某些重要州府,无论是在唐前期还是后期,普遍存在任期偏短的问题,这也是朝廷屡下诏书纠正的问题。与此相反的是,偏远州郡刺史的任期则存在过长的问题,但范围比较有限。唐代前后期,南北方州府刺史任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一般而言,北方诸州郡刺史任期在唐后期普遍延长,而南方诸州尤其那些所谓富庶之州的刺史,在唐后期则普遍存在着任期不够的问题,这反映了唐代中后期南方州郡地位的上升。
关键词:唐代刺史;任期;州郡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4—0163—06
从文献的记载来看,似乎唐代刺史的任期普遍不够,但这只是表面问题。仔细分析,唐代刺史的任期因时间、地域的不同实际上存在着诸种差异。笔者对此试图提出自己的一些谫陋之见,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唐代关于刺史任期的讨论
刺史的任期,在唐代是屡屡被强调并反复争论的问题,主要的舆论倾向主张刺史应有较长的任期。按唐制,包括刺史在内的高级文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或四年,即所谓:“三载考绩,著在格言。”①“今之在任,四考即迁。”②但从唐代政府留下的文献和大臣留下的奏疏来看,刺史任期制有时并没有很好地被遵行,主要是刺史任期过短、更换过于频繁。整体来看,高祖、太宗、高宗三朝,制度执行状况较好,关于此问题的议论较少,说明此时此问题尚不是太突出。武则天以后,关于此问题的议论明显增多,如天授二年(691),获嘉县主薄刘知几上疏曰:“(刺史)倏来忽往,蓬转萍流,近则累月仍迁,远则踰年必徙。”任期太短,主张:“刺史非三岁以上,不可迁官。”③景龙二年(708),右御史台中丞卢怀慎上疏称:“比来州牧、上佐及两畿县令,下车布政,罕终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他也主张:“诸州都督、刺史、上佐及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已上,不许迁除。察其课效尤异者,或锡以车裘,或就加禄秩,或降使临问,并玺书慰勉。若公卿有阙,则擢以劝能。”④此后,经过玄宗对刺史选拔及地方吏治的大力整顿⑤,刺史任期较短的问题在开元、天宝时期不是那么突出了。
然而好景不长,“安史之乱”后,刺史任期过短、更换频繁又成为政府头疼的问题。宝应二年(763)七月敕文称:“自今以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贞元元年(785)十一月敕文曰:“自今以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贞元六年(790)十一月,敕:“自今以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⑥元和中,“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皆五考”⑦;宝历元年(825)正月敕文曰:“刺史、县令,若无犯,非满三年,不得替。”⑧大中元年(847)改元大赦曰:“守宰亲人,职当抚字,三载考绩,著在格言。贞元年中,屡下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或得三考,畿府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为成政……自今须满三十六个月,永为常式。”⑨咸通四年(863)正月大赦称:“州牧令录上佐官,在任须终三考。”⑩刺史(也包括县令)任期过短的问题,孙樵在《书褒城驿壁》中有特别形象的记载,他借老农之口说:“今朝廷命官,既已轻任刺史、县令,而又促数于更易。且刺史县令,远者三岁一更,近者一二岁再更。故州县之政,苟有不利于民,可以出意革去其甚者,在刺史曰:‘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在县令亦曰:‘明日我将去,何用如此。当愁醉醲,当饥饱鲜。囊帛椟金,笑与秩终。”(11)在这里,孙樵对州县长官视其任为驿站,因而不作长远打算的现象进行了抨击,认为此种为官心态,正是百姓穷愁潦迫的根源。这种见解,无疑是发人深思的。
以上关于刺史等官员任期的诏敕及私家记载,时间从宝应二年至咸通四年(763—863),跨越整个唐代中后期,表明在这漫长的时间内刺史任期过短的问题一直是存在的。频繁地发敕,背后反映的或许是刺史、县令任期制度没有被严格遵行的状况及问题之严重程度,否则没必要反复由皇帝下诏申明。
综合以上唐人关于刺史任期的主张,从朝廷方面来看,主要强调刺史要按照制度规定,担任足够的任期,但也并不太希望刺史任期过长;从一般的舆论倾向来看,多主张刺史有较长的任期。以上舆论的产生,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大概和当时刺史任期多不足期有关,另一方面可能和刻意模仿汉代刺史任期普遍较长有关。对于主张刺史较长的任期,唐代政治家陆贽颇有不同看法。他认为:
今之议者多曰:“内外庶官,久于其任。”又曰:“官无其人则阙之。”是皆诵老生之常谈,而不推时变;守旧典之糟粕,而不本事情。徒眩聪明,以挠理化。古者人风既朴,官号未多,但别愚贤,匪论资序,不责人以朝夕之效,不计事于尺寸之差,不以小善而褒升,不以一眚而罪斥。故《虞书》“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是则必俟九年方有进退。然其所进者,或自侧微而纳于百揆,虽久于任,复何病哉!汉制:部刺史秩六百石,郡守秩二千石。刺史高第者即迁为郡守,郡守高第者即入为九卿,从九卿即迁为亚相、相国。是乃从六百石吏而至台辅,其间所历者三四转耳。久在其任,亦未失宜。近代建官渐多,列级逾密。今县邑有七等之异,州府有九等之差,同谓省郎,即有前中后行、郎中、员外五等之殊;并称谏官,则有谏议大夫、补阙、拾遗三等之别。洎诸台寺,率类于斯,悉有常资,各须循守。若依唐、虞故事,咸以九载为期,是宜高位常苦于乏人,下寮每嗟于白首。三代为理,损益不同,岂必乐于变易哉?盖时势有不得已也。至如鲧陻洪水,绩用靡成,犹终九年,然后殛窜。后代设有如鲧之比者,岂复能九年而始行罚乎?臣固知其必不能也。行罚欲速,而进官欲迟,以此为稽古之方,是犹却行而求及前人也。顷者臣因奏事,论及内外序迁,陛下乃言:“旧例居官岁月皆久,朕外祖(沈易直——笔者注)曾作秘书少监,一任经十余年。”董晋将顺睿情,遂奏云:“臣于大历中,曾任祠部、司勋二郎中,各经六考。”陛下之意,颇为宜然。以臣蠢愚,实有偏见。凡徵旧例,须辨是非,是者不必渝,非者不必守,况于旧例之内,是有舛驳之异哉……夫核才取吏,有三术焉:一曰拔擢以旌其异能,二曰黜罢以纠其失职,三曰序进以谨其守常。如此则高课者骤升,无庸者亟退。其余绩非出类,守不败官,则循以常资,约以定限。故得殊才不滞,庶品有伦。参酌古今,此为中道。而议者暗于通理,一概但曰宜久其任,得非诵老生之常谈,而不推时变者乎?夫列位分官,缉熙帝载,匪惟应务,兼亦养才。是以职事虽有小大闲剧之殊,而俱不可旷缺者,盖备于时而用耳。故《记》曰:“天子以驺虞为节,乐官备也。”惟经邦赞国之任,则非有盛德不可以居。故《记》曰:“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惟其人。”议者昧于明徵,一概但曰官无其人则阙,得非守旧典之糟粕,而不本事情者乎!今内外群官,考深合转,陛下或言其已有次第,须且借留;或谓其未著功劳,何用数改。是乃循默者既以无闻而不进,著课者又有成绩而见淹。虽能否或差,而沉滞无异。人之徒宦,积小成高。至于内列朝行,外登郡守,其于更历,多已长年。孜孜慎修,计日思进,而又淹逾考限,亟易星霜,顾怀生涯,能不兴叹,殊异登延之义,且乖劝励之方。夫长吏数迁,固非理道,居官过久,亦有弊生。何者?时俗常情,乐新厌旧,有始卒者,其惟圣人;降及中才,罕能无变。其始也砥励之心必切,其久也因循之意必萌,加以盈无不亏,张无不弛,天地神化,且难常全,人之所为,安得皆当!是以分分而度,至丈必差;铢铢而称,至钧必谬。莅职既久,宁带咎愆!或为奸吏所持,或坐深文所纠,偶以一跌,尽隳前功,至使理行不终,能名中缺,岂非上失其制,而推致以及于斯乎?故圣人爱人之才,虑事之弊,采其英华而使之,当其茂畅而奖之;不滞人于已成之功,不致人于必败之地。是以锐不挫而力不匮,官有业而事有终。此理之中庸,故书以为法。迁辅甚速,则人心苟而职业不固;甚迟,则人心怠而事守浸衰。然則甚速与甚迟,其弊一也。陛下俯徇浮议,谓协典谟,久次当进者,既曰务欲且留,缺员须补者,复曰官不必备。则才彦何由进益,理人隮与交修:此所谓循故事而不择可否之患也。(12)
从陆贽的叙述来看,唐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延长刺史任期的舆论,并得到某些皇帝如德宗的认可。陆贽对此看法不以为然,认为此乃食古不化,是完全不了解历史发展大势的复古主张,不足为训。也确实,主张刺史有较长任期的议论,每每以上古特别是汉代为例,说明刺史久于其任的种种益处,有时也会打动某些帝王。(13)依陆贽的意思,当时刺史三考、四考迁转的制度是很合理的,时代变了,各种制度与政策也应当随之改变,因此完全不应该再盲目主张延长刺史的任期。无论如何,陆贽的解说是颇有说服力的。无独有偶,白居易在刺史任期迁转问题上与陆贽的看法几乎完全一致,以为:“吏能有闻者,既以四考迁之,政术无取者,亦宜四考黜之……虽久次者,不得逾于四载,虽速迁者。亦待及于三年。此先王较能之大方,致理之要道也。”(14)所表达的意思正是刺史固然不可速迁,然亦不当在一地久任,持中庸之道乃致理之术。
二、主要州郡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1.主要州郡刺史的任期之统计
现在的问题是:唐代刺史的平均任期究竟为多长?如果知道各地唐代刺史的总人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里,我们打算利用郁贤皓的《唐刺史考全编》(15)中所载各州的刺史人数,作一个粗略的统计来说明。当然,我们也明白,郁氏之统计,由于客观原因有很多阙失,统计的结果自然难称准确。不过,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主要的州郡的人数相当齐备,似也足以说明某些问题。至于那些统计数量很少的州府,如岭南、黔中、剑南、陇右等道的大部分州郡,计算出来的结果基本没有意义,我们也无需拿来进行统计。
以下我们根据郁氏之统计推算出刺史的平均在职年限,列出如下15个表格。表格中有三栏平均任期,第一个平均任期是整个唐代该州刺史的平均任期;前后期的平均任期,以安史之乱为界限,前期从武德元年至天宝十四年(618—755),一共137年,后期从至德元年至天祐四年(756—907),一共152年。此外还需说明的是,由于不少州府人数很少,不具有统计意义,人数在40人以下的州府表格中没有将其列入,但在表格下予以注明。
2.唐代刺史任期的特点
有唐一代凡289年,按照唐代刺史三年任期制度的规定,一般每州府担任刺史的人数应有95人左右,这个估计应该不算太离谱。刘禹锡在《连州刺史厅壁记》文中指出,至他担任该州刺史之前,连州一共有57位刺史,其时间跨度为唐初武德元年至元和十一年(618—816),正好198年,刺史平均任期为3.47年。(16)但是,我们这里显示很多州府的人数都很少,主要应该是史料记载缺失的原因。因此,上述表格所反映的各州刺史的平均在职年限,由于多数州府人数缺失严重与实际情形有较大的距离。不过,一些大的州府,刺史的人数应不会有多少遗漏。从表格统计来看,有下列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就唐代整体情况来看,考虑到统计相当不完备的因素,应该说绝大多数州府的刺史任职年限是符合制度规定的,换句话说,唐代绝大多数州府的刺史并不存在十分普遍的任职年限过短的问题。这与唐代诸多诏敕和大臣的议论中关于刺史任期不足的记载似乎矛盾,究其实则并不矛盾。我们从表格中来看,京兆尹、河南尹、东都留守、太原尹、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成都尹、襄州刺史(山南东道节度使)、江陵尹(荆南节度使)、兴元尹(山南西道节度使)、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华州刺史、同州刺史、汴州刺史、陕州刺史、怀州刺史、蒲州刺史、徐州刺史、桂州都督、苏州刺史、常州刺史、湖州刺史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刺史任期过短的问题,当然这些地方也是当时各地相对比较重要的州府。例如,京兆尹、河南尹的平均任期分别只有1.29和1.36年,如果考虑到目前所掌握的人数可能要少于实际人数的因素的话,则京兆尹、河南尹的平均任期还要短,这与制度的规定相差的确比较大。再比如,京畿道、都畿道周边的州府也都存在着刺史任期偏短的问题。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唐代重要州府普遍存在刺史任期不足的问题,当时诏书反复强调的大概是针对这部分地区而言。
第二,综合全国范围来看,绝大部分州府刺史的任期应是比较正常的,而在岭南、剑南、黔中、陇右等道相对偏远的州府刺史的任期有时是过长的,有时又存在阙员的问题。如大足元年(701),敕:“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县,既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17)开元三年(715)七月,敕称:“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18)德宗贞元中,陆贽指出:“诸州刺史及台省官等,继有事故,颇多阙员。”(19)元和四年(809)十二月,岭南观察使杨於陵奏:“臣谓现今州县凋敝,刺史阙员,动经数岁。”(20)开成五年(840)十一月,岭南节度使卢均奏:“臣当管二十五州,惟韶、广两州官寮,每年吏部选授,道途遥远,瘴疠交侵,选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实,孰不自负,无由肯来。更以俸入单微,每岁号为比远。若非下司贫弱令史,即是远处无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积债,十中无一,肯识廉耻。”(21)
不唯岭南、剑南等相对偏远地区存在州县官阙员现象,即使是内地也存在州县官的阙员现象。如贞元三年(787)五月,宰相张延赏奏:“臣在荆南,所管州县阙官员者,不下十数年。”(22)由于唐代偏远州县存在一定程度的刺史阙员问题,一旦有朝廷委派过来的刺史上任的话,很有可能存在任期较长的问题。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德宗贞元中,吕颂为黔中观察使,曾连上两道“乞入觐表”。第一表中寫到,延英殿面辞时,德宗曾答应吕颂,一考即令回转,结果首尾三年之后,并不能归京。第一表上后,并无反应,一年之后,又上第二表,此时吕颂已在黔中四年余。第二表上后,方才得回内地。(23)从上述史料来看,若不是吕颂反复上表要求返回内地,恐怕他在黔州任上呆的时间会更长,而这种情况对于远州刺史来说或较为普遍。况且,黔中观察使乃是重要职务,尚且如此,一般偏远小州,应该更加普遍。这种说法也并非没有根据,贞观中太宗委任卢祖尚为交州都督,卢氏初许诺继而以太偏僻及瘴疠为由拒绝赴任,太宗则劝慰说:“宜可早行,三年必自相召,卿勿推拒,朕不食言。”(24)卢氏的拒绝就任或许还有在任时间过长的担心,是以太宗才有三年任满必召回的说法。在上列表格下的说明中,我们也看到,凡是偏远地区的州刺史人数普遍都很少,除了史料记载严重偏少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可能是当时当地正授的刺史本身就比较少,原因就在于当地刺史的任期较长。
第三,唐代刺史的任期,前后期南北方存在一些差异。从统计来看,安史之乱后,北方诸州尤其是河北藩镇治下的支郡,任期普遍有所延长,这与北方诸州与中央不和谐的关系是吻合的。与此呈现对比的是,南方诸州刺史的任期多数有所缩短,尤其江南繁庶之州的刺史更换相对比较频繁。究其缘由,大概是唐朝廷借鉴了前期大州要藩长期不轮换以至于势力坐大的沉痛教训,南方重要州府的刺史一般选任忠于朝廷的官员,同时极力避免刺史任职时间过长,以免在南方出现尾大不掉之弊端,危及唐朝统治根基。(25)
综上叙述,唐代刺史的任期,就总体情形来看,绝大多数州郡是符合制度规定的,某些重要州府,普遍存在任期偏短的问题。与此相反的是,偏远州郡刺史的任期则过长,但范围比较有限。唐代前后期,南北方州府刺史任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一般而言,北方诸州郡刺史任期在唐后期普遍延长,而南方诸州尤其那些所谓富庶之州的刺史,在唐后期则普遍存在着任期不够的问题,这反映了唐代中后期南方州郡地位的上升。
注释
①《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
②《旧唐书》卷八一《刘祥道传》,中华书局,1975年。
③⑧(20)《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中华书局,1955年。
④《旧唐书》卷九八《卢怀慎传》,中华书局,1975年。
⑤胡宝华:《试论唐代开元时期的地方吏治》,《河北学刊》1988年第4期。
⑥以上俱见《唐会要》卷六九《都督刺史以下杂录》。
⑦《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中华书局,1975年。
⑨《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
⑩《旧唐书》卷十九上《懿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
(11)孙樵:《书褒城驿壁》,《全唐文》卷七九五,中华书局,1983年。
(12)王素点校《陆贽集》卷廿一《论朝官阙员及刺史等改转伦序状》,中华书局,2006年,第705—711页。
(13)如刘祥道说:“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两汉用人,亦久居其职。”参见《旧唐书》卷八一《刘祥道传》。
(14)顾学颉点校《白居易集》卷六三《策林二•议庶官迁次之迟速》,中华书局,1979年,第1327页。
(15)《唐刺史考全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
(16)参见《刘禹锡集》整理小组点校、卞孝萱校订《刘禹锡集》卷九《连州刺史厅壁记》,中华书局,1990年,第109页。
(17)《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南选》,中华书局,1955年。
(18)《册府元龟》卷六三〇《铨选部•条制二》,中华书局,1960年。按,“御史”后有“六十”两字,当系衍文。
(19)王素点校《陆贽集》卷二〇《中书奏议•再奏量移官状》,中华书局,2006年,第660页。
(21)《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南选》,中华书局,1955年。
(22)《唐会要》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中华书局,1955年。
(23)吕颂:《为张侍郎乞入觐表》、《再请入觐表》,《全唐文》卷四八〇,中华书局,1983年。另,郁贤皓先生指出,吕颂在黔中四年(789—792);“为张侍郎”四字,岑仲勉先生考证为衍字。以上俱参见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页。
(24)《旧唐书》卷六九《卢祖尚传》,中华书局,1975年。
(25)李文瀾:《从唐代地方长官的选任看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以山南荆楚为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9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2年。
责任编辑:王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