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供应链现状及对策

2009-08-31 07:45韩金玉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3期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吉林省社会保障

韩金玉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农村老年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剧增,但目前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无疑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了难度。因此,积极探讨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吉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对传统农村养老模式的挑战

一是吉林省面临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2003年末,吉林省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34.8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0.34%,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用年龄移算法预测,吉林省未来人口老龄化速度有明显加快发展趋势: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2010年将提高到13.13%,2020年将提高到21.35%。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是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回顾西方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历程,他们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较为发达,人们的生育观念和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从而使人口生育率自然下降,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时又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事业作后盾。如日本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2000美元。而吉林省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了人口老龄化的,目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为1000多美元,对于吉林省来说,人口老龄化的物质基础相当脆弱,人口老龄化超前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三是家庭养老面临极大的难题。吉林省老年人口半数以上在农村,老年人问题的难点和重点也在农村。由于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造成农村实际上的人口老龄化速度提前。吉林省目前许多较偏远的农村已经出现只有年小和年老两个年龄结构的趋势,很多老年人得不到及时的养老保障,吉林省农村的养老形势实际上比城市还要严峻。

四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使得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愈加突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而且越是相对落后的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加明显。遇到天灾人祸,农民的基本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农民收入水平低,且大部分用于自己及子女的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和结婚等方面,直接用于赡养老年人的极少。子女在父母赡养问题上的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因子女在赡养父母时相互攀比而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事件也不鲜见。家庭不再是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唯一依靠所在了。

五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匮乏。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另外则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由于吉林省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但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很小。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

二、吉林省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现状

一是农村养老保险仍待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的特点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有能力的情况下给农民一些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个人帐户储蓄积累模式。而目前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仍然比较低,加上集体经济大部分比较薄弱甚至有些地方没有,造成农民参保意愿不高或实际无力参保。正是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

二是家庭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依然靠传统的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由子女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农村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支持,而家庭养老不但可以提供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支持,更能满足老年人伦理情感需求。正是由于家庭养老的优越所在,并受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缺位的影响,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模式仍然被农村老人广泛认同和接受,目前家庭养老仍为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并且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吉林省农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根据2006年吉林省5%o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未工作的农村老年人口中,高达89%是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只有6%是靠离退休金、养老金生活的,5%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

三是初步建立起了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吉林省是全国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份之一,到2005年底,全省已有24个县(市)被确定为试点县。2007年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全部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目前农村合作医疗总的筹资标准是每人不低于5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然为10元。

四是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保障碍到了基本解决。目前吉林省针对“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养、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其中,将五保老人在敬老院等集中场地养老的集中供养应是最适合“五保”老人的养老方式,也是政府帮困救助的重要体现。至2007年底,全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6%,农村敬老院成为集中供养的主要场所。

五是初步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蒙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子女少。养老的压力更大。为了体现“计划生育光荣,响应党的号召不吃亏”这个国策,吉林省从2006年起实行了农村的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老年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完善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吉林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基本法,那些作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规章之间缺少必要协调,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也是推进农村社会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吉林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法律监督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营的监督,导致保障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基金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

二是推广以互助合作形式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单靠个人或家庭的力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只有团结合作,将个体力量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团体,才能抵御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比如在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上,目前吉林省就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是一种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为我国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因此,推行以互助合作形式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使农民自身利益得到保障,也减轻了财政的负担。

三是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收入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保障税(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款。有鉴于此,解决吉林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间的一部分费用,这在一定的层面上也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水平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而且,政府应在其间扮演双重角色,即应该在这种进程发挥参与者与推进者的作用,切实让农民通过社会保障的改善感受到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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