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足够了吗?

2009-08-27 02:17吴冠军
南风窗 2009年16期
关键词:牌局普遍性正当性

吴冠军

海德格尔曾说:哲学的探寻乃从日常现实开始。然而在学术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是:日常生活的鸡零狗碎,不得混入学术殿堂的精英之门。面对这样的规定,真正的哲学家只有一个态度:甩手走人,不入你们这个“界”。

尽管不入“大雅”之堂,牌局上的故事却恰可成为学术分析的起点。上次提到,一位上海朋友节假日与三位湖南亲友打“80分”,两地遵循的规则并不一样,牌局就按照湖南的规则进行。在打牌过程中,上海朋友时不时就一些他觉得实在没道理的规则,询问为什么。对方好几次被问住,只好承认那些规定是专断的、没有道理好讲,但随即表示。规则虽然没道理,但是大家同时遵循,因此是平等的。于是上海朋友认同,大家继续打牌。

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尽管已经理智上接受规则是平等的这个说法,但理智同样让上海朋友不断对那些专断规定提出异议和抱怨。结果,其他几位渐渐被“处士横议”惹毛了,而一致要他闭口打牌。“钳民之口”的政策,从来总是进一步导致更深的抱怨和反抗。结果,上海朋友憋着一肚子怨气甩牌离桌,亲友之间因二场牌局翻脸,假日聚会不欢而散。

“牌局问题”使我们直接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日常生活中的巨大说服力:当朋友不满规则时,对方告知规则是公平的,大家无一例外都要遵守。我的这位朋友,理智上立即就接受了这个论点——规范的普遍性。然而,使我们继续深思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被牌局上各方接受了,但却并没能避免之后牌桌上不和谐事件的发生。自由主义学者声称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证和谐社会,这种观点看来是有所欠缺的。规则是普遍的,一视同仁,但结果大家在费厄泼赖之下仍然不欢而散。

此处,问题之症结实质上就在于: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代替法律的正当性。在法制化的三个环节立法、司法和守法中,普遍性只涉及守法与司法的问题,即是否人人服从法律和一旦违法后如何惩罚,却并未覆盖作为法的源头的立法问题。“牌局问题”的问题,就恰恰出在了立法环节上:即使这个小共同体内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法家)到有法必依(自由主义)的“现代化”,但却还剩下所依何法这个根本问题。

法律的普遍性是程序性的、形式性的。然而,自由主义的形式主义、程序公正,之所以仍然会产生怨声载道,乃因为法律的实定内容,永远无法使所有人满意,有人乐于遵从,也有人是被迫遵从,此时法律就是纯粹以强制来保持其普遍性。在法律的普遍化推行与执行中,无从避免就会有异议、怨言。

自由主义法学家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就因为没有处理法律的正当性问题,于是他只能转而强调“实定法从根本上就是一个基于强制的秩序”,“其规则乃是从人类权威的专断意志得来”,并进而指出,“这个强制秩序,尤其是当它成为一种组织后,就等同于国家。这样也就可以说,国家是实定法的完美形式。”凯氏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明确表示,“强制成为实定法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宣布强制是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人服从法律”之间的结合剂,对于凯尔森来说不是别的,就是强制。

要解决法律的正当性问题,一个方案就是动用绝对威权,如“自然法”(这个法是上帝所规定的,抑或天赋的、“自然正确”的)、“俗成法”(洪荒开辟至今,从来就是这样的);而此中最霸道的,当属君王所“钦定”的“王法”(王法就是天理,无法就是无天),以及具有“奇里斯玛”魅力的现代领袖所颁布的、并可由其本人推翻的各种法令。而另外一个方案,就是以民主来解决正当性缺失——拒绝绝对权威、人人举手投票。这就是卢梭以降的现代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之形式主义路径的修正:用民主来作为那普遍化的法律的正当性源头。

当宗教(上帝)、形而上学(自然正确)、传统习俗等在现代社会都不再具有统筹全局的力量后,经由民主程序立法,就成为了法律正当性的唯一根源。而这。也就是“现代性”区别于诸种“古典性”的根本特征。我们看到,即便“现代”的独裁暴君,也总是不得不借助民主的旗帜来搞专政,而不再能够以“天子”这样的“天赋神权”方式来进行了。

在这个意义上,袁大头洪宪帝制的倒台,才真正标示出中国的“现代性”时刻:其后的政客们即使怀有独裁野心,也不得不转而在“德先生”的羊皮旗帜下从事卖狗肉的古老生意了。即使还是那个打江山坐龙庭的套路,但袁大头朱元璋曹阿瞒的古典搞法,在1916年之后的中国,再也行不通了。民主的人民主权,成为各种现代政治意识形态都——至少是表面上——提倡的“重叠共识”。即使是君主立宪国家,但也强调是主权在民,君主为虚君,法律不再是“王法”,而是“民法”。

光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没有民主,这样的共同体,相信很多不愿意放弃独立思考的人们,会像我的那位朋友一样,最终拍案而起,拂袖走人。若干年前,我的一位恩师在新加坡访学半年后,却拒绝了对方大学重金延聘的提议而决然离开狮城,见到我后他的第一句话就是:那不是知识分子可以长期呆得下去的地方。

民主参与之匮乏,纵是法律再平等,亦会最终沦为纯粹倚靠强制使人服从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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