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赔轻刑”助长恶性交通事故

2009-08-24 09:27
中华文摘 2009年8期
关键词:肇事者逝者额度

曾 颖

对“6•30”惨祸中遇难的5位逝者的赔付商谈工作已经结束,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与逝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资金由区政府先行垫付,条件成熟后再向肇事者张明宝追偿。赔偿5位逝者家属的总数额可能在200万元~250万元之间。(7月5日《扬子晚报》)

这条消息令舆论啧啧称奇,一些媒体已开始一笔笔算起账来,细算每一个条款按上限赔偿的“优惠”,一些人甚至以谈论“中彩票”的语气讨论这件事,并将其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数条人命和数个家庭的绝望和悲伤,因这组看似“巨大”的赔偿数字,而变了味道。

何以会出现这样的奇怪场面呢?仅仅以观者的冷血和缺少悲悯心来说事,是不够的,而是这赔偿的额度,已到了构成受关注新闻的额度。在当下,一场交通事故的“命价”,少则三五万元,多则20万元,而20万元以上,就是“新闻价”了。杭州“70码”和成都公交车起火事件,就属此列。这种赔偿,与公众的关注度成正比。

但是,几乎每个事故的家属,都会说“你给我再多的钱,也买不来我亲人的命”。这足以说明,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钱不可能是最重要的。在“得数十万元而承受丧亲之痛”与“一分钱不得而亲人平安”这两种结果面前,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即使再多的钱,也难以买回“6•30”惨祸中那个刚刚建立起幸福小家、并即将当母亲的年轻女子的生命,买不回那几个家庭因失去主心骨而从此失去的欢声笑语。

由此可见,赔偿只是不得已的下下之策,对他们能起的作用连“安慰”都说不上。但一些人似乎并不知道这个道理,认为钱的赔偿是可以抚平伤口摆平一切的。可能是基于“数钱能镇痛”这种“前卫理论”吧,往往出现“重经济赔偿而轻刑事处罚”的倾向,包括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者,也基于各种说得和说不得的原因,而愿意尽量简单化地将悲伤和痛苦数字化。而最可怕的是,一些肇事者也这么认为,在许多事故现场时不时会冒出酒气醺醺的“你信不信我花20万元撞死你!”之类豪言,“6•30”惨祸肇事者张明宝在多达79次交通违法行为之后,还能安然饮酒并撞死撞伤一大堆人,就更不奇怪了。

本是万不得已的赔偿,变成了气壮如牛的二次伤害,甚至还成了令人羡慕的“好运”,确实让人哭笑不得。它究竟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我实在不好说。在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电视上传来两个信息,发生“6•30”惨祸的南京,又发生醉酒撞人事件,而我所在的成都市,也几乎在同时,又有四人被撞死……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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