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2009-08-20 09:46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2期
关键词:均衡和谐社会公平

丁 佳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维护社会公平的体制和机制。讲“效率优先”,不能变成“唯效率论”;强调“兼顾公平”,不能把公平“能兼则兼,不能兼则弃”,更不能变成“公平次要论”甚至“不要公平论”。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因此,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公平;效率;和谐社会;均衡;首要价值

中图分类号:F0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8-0102-02

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基于当时历史现实的选择,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一次颠覆。十年后党的十六大则提出了一次分配主要讲效率,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并作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所谓“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其含义是:既不过分强调效率,适当追求较高的效率;也不过分强调公平,要保障相对的社会公平。但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只有拉大差距特别是拉大收入差距才能激发人们的活力。直到现在,只要一强调社会公平,好多人还担心会不会减弱发展经济的活力。

当然,不适当地缩小差距、搞平均主义肯定会降低活力,但在差距已经很大的情况下,适当地缩小差距,却可以给那些最需要社会支援的人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可能,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总之,用来解决公平问题的社会投入的效益,与用来继续拉开差距的边际效益相比是完全相反的。在理论和实践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和谐社会构建,必然是最大多数人享受改革成果的公平社会。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已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而经济活动的和谐则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经济活动和谐的基本点,却在于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效率优先”的历史生成

效率应包含两个不同层次的含义:一是指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它一般表现为经济活动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各生产要素通过合理配置达到最佳经济效果、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程度以及国民收入状况等,可以把这一含义的效率称为“经济效率”。二是指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效率。它一般表现为社会成员由于经济发展而受惠的范围与程度、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潜在条件和后继条件、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改善的程度、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等,可以把这方面的效率称为“社会效率”。对于提高效率,这不是问题的所在。问题在于应如何着眼于公平?

中国有长期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均贫富”文化传统,再加之几十年来以平均主义为分配特征的计划经济,所以大多数中国人在公平问题上常常更强调结果的均等,而机会、规则等起点的公平常常并不在人们的关注之列。这种认识倾向的致命缺陷在于,将公平问题片面化、绝对化与抽象化。事实上,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绝对公平的社会。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空谈公平不仅不能达到所谓的公平,反而会导致严重的效率危机与更大的不公。因此,在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中国,客观考察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就不能不以市场经济作为我们认识和辩证的起点。就我们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衡量公平的参照系:一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一般而言,社会成员现实地占有生产要素的范围越广,合理地使用生产要素的程度越高,公平程度也就越高。二是社会要一视同仁地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参与市场的机会。社会成员在机会面前越是平等,公平程度就越高。三是给每个社会成员创造利用机会的条件。从理论上说,在一个健全的体制下,每个人在市场面前都是平等的,但受过良好教育、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能的人,比起文盲或只会出体力的人,将更能发现机会、把握机会甚至创造机会。因此,要真正做到机会均等,社会就应该有一些基础建设和智力建设方面的投入,用来提高人们的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四是公平的分配关系。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分析。“质”的公平,就是要明确利益分配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公正的分配原则是按效益分配,即按照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从量的方面说,分配的公正性主要表现为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差距的合理性。没有差距的分配是不合理的,但是,分配差距过大,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别过分悬殊,既是不公平的,又会引起低收入者的心理失衡,激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我们之所以能够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生产决定着消费和分配,生产效率的高低决定着利益分配的价值内容、规模乃至具体方式。没有生产一切就无从谈起,而且解决社会分配欠缺、商品匮乏和不公平分配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以求在根本上解决社会的物质短缺和分配不公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效率问题的确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优先位置。邓小平针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忽视和破坏效率原则而造成生产严重破坏、生产力发展缓慢等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指针。只有效率优先所带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力极大发展,才能保证社会公平、扩大规模、改善质量。

二、“兼顾公平”难以兼顾

近几年各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正遭遇着重大的社会公平危机,尽管改革开放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在享受改革带来的成果方面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认真探究产生不公的原因,既有客观的,又有主观的;既有体制之内的,也有体制之外的;既有可以为大众暂时接受的,也有为大众完全不能认可的。首先,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尤其是自然资源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与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沿海与内地,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理位置、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沿海地区势必获得普遍竞争优势。由自然条件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被视为大众不能不接受的不公。其次,则是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导致的结果不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先沿海后内地,以沿海地带作为经济增长点,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沿海尤其是经济特区比内地发展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内地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牺牲。由此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视为可以理解和暂时接受的不公。但如果这种政策长期化、制度化,不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后作相应调整与弥补,这种不公就会逐渐成为无法接受的不公。应该说,这种不公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最后,便是体制转型过程造成的不公,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必须支付改革成本的相当长的过程。在渐进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在特定时期维持双轨制,如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等。这种双轨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激进改革带来的震荡,但同时也为各种寻租现象提供条件。少数人可凭借其垄断的稀缺经济资源而暴富。由此产生的结果不公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若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遏制,将使改革失去公正性并最终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这也是公众最无法接受的不公,因为这种不公是源于机会上、规则上的不公。

尽管导致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症结应该是市场机制的扭曲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所致。我们必须明确意识到,要推进的改革不仅要促进效率,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目标。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改革是难以为继的,因为如果改革后创造的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享受不到改革应有的回报,将使改革失去社会弱势阶层的支持。同时,巨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将增加政府调节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难度,影响社会政治的一体化进程,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将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变得遥不可及,从而使人民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仰。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由基尼系数直接表现出来的收入不公平,更应该强调对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起点与规则的公平。

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对立冲突,然而两者并非总是势不两立、非此即彼,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转化。效率的提高可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而公平原则的实现则成为效率提高的必然前提。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设想一个从起点到结果完全公平的社会现实,但只要市场机制健全,政府职能清晰,就有可能在机会、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结果相对均等的社会。突出效率原则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兼顾公平的问题,更不是把公平问题推到可有可无的境地。效率和公平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基本目标。“兼顾公平”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公平对效率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人们提高效率的积极性,而收入分配的不公则会影响效率的增长甚至导致效率下降。党和政府制定的按劳分配政策,鼓励人们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的增长,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了效率增长。第二,由于现代社会的劳动分工日趋细密和复杂,各种劳动类型或方式之间的比较日益困难,因而也加大了使“按劳分配”真正符合公平分配要求的难度。因此,在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同时也要促进社会公平。第三,效率优先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人与人之间先天或后天的自然差别,以及机遇和条件不同,使得利益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分布极不平衡。因而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相对平等权利,需要国家从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出发,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等途径予以保障。

公平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目标,这是因为:公平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和基本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不平等意味着不民主,意味着社会没有充分实现人们的政治权利。经济上的不平等表征着剥削,社会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意味着压迫。社会主义之所以要消灭剥削和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上的不平等,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只有做到公平与效率均衡才是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做到:

第一,必须完善和建立维护公正的政治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政治上的公平要求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公正,政治决策必须公正,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决策的贯彻执行必须公正。政治上的公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国家必须依据政治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管理社会,而这些政治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制定首先必须是公正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使人们的个性得到充分自由的发挥;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

第二,必须实现和维护机会均等和平等竞争的机制,才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出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机会均等和平等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高效率社会的必要条件。机会均等产生效率,更高程度的机会均等产生更高的效率。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当务之急是解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问题。只有实现和维护机会均等与平等竞争,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推动全社会效率的提高。

第三,必须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奠立牢固的基础,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大量德才兼备的建设者,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最大实现。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社会稳步前进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坚决维护人的尊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上的平等,让人们的个性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不断发展创造条件,使整个社会得到高效率。

作者简介:丁佳(1981- ),女,安徽宿州人,安徽省宿州市统计局中级统计师,河北大学2007级MPA班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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