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亮 李 皓
[摘 要]产业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其开发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本文对其中的单体开发组织形式,政府组织与引导形式,技术合作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组织形式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4.027
[中图分类号]F0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4-0079-03
产业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和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整体而言,共性技术是一种可以促进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作为产业进步和升级的技术平台,在产业政策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从目前的共性技术开发实际来看,涉及的组织形式非常多,如国家科技计划、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单个企业、科研院所、大学、企业(公司)技术联盟、产学研合作组织、官产学研合作组织等。要对这些开发组织形式做全面分析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对单体开发组织形式、政府组织和引导的组织形式、技术合作组织形式分别进行分析,并进行比较研究。
1.单体开发组织形式
本文认为,单体开发组织形式包括从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在共性技术的研究领域,由于共性技术的外部性特征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再加上共性技术研发对企业资金投入、人才投入、科研设备等条件具有很高的要求,使得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动力去进行共性技术的开发。研究型大学是我国基础技术研究的重要承担者和有益补充,但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研究型大学在基础研究方面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从研究的角度来看,研究型大学的主要作用是进行公共基础知识的研究开发,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基础研究为起点,因而,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也应该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在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将大学作为其开发主体,这有利于大学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但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高校虽然具备了比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但是由于研究型大学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往往脱离产业实际或产业化速度缓慢,并没有在共性技术的开发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共性技术研究主要由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所属科研院所承担,我国建国初期大规模建立国家研究院所的初衷之一便在于进行共性技术的研发并进行有效的推广。从1999年开始的我国中央和地方科技机构企业化转制,在宏观层面上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为:基本扭转了过去长期困扰我国的“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创新系统框架下科技管理体制的重构,一大批应用型科技机构的企业化改造使我国科技体制结构更加合理和有效;同时,转制也促进了市场整合社会资源能力的形成,有利于消解政府的投资风险。但是,转制政策的“一刀切”倾向,即毫无保留地把产业应用类科技机构与政府脱钩,完全转变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组织,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会削弱对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
由此看来,在我国无论是企业、高校还是科研院所,都无法独立完成产业共性技术的开发任务。
2.政府组织和引导的共性技术开发组织
现代产业的国际竞争已经从市场化阶段的技术竞争走向竞争前技术的竞争,而共性技术作为竞争前技术,是一种基于能应用于未来商业或为特殊的商业原型所开发的早期非常不确定的技术,能提供大范围的潜在应用机会。一旦应用,它们就能对企业和产业的技术层次和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一个地区或国家的产业国际竞争力也产生决定性影响。由于共性技术研发领域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导致企业对共性技术投资严重不足,世界各国政府逐步认识到政府在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目前发达国家对于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已逐步达成共识,其研究机制逐步趋向相同,即在政府的强力支持下,在财政上进行大规模的资助,在税收上实行抵扣等优惠政策,在法律上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以国家研究机构为主导,实施各种计划战略,利用行政和市场的机制,联合学术界和产业界组成各种形式的R&D联合体,实施各类基础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的计划和项目。政府引导和组织的组织形式成为共性技术开发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
3.共性技术开发的技术合作
对于产业共性技术而言,由于共性技术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在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合作更多、更广泛。有学者经过分析认为,共性技术的合作除了技术合作的一般原因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的原因。并且通过分析认为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的技术合作形式有以下几种:技术外包合作、技术项目合作、技术基地合作、技术基金合作研发、技术联合体合作和虚拟(网络)合作组织。
4.比较分析
(1)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产业共性技术的单体开发组织形式,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具备了一定的研发实力,但是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都无法独立承担共性技术的研发任务,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政府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中必不可少,而且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技术合作组织,对产业共性技术而言,竞争前技术的特征和基础性、关联性等特点决定了合作研发这种组织形式尤其适合于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2)从所起的作用而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是共性技术开发的具体承担者,企业是技术开发的主体;政府在共性技术开发中的作用体现在对技术开发组织的引导和组织;技术合作组织的形式很多,总体而言都是共性技术开发的具体承担者。
(3)企业开发共性技术的主要组织是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或者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和高校的主要开发组织是机构内设置的研究组织;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计划、官产学研合作组织等;技术合作组织有多种合作组织形式:技术外包合作组织、技术项目合作组织、技术基地合作组织、技术基金合作组织、研发技术联合体合作组织、虚拟(网络)合作组织。当然,政府在这些合作组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从承担开发的共性技术类型而言,企业一般开发企业内共性技术,高校和科研院所若是独立进行研发,也多是开发一般产业共性技术;政府组织的共性技术开发组织以开发产业间共性技术或关键共性技术、基础性共性技术为主;技术合作组织开发的也多是产业间共性技术或关键共性技术、基础性共性技术,当然技术合作组织中也往往有政府的参与和促进。
(5)从技术的扩散性和外溢性而言,无论企业、高校还是科研院所,由于开发的共性技术所有权都由开发主体拥有,对外形成了技术壁垒,扩散性和外溢性都比较低,对产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也就比较低;政府组织的共性技术开发组织,其技术开发承担者若为单一个体(如科技计划),成果为该开发机构所有,扩散性和外溢性都比较低;若开发任务为多个开发主体联合承担,则扩散性和外溢性要强一些。技术合作组织中全部由企业组成合作开发组织技术的扩散性和外溢性最强。可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本文认为技术的扩散性和外溢性越强,对社会总福利贡献越大。
(6)从共性技术与产业的结合程度看,企业是技术开发的主体,开发的技术都是本企业所需的,紧跟产业技术发展潮流,结合程度比较高;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独立进行共性技术开发时,则往往根据本单位的学科特色和研究兴趣进行,与产业实际的结合程度不紧密。政府组织的共性技术科研攻关、科技计划等其他形式,都是在把握产业技术发展的趋势的前提下,经过征集筛选,选择重要关键的共性技术进行,与产业实际的结合程度比较紧密。技术合作组织由于是由多个多种类型的技术开发主体组成和承担技术开发任务,其中企业占有一定的比重,若完全由企业组成,则所开发的共性技术与产业实际的结合程度最为紧密。
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组织形式开发层面比较见表1。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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