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井喷”

2009-08-18 10:16
人力资源管理 2009年8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井喷仲裁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些地域出现了激增,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最高法院:下发《指导意见》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情况,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法院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又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作用。

《指导意见》解读

《指导意见》在具体内容上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要求各级法院按照“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的原则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该《指导意见》对企业也给予了照顾,规定各级法院要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方法,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法院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负责人对这条规定的解释是,法院不受理上述情况下的起诉。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如何判定“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指导意见》没有具体规定,这显然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极大的空间。

上海浦东:推广群体性劳动争议化解之道

面对金融危机下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上海浦东新区总工会推广金桥工会联合会“化无序纷争为有序协商”的劳资矛盾处置办法,并以单项集体合同的形式固化集体协商的结果,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为职工和企业搭建好沟通、协商的平台,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为新浦东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自去年底起,新区部分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了搬迁、关闭、停产、减员、降薪等措施,由此引起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据统计,今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去年同期的2倍,超过了2007年全年案件的总和。在这些案件中,还有不少是群体性争议,因涉及人数多、劳资双方情绪对立,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劳资矛盾,新区很多基层工会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金桥工会联合会通过搭建协商平台,在第一时间疏导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成功化解了多起劳动争议。

贵阳:“案多人少”劳动仲裁员不堪重负

截止到6月30日,贵阳市劳动仲裁院所接手的案件达到1078个。由于案件多,人手少,该院只能采取排队等候审理的方式。“白天审案件,晚上写裁决,几乎所有的时间都用来审案、调解、裁决”。

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庭长告诉记者,前些年一个仲裁员年审案件数量几十件,近两年一个仲裁员年审案件几百件。尽管如此,劳动者和企业还是觉得庭审的速度太慢。

“我们仲裁院的工作人员都这样形容自己的生活:白加黑、5加2,也就是说,我们白天黑夜、双休日都在工作。大家都已经不堪重负。案件的增加,反映了老百姓越来越注重自己的权益,能够帮助老百姓维护合法的权益,我

们也感到很高兴。但是,现在的人手实在太有限了。”他说。

湖南: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日前,湖南省高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者没有加班证据的,法院应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成立。

指导意见明确: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部分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小额是指多大额度?以长沙地区为例,当前长沙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这也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提出的追索工资的数额不超过79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就为终局裁决。

“劳资纠纷的处理要快。”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有些仲裁案额不大,仲裁委裁了,劳动者也满意,但有些单位为了恶意维权,要打官司,增加了劳动者的成本。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有仲裁员收受贿赂或是在裁决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伪造证据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诉撤销裁决。

纠纷的五大特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激增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

从部分地域看,有的地区案件增长尤为明显。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内容复杂化

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除保留了过去常规的请求事项外,还出现了大量有关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区间多样化

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使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问题更多。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群体化

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劳动者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是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又一显著特点。

公民代理人和不良律师不当引导、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的漏洞进行诉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日趋增多。

三大成因催“升”纠纷

特定经济环境

由于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全国许多企业和行业经营困难,持续亏损,一些企业停业、倒闭和破产,用人单位拖薪、欠薪现象普遍,携款逃匿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

两法的颁布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行后,许多劳动者以此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纷纷通过仲裁与诉讼方式解决矛盾。

仲裁和诉讼的门槛大大降低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

仲裁、诉讼门槛的降低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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