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经验之间:试论联邦党人的政治哲学基础

2009-08-13 09:47杨明佳
关键词:理性经验

杨明佳

摘要:美国联邦党人的政治哲学建立在欧洲启蒙运动后的智识基础之上,他们通过洛克的理性,确立起联邦宪法的政治合法性;同时他们又借助休谟的经验,为建立有效的政治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理性与经验之间的政治哲学基础,使美国联邦宪法在理想的政治价值原则和现实的政治秩序要求之间获得了某种平衡。

关键词:联邦党人;理性;经验

中图分类号:D73/7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1 6

1787—1788年美国制宪辩论彪炳现代史册,不仅因为它形成了奠定现代美国政治基础的联邦宪法,而且还留下了《联邦党人文集》这样一部经典文献。关于《联邦党人文集》在思想史上地位,杰斐逊当时就给予高度评价,“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是最值得推荐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最值得推荐的政府科学的著作,洛克的小册子《政府论》也值得一读,他道出了我们的观念中的一些重要的论断;但是,如果从理论下降到实践层面,恐怕没有一本书比《联邦党人文集》更好”。而要更深入理解联邦党人的政治构想,则必须对联邦党人秉持的政治哲学基础有一个基本的把握。本文将以1787—1788年的制宪辩论为背景,对联邦党人的政治哲学进行分析。

一、启蒙运动与美国建国时代的精神氛围

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其他欧洲国家在世界各地殖民地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这个以英格兰和北欧移民为主的新大陆,在精神与文化上与欧洲有着直接的隔不断的联系。北美殖民地从文化上看是欧洲文化的一个延展和新的分支,以欧洲为根基的西方文明,从本质上异于东方文明之处在于,西方是一个高度异质性的多元的存在。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思想,大多发端于近代欧洲这块政治上高度分裂同时又相互竞争的土壤之上。由于北美是以英格兰移民为主同时包括其他欧洲民族所组成的多元种族所构成的移民社会,因此欧洲思想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也比较充分体现在北美殖民地。对此,美国思想史学者唐纳德·鲁兹曾对建国时期的主要政治文献的引文进行过深入的统计学的分析。大致而言,建国时期的美国政治文化具有一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思想的开放性。美国政治精英们的知识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古典时期的希腊罗马作家的著作,如古罗马的圣西罗和古希腊的普卢塔克,也有大量的近代欧洲思想家的作品,如孟德斯鸠、洛克的作品,既有英国思想家的著作,如布莱克斯通、洛克·霍布斯等,也有欧洲大陆的思想家的作品如普芬道夫、孟德斯鸠等。帕灵顿曾这样描述约翰·亚当斯的思想渊源:“作为嗜书成性的读者,他的思想有许多源头,他的记忆是储存事实和理论的巨大仓库。年轻时,他追随洛克,信奉天赋人权论;但随着年龄增长,他抛弃了天赋人权论。他对人性的解释来自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和休谟,在他们论自私和模仿的心理学中发现了与他早期接受的加尔文教育相一致的观念。他从博林布罗克那里学到很多,曾5次阅读他的著作,但对共同体的知识分子詹姆斯·哈林顿,他以最热切的激情予以发现,以至于称他为哈林顿的门徒也不为过。”可见,在美国的政治精英们那里,整个欧洲知识界都是他们思想的源泉。他们这种兼收并蓄地对待欧洲思想的方式,与美国人注重实践和实效的民族性格联系在一起,是后来所谓实用主义哲学在早期美利坚民族政治生活的某种反映。

第二,基督教的深刻影响。革命时期美国政治思想家,以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的基督教理念作为重要的思想资源,对圣经所进行的革命性解读成为美国革命和建国时期重要理论论证方式,美国的政治精英通过发掘圣经中所蕴含的自然法和平等思想,赋予自由和独立这些政治观念以神圣性与合法性,并且借助圣经在普通大众中的心理基础,扩大了革命观念的政治影响力,并为后来美国宪政体制的确立奠定了一个超验和宗教的维度。不仅如此,“没有任何一种精神爱好能像基督教观念那样,将这些不同的阶级、地域和种族团体,在某种程度上团结在一起”。有美国学者就承认,在美国传统的链条中,除了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的政治科学和启蒙哲学这一因素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传统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就是圣经一改革一清教的传统。

第三,结合着大陆法和普通法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在美利坚政治传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国的孟德斯鸠和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柯克,代表着18世纪整个欧洲最为深刻的有关法的见解。他们的思想在建国时期的美国政治精英中,具有无比崇高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宪法体制设计体现的正是孟德斯鸠的政治和法律观。美国人从布莱克斯通、柯克的著作中体悟到,落实法治,不仅要重视法律文本的严密性,更强调通过司法实践来彰显法治的灵魂。对此,当代美国学者对于英国普通法的影响给予了高度肯定,“布莱克斯通的法律理论基本上造就了殖民地居民的态度,并且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激烈地反映出来”。正是在美国最初两代法律学家的努力下,“柯克以人权和理性作为约束议会的基本原则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

第四,英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决定性影响。美国革命尽管包括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但是这并不表明美国的思想文化与英国的完全对立,而是恰恰相反,美国人不仅以源自英国的思想来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而且还以英国的现代政治哲学和政治经验来建构独立之后的新国家。正如梅列·库迪所指出的,“美国人从殖民时代继承下来的精神生活的遗产,大不列颠的贡献远大于其他地方,因为英语人口构成了殖民地社会的主体”。美国宪政学家戈登也认为,“为了理解美国革命的政治理论——承认一下这一点是必要的,即美国革命的智识领袖(托马斯·潘恩是个引人注目的例外)并不想彻底割断与以往的联系并重新建构政治社会;而是一直想保留发展作为殖民地政治结构之基础的制度和理想。美国独立战争是英国宪政的一个延续;遗憾的是,法国没有任何可比较的传统”。

可见,欧洲的启蒙运动中形成的新思想和新观念,与北美殖民地居民逐渐提高的教育文化水平以及相对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北美殖民地造就了一种独特的精神氛围,而这种独特性,就在于北美的政治精英的知识论基础是理性与经验的融合,也就是说,既非完全的理性主义,也不是完全的经验主义,而是这两种知识论的调和,是一种建立在经验评判之上的理性,或者说是建立在理性自省之上的经验。对此,默顿·怀特教授明确指出:“在18世纪的哲学词汇中,没有哪一对概念,比理性和经验在联邦党人中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而正是对经验和理性的重视,赋予建国时期美国政治精英与世界其他地方不一样的特色,这种调和了理性与经验的知识论为美国制宪时期的政治精英进行有价值的政治辩论,提供了重要的智识基础。

二、理性与联邦党人的政治合法性论说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中心议题,政治合法性

的核心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统治权,以及体现这一统治权的制度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和其他国家的承认。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合法性就是指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统治才具有正当性,人民对统治权威的服从才是自觉自愿的,而不必无所不在的强制。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不仅要规范国家权力结构,保护公民权利,而且必须通过某种政治论说,确立起政治的合法性。因此,费城制宪会议的美国精英,也必须在宪法中建构其被人民认同的政治合法性论说。

中世纪欧洲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宗教政治神学的信仰先于理性的论断基础之上,君权神授既确立了罗马教廷的崇高地位,也为欧洲封建国王们建立世俗政治权威提供了理论支持。不过在经历了近代以自然法和理性为核心的欧洲启蒙运动之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已经从信仰转向到理性。联邦党人自然也不例外,他们接受洛克式的理性观念,并以此为联邦宪法建立起合法性的政治论说。有学者评论说,宪法的制定者是洛克派哲学家,而非托马斯主义者,对他们而言,真理来源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

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的洛克,对理性有着自己的独特理解,“所谓理性,我想它在这里并不是指构成思想训练和推理证明的理解能力,而是指某些明确的行为准则,所有的优良品质和养成正确道德观所需要的一切,都是由此而来。理性并不确定并宣布这种自然法则,而是寻找它,发现它。与其说理性是自然法则的创造者,不如说是它的解释者”。因此,洛克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从根本上讲是建立在这些体现着上帝意志和自然法的理性基础之上的。洛克政治学说这一特点,为约翰·邓恩和约翰·格雷等现代学者所肯定:“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只有在作为神圣自然之表达的自然法概念中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萨利在讨论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思想的知识基础时也持相同看法,认为“自然法理论是洛克、霍布斯及法国启蒙哲学思想的核心”。

洛克理性政治学说的直接表现,体现在他有关社会契约的论述。在洛克看来,人类政府的形成,是拥有天赋自然权利的公民主要基于克服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以便更好维护公民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从而而将部分属于个人的权利让渡给公共权力机构。这样,通过契约论的语言,将权力的渊源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政治哲学中有关政治权力来源的种种神话,将政治的合法性置于人民同意这样一个全新的基础上。人民成为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可以根据统治者的表现,保留着更换统治者的权利。这样,洛克从理性和自然法出发,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哲学。这一论证逻辑,不仅体现在杰斐逊的《独立宣言》中,同样也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以及它的支持者,甚至它的反对者的文献中。

就居于制宪进程主导地位的联邦党人来说,他们对理性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方面,联邦党人以洛克倡导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基础,建构起本体论的道德哲学。虽然联邦党人并未在他们的文集中详细讨论自然权利,但是在制宪会议期间,许多与会代表都将自然权利作为基本原则,《独立宣言》的政治道德理念不仅并未就此消失,而且还继续作为宪法的制定理论基础。杰伊在文集第2篇中,曾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论及政府的作用,他说:“再没有比政府的必不可少这件事情更加明确了;同样不可否认,一个政府无论在什么时候组织和怎样组织起来,人民为了授予它必要的权力,就必须把某些天赋权利转让给它。”与此类似的还有麦迪逊在第43篇中论及的自我保全的原则,“只要想到这一情况的完全必要,想到自卫的重大原则,想到自然与自然之神的卓越法则——它宣称一切政治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的安全与幸福,而且所有这类制度必须为此目的而献身,第一个问题就立刻可以得到回答”。在这里,我们仿佛听到了《独立宣言》中有关追求幸福是合乎自然法和神的本性的回声,宣言中的生命权在麦迪逊这里用“自我保全”的字眼所替代。他只是通过这样的道德陈述来表明超越邦联体制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各邦之间的契约如果不能获得成员各方的一致同意就无法体现《独立宣言》中政府基于人民同意的原则。

另一方面,联邦党人以洛克哲学为基础确立理性之上的伦理知识。制宪时期,联邦党人依然坚持洛克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论,并且相信道德也能成为一门实证的科学。汉密尔顿鼓起全部的热情,利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来反驳其政治对手,在文集第31篇中他明确指出,“在各种讨论中,都有一定的基本真理或首要原理,它们必然作为以后一切推论的根据。这些真理含有一种内在的证据,它能先于一切思考或组合得到人们的赞同”。在这个意义上,他更进一步推断,道德的格律如同几何定律一样确定无疑。汉密尔顿所说的基本真理,在洛克那里被看成为基于直觉的知识,洛克同样认为这些知识是真理,因为这些知识如同阳光一样直射在内心深处而无法抵抗,人们只能试图发现某些语言来不加曲解地表达这些东西。因此,汉密尔顿一直都认为,否定这些不证自明的真理是荒谬的。

这样,通过理性的尺度,联邦党人确立起了联邦宪法的政治合法性,但是,与其政治竞争者反联邦党人有所不同的是,他们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理性主义者,他们对于理性的局限有着深刻的体察,他们深知,建立一个有效的政治制度,仅有理支持是不够的,还必须从人类的历史和经验中获取智慧,来解决制宪立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三、经验与联邦党人政治有效性的建构

如果说政治合法性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那么,政治的有效性则是所谓政治科学的主要使命;前者着眼于政治生活的价值和意义,表达的是政治应该是什么的应然政治逻辑,后者则着眼于政治制度在实际政治运转中的可行性,可靠度以及政府效能,表达的是政治生活实际上是什么的实然政治逻辑。在政治学的意义上,二者尽管属于不同层面,不可替代,但是事实上又相互影响。从美国早期政治进程来看,邦联体制本身政治合法性的危机,源于政治有效性的缺失。也就是说,松散的邦联架构不仅未能实现政府保护个人自由宗旨,反而导致了某种无政府状态。而要建立真正的政治科学,探求政治的有效性,则必须转换其哲学基础,必须走出理性主义的限制,将整个研究完全建立在经验主义之上。在这一点上,休谟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洛克。如果说洛克的理性主义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那么,休谟的彻底的经验主义则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科学的理论基础。

苏格兰启蒙哲学家大卫·休谟是公认的经验哲学的完成者。1740年休谟发表《人性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经验主义的哲学,并且批判了以笛卡尔为代表的欧洲理性主义。如果说洛克在社会政治领域中,还为理性主义保留有地盘,那么,在休谟那里,无论是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还是认识论意义上,理性已经被置于次要的位置,经验成为其

整个哲学的核心范畴。休谟承袭了知识起源的经验论和贝克莱存在即被知觉的观点,认为人的知识来源于经验。休谟第二个重要的结论是:物质实体和心灵实体的不可知。这样企图以理性来获得确定性的知识,就被休谟彻底否定。建立在彻底经验论基础上的休谟哲学,必然走向怀疑论。休谟不仅怀疑人类能够获得关于自然和社会的整全性的知识,而且也对由情感所驱动的人性持怀疑的态度,对洛克有关自然状态中的完美人性假设也持批判态度。休谟转而从功利的角度来解释政治社会中的服从行为。他并不太认同霍布斯、洛克的契约论,“这种协议就其性质看,并不是某种许诺——协议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让别人占有他的财务,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同样对待我”。可见,休谟的哲学已经超越了早期洛克等建立在理性和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自由主义,从而将自由主义奠定在一个经验和功利论基础上,他终结了英国的理性主义,同时也成为向19世纪中后期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的一个过渡。这种从经验到功利的哲学逻辑,为执掌政权的现代自由主义信徒们提供了确立宪政秩序所需要的理论工具——以有效性为导向的现代政治科学。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联邦党人则正是这种新的政治科学的实践者。

1787年8月13日,迪金森在围绕征税权的归属问题时,就曾经直接表达了联邦党人在理性和经验问题上的立场,他直截了当地指出:“经验必须是我们唯一的向导,理性可能误导我们。英国宪法中特别令人赞叹的机制,并非理性的发现。由陪审团审理的方式,看来荒谬,曾经遭到许多主张理性的人的反对,可是这种方式的发现,并不是理性,而是经验。”帕灵顿在研究汉密尔顿的思想倾向时就这样评价这位联邦党中最保守同时也是最具现实主义立场的政治家,“他受影响最大的思想家似乎是休谟,从休谟那里他学到了犬儒主义的心理学”而当代美国学者默顿·怀特也明确指出,“尽管联邦党人偶尔也用自然法等理性主义的观点来为特定的政治原则辩护,但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在政治科学的认识论上则主要还是经验主义者”。大体上说,休谟的经验哲学作为联邦党人的主要知识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上:

第一,以历史经验支持其联邦和宪政主张。在整理出版的联邦党的85篇文献中,几乎大部分文章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为美国人所熟悉的欧洲历史和殖民地各州的政治经验。比如,在论及联合和建立统一联邦的政治好处时,汉密尔顿一方面总结古希腊城邦国家覆灭的教训,同时也反思大不列颠的分裂史,为此他感叹说,“大不列颠的历史,一般说来是我们最熟悉的一部历史,它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教训。我们可以通过他们的经验得到教益,而不必付出他们所付的代价”。“指望几个相邻的独立而未联合的国家一直和睦共处,那就是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这种经验论证,成为他们确立政治结论的基础。在联邦党人看来,经验是最具智慧的使者。与此见解类似,麦迪逊则认为,“经验是真理的判断,在答复是毫不含糊的地方,必然是明确而神圣的”。汉密尔顿也建议道,“我们不妨请教一下经验,凡是能找到经验时,总是应该遵循它的指导”。对此,美国历史学家道格拉斯·阿代尔就认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并不是反智主义者,他们不仅关注理论,而且重视过去的历史,并以此来为宪法辩护。比较而言,如果阅读反联邦党人的著述,他们更愿意引用欧洲思想家的观点来进行理论辩护,多是从他们心目中定义的优良政府出发,来反对充满漏洞的联邦宪法。也就是说,反联邦党人并不能区分应然政治与实然政治的逻辑,因此,他们就无法从现实政治出发,构建可行的方案,就只好站在理想政治的彼岸,来对联邦党人提出的政治安排进行价值性的批评。

第二,怀疑论基础上的人性论。对人性的基本预设,从来都是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进行政治设计的主要依据。因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驱动的,因此对待人性的认知,就成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先决性因素。如前所述,休谟彻底的经验论,导致他的哲学最终走向怀疑主义。将这种怀疑论推及到人性问题上,则表现为休谟对人性持有一种潜在的幽暗意识。休谟认识到,追求私利是无法消除的人类的天性,只有承认它,并利用它才能诱导人类的行为导向一种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结果。休谟的人性观对美国的建国者们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制宪会议上,德高望重的老富兰克林宣称,人类为野心和贪婪所统治,正如他们的思想为金钱所束缚一样。麦迪逊的解释更为直接,“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麦迪逊之所以强调分权的重要性,而不是诉诸靠不住的道德来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就在于他在人性观上,遵从了休谟的路线,意识到了人性的局限,而这种局限,不仅体现在政治精英上,而且同样也表现在普通大众身上。汉密尔顿对人民就深表怀疑,他说,一切社会都分成少数和多数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富有和出生良好的人,第二部分是人民大众。据说人民的声音是上帝的声音;然而,不管这句箴言多么广泛地为人引用并信奉为教条,事实上并非真理。人民好骚动,多变化,极少能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决定。对此,梅森站在反联邦党人的立场曾经这样抱怨说,“许多在《独立宣言》上签过名的人,以及几乎所有在宪法上签过名,并在序言中自称‘我们合众国人民的人,在从政治理论王国转到政治现实王国时,差不多都不相信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戈登·伍德的评价比较公允,他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尤其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联邦党人,并不想改变美国人民的特性,他们不是乌托邦主义者,而是对人性持有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

第三,对利益与派别的现实主义态度。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多元化是美国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任何政治设计都必须从这样一个现实出发,都必须承认这些多元化的利益,以及为追逐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各种派别。从休谟的经验哲学出发,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对利益和派别持有现实主义的态度。联邦党人理解商业社会中利益的巨大力量,因为利益是将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牢牢联系在一起的接扣。在联邦党党人文集第10篇中,麦迪逊集中讨论了利益和党派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鉴于人民关心派别之间的斗争所引起的政治不稳,麦迪逊首先界定了派别之争或党争,“我理解,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在这里,麦迪逊并未完全超出那个时代人们对于派别的偏见,没有看到这种争论背后的对社会政治发展的正面价值,但麦迪逊的明智之处在于,他不是一味要简单

地取缔这种派别或党争,而是主张用一种疏导的方法来控制党争,因为麦迪逊看到,“党争的潜在原因,就这样深植于人性之中;我们看到这些原因到处根据人类社会的不同情况造成不同程度的行动”。显然,取缔党争是愚蠢的,换而言之,取缔党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取缔人民的自由。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而麦迪逊的这些结论,显然受到了休谟的《论党派》一文的影响。可见,有关派别问题的思考,麦迪逊等人完全继承了休谟的观点,以一种比较客观的立场来看待这一问题,将派别视为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时的一个必要变量加以考虑。

总之,联邦党人的知识基础,建立在近代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的知识基础上,在理性和经验这两个知识传统之间,他们通过洛克式的理性来论证联邦宪法的合法性;同时,他们又借助休谟的经验,从现实的角度,来建构有效的制度安排。比较而言,联邦党人更偏重于经验主义,因此其辩论总是能够紧扣现实,从而能为在政治科学和技术层面解决美国当时的危机提供灵活有效的对策,使自由主义在美国以某种新的形式存在和发展,恰如巴特勒所说的那样,“我们应该追随梭伦的榜样,他提供给雅典人民的,并非他能设计的最好的政府,而是雅典人民最愿意接受的政府”;反联邦党人则更偏好于理性主义,他们对于理性原则的执着,使得美国的政治变化始终受到理性主义因素的强大牵制,从而保证在多变的现实面前,不会因过分强调政治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堕落为政治机会主义,失去政治的基本道德原则底线。这样,经验主义的灵活性和理性主义的原则性,体现在1787—1788年的制宪辩论中,并最终凝结在充满活力的美国宪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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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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