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龙
摘要:在食品供应链条上,各利益相关方在博弈过程中伦理道德缺失会导致利益对健康的侵害。当代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利益与健康冲突中道德的失范,其实质是利益对健康的侵害。食品道德失范既与食品本身的特性有关,也受到食品从业人员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它是道德主体与实践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要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规避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食品;安全;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02
一、当代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与实质
食品安全体现的是食品与人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讲,食品安全就是食品稳定地满足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又不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它体现的是食品的数量质量与人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的内涵是多方面的,既包括量的安全也包括质的安全。数量的安全不仅包括社会有稳定的充足的食品供给,也包括个人有购买或获取满足自身生命健康存在所需要食品的能力。而质的安全也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不仅要无毒无害,也要富有营养,还要健康均衡。食品的供应与人的生命健康需求是一对矛盾,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食品的数量和质量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变化,而人的需求也在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当代社会食品供应问题已基本解决。在吃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基础上,人们开始追求绿色健康营养的食品。但当前,营养缺乏,不健康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大量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人形容,“每拿起一次筷子就是一次历险”,反映出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
表面上看来,食品安全问题由技术水平低,管理不到位,法律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但其深层原因却在于伦理道德的缺失。在食品供应的链条上,各利益相关方包括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从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观出发展开博弈,在博弈中食品伦理的缺位或特定条件下道德的失范就会导致利益对健康的侵害。食品经营与监管者不遵循现有的知识判断标准和饮食安全规则,而是明知某种行为有危害,却为了自身利益,主动做出、参与或者放任此行为的发生,从而对公众健康造成伤害。
近期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健康博弈中伦理道德的缺位与失范。一些企业经营者道德素质低下,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首先,违规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或其它化学品,毒素残留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的隐患。如农药超标的水果蔬菜,有抗生素残留的大闸蟹等。第二,在制作、加工处理的过程中违规使用防腐剂、添加剂等,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添加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添加工业染料和吊白块的腐竹等。第三,某些企业用便宜原料生产出几乎没有营养的产品,也使一些消费者深受其害。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便反映了这样的事实,没有营养的奶粉虽然不含有毒成分,但它也能使众多婴儿失去宝贵的生命。在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表现出的是对利益的过度追求,生命价值观的缺位,伦理底线的突破,社会责任意识的丧失。当代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利益与健康冲突中伦理道德的缺失,其实质是利益对健康的侵害。
二、食品道德失范的原因与机理
道德的形成与失范具有社会历史性,它是道德主体与实践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食品道德的失范既与食品本身的特性有关,也受到食品从业人员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当前中国食品道德的实践环境特征主要在于:食品生产还没有完全从提高数量转向提高质量上来,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况普遍存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较低安全水平的食品由于低价格而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市场发育尚未健全;法制化程度不高,标准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够全面、高效;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与权利意识都不是很成熟。由于食品作为一种商品的特殊性,再加上当前食品运行环境中的问题,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方式就开始突破了行业规范与道德底线。
首先,食品的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漠。食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其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非常突出。所谓经验品特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后才能够做出评判的内在特征,如食品的口感、味道和烹饪特征等;信任品特性主要是指即使消费之后消费者也不能做出真实正确评价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水平等方面的特征,诸如营养素含量、农药残留、病菌含量、激素含量等等。当代食品的种类翻着花样出现,而且在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有大量新技术的应用,比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不断推陈出新,食品的经验品和信任品特征变得越来越突出。食品的经验品、信任品特性造成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根本不能凭知觉或经验对食品的质量做出合理的评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就丧失了责任意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足,生产经营伪劣、不合格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引发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的丧失。外部性指的是一个人或厂商的行为不仅使行为人得到好处或坏处,而且可使其他的个人或厂商也得到好处或坏处。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引发了食品企业诚信的丧失。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外部性是这样形成的:优秀厂商生产并出售合乎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带来食品满足感和安全感,而这种食品满足感和安全感可以通过其消费者传递给其他的消费者,这样,某种食品就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当消费者不能准确分辨优质产品和伪劣产品时,就可能凭借着优秀厂商留给他们的印象而实际结果是购买了伪劣的产品,结果给不法厂商带来了收益。反过来,不法厂商生产的伪劣产品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食用,而且还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致使其有不安全的食品购买心理,同样这种感觉可以被传递给更多的其他消费者。消费者凭借着伪劣产品在其心目中留下的恶劣印象就会对市场上的产品产生怀疑,也就影响了优秀厂商优质产品的销售。而由于食品的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食品市场的这种外部性问题非常严重。这种外部性就驱使一些不法厂商通过各种手段,人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与正规厂商生产合乎标准的产品一起在市场上流通,进而引发不正当竞争与诚信的丧失,造成食品市场的失灵,其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
最后,食品监管的困难造成生产经营者投机心理的产生。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环节多,政府监管受限于人力、物力、财力,在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留有“自由空间”,而“自由空间”的存在滋生
了大量的投机行为。从客观上讲,食品安全涉及从田头到餐桌的整个产品价值链,食品从最新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的环节。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不安全因素,给监管带来很大困难。而我国的食品生产非常分散,除规模化食品企业外,还存在诸多手工作坊和农户,数量极大,有些还地处隐僻,监管信息十分不畅,这更加大了食品监管的难度。从主观上讲,目前我国监督体制尚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监管部门的很大一部分精力在相互依赖、推诿中消耗掉,造成监管不力。同时,食品监管过程也是监管者自身利益与本职责任博弈的过程,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重罚轻刑、权力寻租以及“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等现象。另外,在食品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博弈。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部门可能出现“损公肥私”的情况。地方利益的驱动使地方政府做出与政策目标相反的选择。产地监管部门失职,并不在于他们不知道“人命关天”的道理,而在于地方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错位。这些不作为、不公正的监管行为与监管者的责任相背离,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生产经营者的投机行为。
三、规避食品道德风险的实践对策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与食品伦理道德的失范密切相关,而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仅凭安全技术的提高、法律的完善和监管制度的健全来实现。市场的负外部性以及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等问题,使市场具有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政治干预也同样具有局限性。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因而,伦理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关于伦理与实践的关系,特里·库珀认为,“我们可以将伦理问题的处理视为一个正在进行中的,在时间和信息的制约下为我们所面临的具体情况设计最好的行动的过程”。因而,在食品管理的实践中要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道德风险的发生,只有随着道德风险的降低,食品安全事故才会越来越少。
(一)加强伦理教育,打造道德产业
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而必须使之走向实践,服务于实践。首先,加强伦理教育,重塑道德底线。伦理规范是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要对食品从业者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开启个人道德认知能力,灌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食品理念,培养其尊重生命、关爱健康的道德观。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引导机制,将食品伦理道德观念引入到食品实践的各个环节,做到伦理决策、伦理生产、伦理监管、伦理消费。第三,支持建立食品生产供应链相关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主导行业自身的道德自律。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积极作用,建设道德产业,实现良心生产。
(二)德法并济,维护道德底线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内容上,它们相互渗透,互相包含;从作用与功能来看,它们又相互补充,相互依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讲,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食品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借助于食品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时,才能有效实施。但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则由于威慑力量的不足可能导致有些人突破道德底线。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遵守法律。因而,要加强两者之间的互动。一方面,要在食品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增加食品伦理道德规范内容,加快道德向法律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在建构食品伦理道德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刑罚结合,使投机者一旦越过食品道德的底线就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三)建立食品供应链跟踪系统,规避投机心理带来的危害
由于食品的经验品、信任品特性,有些食品的质量不容易直接判别,甚至在消费之后也不能马上发现问题。比如,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如不标识,消费者就很难判别。同时,由于市场的外部性问题,即便出了问题,有些产品也很难追溯到相关责任人。而这也正是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投机行为的原因。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食品供应链跟踪系统,来最大限度地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食品供应链跟踪系统使得食品具有明确的身份,具有从农田到餐桌的可知性与可追溯性,可以有效地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要求企业将相关标识信息揭示在食品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的识别和认定。供应商通常有着很强的经济驱动性,在实行食品供应链跟踪的情况下,他们就会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给其自身或品牌带来负面的影响。而某种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这些标识信息对于追溯责任人能够发挥很大作用。
(四)完善监管制度,缩小“自由空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于人类食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一定的管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是必须的。因为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行为,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监管和“自由空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动态关系,监管力度越大,制度越完善,机会主义的“自由空间”就越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和管理者,在企业或市场经济环境未完善时,政府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今后应该在加强食品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建设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尽到其尊重、保护和促进公民食物权的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增加道德压力
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给有出现道德失范可能的食品从业人员施加足够的外部压力。要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把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加强正面引导,塑造道德楷模,保护和宣传那些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企业,弘扬正义。另一方面,要深入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那些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予以曝光,使其无地自容。媒体与社会的监督,能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让其时时慑于媒体的监督和曝光之下。市场经济中每个生产经营者都关注自己的声誉,社会和媒体监督会形成威慑作用,形成对生产经营者的事前约束,使生产经营者不敢越雷池半步。已有诸多证据表明这种间接惩罚在打击劣质产品方面非常有效。通过舆论的引导和监督,最终可以形成一个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的社会氛围,最终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市场,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六)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遵循道德规范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的创新,还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没有挑剔的食品消费者,就不可能有精致的食品生产者,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是对生产经营者机会主义的最有力约束。作为消费者,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那些不讲责任的企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这样对食品企业形成一种他律的压力,迫使其遵循道德规范,进而逐渐实现食品道德内化。然而,当前我国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弱,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还比较差,不少消费者购买不安全的食品,使许多不法商人有利可图。因而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能力,这样可以从外部迫使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必须着眼于食品道德观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规避食品道德风险。只有实现了伦理生产、伦理经营,百姓才能吃上放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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