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小鸿 吴冠雄
[摘要]文章对我国金融安全的政府干预模式进行分析并展开实证研究。首先分析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前提,然后建立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模型,即简单的囚犯困境博弈模型,采取了比较分析和计量统计方法分析其运行机理和协商性调控模式与合作博弈的区别,最后通过实证进一步验证模式的可行性。研究结论是协商性调控干预模式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有可能在理论上能使我国有效地把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点。
[关键词]金融安全;政府干预模式;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韦小鸿,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经济学硕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圣玛力诺国际科学院在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640;吴冠雄,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硕士,广东
广州510600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123-05
当今,世界金融开放在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令各国政府防不胜防,尤其在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开始将金融安全这一课题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研究重点。
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最大限度地享受国际资本流动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把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点,是我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因此,对于我国金融安全政府干预模式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引言
协商性调控是宏观层面的调控,主要指调控者(政府)与被调控者就如何调控进行充分、正面的协商、共同制定调控政策的一种互动性干预形式,它在激励被调控者不断提高效率、克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同时,实现了政府的干预目标。相对于政府来说,其他主体仍然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如果将被调控者或被监管者从被动从属的角色转化到主动角色,就能提高调控和监管的效率,协商性干预恰好实现了这一点。
协商性调控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协商性干预可以看成是干预者与被干预者之间的一个合作博弈,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变,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其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
第二,协商性调控是基于协商机制上的一种干预。通过干预者与被干预者协商,制定干预政策。这种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干预成本,提高了干预效率。通过干预者与被干预者的充分协商,可以有效地降低干预者收集信息和监督成本,在这种干预协商体制下,干预者要做的是形成一个共赢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意见表达的规则。
第三,协商性干预明确赋予被干预者参与、制定干预政策的权利,改变了被干预者过去的被动接受干预的局面。由于干预者成为制定干预政策的一方,它有充分的动力来表现自己私人信息,所以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这种方法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干预的效率。在传统的干预规则制定过程中,相关的利益集团也会通过各种方法影响到决策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看成是被干预者参与了决策的制定。但是此种“参与”方法与协商性干预中的参与方法存在着质的不同。在协商性干预中,由于明确地将被干预者引入决策中,被干预者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不需要过去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以及行为的扭曲,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干预效率。同时,协商性干预为优化干预措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各种意见、方法会在这样一个场所里相互交融。不要小看这种参与方式由“暗地”走向“明处”,这反映了政策制定方式的改革,也正是协商性干预的政策意义。
二、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前提
协商性调控模式实质上是一个由政府(干预者)和金融交易主体(被干预者)共同组成的博弈主联盟。在合作博弈中,主联盟所得到的总收益应该力求按照协商这样一个原则进行分配,而且在这个原则下,分配的结果不会使得主联盟的参与者产生不满。假如分配不合理,主联盟将无法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联盟也有破裂的危险。
协商性调控模式与普通的合作博弈主联盟的最大的区别在于:
第一,政府不是合作博弈的直接参与者,政府基本上不参与事后的经济利益分配,但不排除政府会收取一些费用,如召集成本等。然而,政府还是可以获得其他方面的收益,如社会效益的提高、经济秩序的维持、政府声誉的提高等等。
第二,政府是主联盟中最合适的秩序制定者和利益分配者。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政府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相对于他方分配更显公平;其次,政府具有天生的公信力与威望,在秩序的制定和利益分配中更容易协调各方利益;最后,政府具有秩序维持和利益均分的愿望,这是政府职能所在,也是国家政策所在,作为执行机构的政府应该负起这个责任。
第三,政府牵头时联盟信息量为最大。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政府拥有众多机关部门,收集信息成本低,成效大;其次,政府提供信息的动力最大,这是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及政府职能所在的缘故。
以下是多方协商性调控的运作示意图:
协商干预各种潜在的好处必须依赖于以下前提条件:(1)被干预者可以与政府就干预内容进行协商,被干预者的地位必须得到认同,否则协商将无法进行或流于形式,这就需要相应的政策机制的改革;(2)对于协商的结果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协商结果一般会写成法律文件,共同约束委托人和代理人,即所谓的“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3)协商的结果是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格局(win-win situation);(4)保持政府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被利益集团所左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作为一个合同方应言而有信,不应以自己的权威单方面改变合同。如果政府失信,可能会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
三、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模型及运作机理
建立简单的囚犯困境博弈模型。设主体A与主体B是某个金融行业内的两家大型企业,对于一个共同的市场,两者采取的策略都是要么合作,要么不合作。下列二表中的每一个方格中的前一个数字代表主体A的收益,后一个数字代表主体B的收益。弈,那么每个主体的占优战略是不合作,如表1所示,方格3(不合作,不合作)就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但是,从表1中可以得出,这个结果是没有两个主体都合作时为好,即方格1。为什么没有出现方格1的结局?这是由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所致。
如果这时有一个干预者(如政府)给两个主体
在作出选择时一个约束,即如果哪个主体不合作就罚其支付40单位给另一方,这个博弈模型就变成表2所示的内容。此时,每个主体的占优策略是合作,所以方格1的纳什均衡结果出现了,两个主体的收益明显会改善。从方格3到方格1的变化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政府干预相当于提供了一种契约安排,缪勒称其为“立宪式契约”(Constitutional contracts)。在约束每个被干预者的境况会改善,所以它们愿意接受这个干预。而为了使这种可能的改进稳定下来,还需要进行“后立宪式契约”(Post—constitutional contracts),即用法制来约束当事人,使其不会出现机会主义的行为。协商干预正是基于这种帕累托改进,此时,博弈的双方是干预者政府和被干预者。
四、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模型在中国信贷市场的实证分析
(一)中国信贷市场金融安全隐患
中国信贷市场的金融隐患首先表现在不良贷款的增加上,不良贷款是悬在银行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它能引发金融风暴进而导致经济危机绝非危言耸听。上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不良贷款就是罪魁祸首之一,所以对金融机构的调控和监管,把不良贷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是解决金融安全隐患的方法。
表3是近4年来不良贷款余额及部分宏观经济指标的数据统计。
银行不良贷款比重较大,风险资产占银行总资产份额超过40%(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应收未收利息数额较大。不良贷款的高位运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风险抵抗能力弱,严重影响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
(二)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模型在信贷市场中的运用
1运用前提。不良贷款的克服不能单凭市场本身去解决,必须引入适当的政府调控和监管。事实上,不良贷款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失灵的体现,当然它的形成具有比较复杂的因素,然而至少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力量,还不足以很好地解决。
2协商性调控的简单博弈模型的运用。对于上述存在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可以引入协商调控模式进行实证分析。
假定现在有同一个市场里面的两个金融机构,A和B,它们在双方的市场竞争中采取的策略要么是合作,要么是不合作;而在不合作的竞争活动中采取的策略要么是恶性竞争,要么是良性竞争(恶性竞争中金融机构的行为会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导致金融的不安全,不良贷款是其中的一个表现方式)。下列二表中的每一个方格中的前一个数字代表主体A的收益,后一个数字代表主体B的收益。
在非协商模式下每个主体的占优战略是不合作,如表4所示,方格3(不合作,不合作)就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但是,从表4中可以得出,这个结果是没有两个主体都合作时为好,即方格1。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水平,政府应该进行干预使表格3的策略向表格1的策略移动。我们可以利用以下做法:政府给两个主体在作出选择时一个约束,即如果哪个主体不合作就罚其支付40单位给另一方,这个博弈模型就变成表5所示的内容。此时,每个主体的占优策略是合作,所以方格l的纳什均衡结果出现了,两个主体的收益明显会改善,社会福利增进了,起到了帕累托改进。
那么是否只要引进这种模式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协商模式的正常运行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然而它有一些前提条件,一旦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协商模式将无法落实。第一违规收益巨大容易打破双赢的策略平衡,届时协商机制将名存实亡;第二政府的公正性受质疑,容易受利益集团左右。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引入第二种模式。
假设金融机构A、B任意一方或双方打破协商框架,政府采取模式二。模式二认为金融交易主体的违规收益与被查处的损失C的比较是确定其博弈均衡的关键。违规收益的大小决定促使金融交易主体违规的诱惑力的大小,违规后被查处的损失大小决定市场规则的强制力的大小。金融交易主体是否违规,取决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规则的强制力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强制力,不管监管者查处还是不查处,金融交易主体都是选择违规;只有当强制力大于诱惑力时,金融交易主体违规的概率越小。
由此可得以下启示或对策:
第一,加大规则的强制力,降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金融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一方面必须加大规则的强制力,即不仅须对违规者给以查处,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坚决查处和严厉惩罚所形成的强有力的强制力才能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力面前的违规企图。另一方面应尽可能降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也就是说,应尽可能降低违规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这就需要我们加强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完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防患于未然,不给违规者可乘之机。
第二,建立完善的监管者激励约束机制。尽管监管者的职责就是查处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职责并不等于现实。现实中许多严重的违规行为未被严厉查处,甚至受到监管者的庇护的现象有时十分严重。这是由于监管者作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的具体实施者,它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由具体监管人员来实施的。通过在上面的博弈模型分析可见,监管者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成本与不查处的损失是决定监管者是否查处违规行为的关键,查处概率与查处成本负相关,与不查处的损失正相关。
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监管者不查处将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带来破坏。监管者的任务是维持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被破坏既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也给监管者的业绩、声誉和升迁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可视作监管者利益的损失。监管者对违规事件进行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以降低违规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查处违规事件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比如,可能得罪了有关的利益集团,遭到违规者利益集团的报复等等。违规者对监管者的贿赂也可视作监管者查处违规事件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监管者接受贿赂,放松管制又存在被查处的机会成本。监管者对其查处和不查处违规事件的收益和损失的评价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监管者既存在教育和筛选的问题,但关键是必须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监管者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惩罚其渎职行为。
对于监管者的激励也存在一个违规获利的诱惑和规则的强制的问题。对渎职行为的严厉处罚就是加强规则的强制力,而降低其违规获利的诱惑力则还需要整个社会经济体制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论
随着2007年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业潜伏着安全危机,而且想通过市场本身来进行自我调整很困难,必须借助外部力量——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并不像某些学者提到的那样一无是处或消极地帮倒忙。事实上,只要政府干预的模式选好,并且付诸实施,那么政府干预就能够增进社会的福利水平。
本文建立的协商性金融安全干预模式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改变了被干预者的地位,化被
动为主动,且大大降低了干预成本,提高了干预的收益。而且本文通过选取不良贷款作为考量的主要变量的实证分析,论述了模式对于解决此类妨碍金融安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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