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腐败各国喊打

2009-08-11 01:16
党员文摘 2009年3期
关键词:朗讯跨国公司腐败

元 涛 但 凡 邓 媛

在支付了大约13亿美元后,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总算了结了困扰其两年多的贿赂案。不过,这家百年企业的丑闻并没有因此而终结。随着“西门子在中国行贿事件”的曝光,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全球化的足迹也愈发清晰地展示在人们面前。

时至今日,严防和打击跨国公司腐败已成为全球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其中,舆论监督结合法律惩戒,是严防腐败的最重要手段。

各国编织严密法网

在市场经济起步早的欧美等国,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付跨国公司腐败的最强有力武器。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包括跨国公司腐败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以及1997年修订的《反腐败法》,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行为作出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正因为如此,包括戴克、飞利浦、西门子在内的众多德国公司往往是在远离本国的发展中国家才被曝出腐败丑闻。

而1977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因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产生的副产品。它规定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涉案人员将负刑事责任,从而成为全球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

相形之下,亚洲国家针对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法律条例出台较晚。发生于1976年的“洛克希德贿赂案”被日本视为彻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契机。

当时,洛克希德公司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东窗事发后,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然辞职,但他随后在媒体上称,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了极大震动。随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警示厅和国税局共同介入调查,终于在6年之后查明真相。涉案的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日本司法界通过此案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

曾徘徊在“严重腐败国家”之列的韩国,近年来亦大力整顿跨国公司腐败问题。2001年,韩国制定了《腐败防治法》,成立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更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从2003年起,国家清廉委员会对全国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个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这使得跨国公司很难在韩国行贿。

此外,新加坡对商业腐败也有着严苛的制度规定。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重罚和重赏相结合,如同编织了一个严密的法网。西门子行贿史上第一次“滑铁卢”就发生在这里:为了拿到订单,西门子欲向新加坡能源部高官行贿,结果被禁止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项目投标。

舆论监督发挥重要影响

在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过程中,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发挥着重要影响。

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就是由媒体披露的。2004年1月,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称:这家韩国分公司借助行贿从政府获得了5500万美元的合同,韩国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指控48名政府官员和韩国IBM高管人员。这则报道引起了韩国民众对这起商业贿赂案的密切关注,并督促政府早日惩治商业腐败。而风波过后,韩国政府也意识到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是商业贿赂的源头,于是就在网上最大范围地公开了政府机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采购转变为电子采购方式,接受民众的在线举报。

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者使用其他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违背规定,就将严肃处理。

在美国,从水门事件迄今,任何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都会被媒体曝光。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几万美元“奖学金”,经媒体披露后,这名官员不得不引咎辞职。

2007年4月6日,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朗讯(中国)的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等4名高官,其消息的发布者正是《华尔街日报》。而其后朗讯(中国)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跟进报道是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执法的重要途径。

跨国公司“偏爱”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达国家的反腐败体制较为完备,为了规避风险,跨国公司经常选择在法制、舆论监督等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商业行贿。

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明目张胆地在当地大肆贿赂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垄断石油价格。久而久之,这些跨国公司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并使腐败风气在当地甚嚣尘上。

不过,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跨国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埋单。

在肯尼亚,政府对查出的行贿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着手彻底整顿有腐败倾向的社会部门。政府官员被要求提交一份财产声明,这样就更容易追踪他们在合法收入之外的收益。

由于母公司受到各种反海外腐败条例的约束,跨国公司近年来也不断清查自身海外分公司的运作情况。以“朗讯(中国)风波”为例,正是由于查出其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中国分公司的高层才被突然解雇。而促使朗讯由上而下调查的原因是,2003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朗讯在沙特阿拉伯的业务进行调查时发现,它曾以馈赠金钱、礼品以及免费乘坐飞机等措施拉拢一名沙特官员,使之作出有利于朗讯的决定。

双重顾虑:高成本+坏形象

虽然仍有公司在铤而走险,但巨额罚款使众多跨国公司对“腐败”二字退避三舍。

美国的罚单向来以“高”、“狠”闻名: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用百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获得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结果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罚款;1995年,赛波特公司以5万美元行贿巴拿马政府官员,希望获得巴拿马运河附近某处的租赁权和其他一些好处,后被罚款150万美元;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顾问行贿350万美元,这家公司不得不以2850万美元了结官司;在纽约上市的德国西门子公司最近更是以约13亿美元创下了《反海外腐败法》生效以来的最大被罚金额。

此外,有商业行贿行为的跨国公司也顾虑行贿风气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这不是没有先例。在宝洁内部,“10%法则”曾一度令公司头痛——员工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再加上员工的亲属在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股权,腐败曾使宝洁每年的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元。当商业腐败演化成内部风气后,跨国公司不得不咽下“苦果”。

另一方面,被披露出有商业违规行为的跨国公司往往公众形象大损,从而致其经营销售“元气大伤”。IBM韩国分公司的贿赂事件被公之于众后,其业务量随后出现较大滑坡。这是因为在一向重视品牌形象的韩国人眼中,腐败行为使IBM以往的优秀品质自然大打折扣,其销量当然大受影响。

因此,由“坏形象”引发的对企业效益的损伤,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在遏制着跨国公司腐败的出现。

(龚宝良、林贤焜荐自2008年12月22日《国际先驱导报》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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