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频繁调动弊病太多

2009-08-07 01:51
党政干部参考 2009年6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任期调动

李 松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

主要官员随意无序的流动,不仅诱发了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浮躁化、执政政绩泡沐化等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职务晋升规则,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要解决主要官员调动频繁的问题,还须从严格落实任期制人手,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相统一的机制、加强各级人大和主管郎门对官员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这是我国废除了官员职务终身制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

不少地方主要官员换届后法定任期未满,就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工作调动的情况较多,而日,这种调动通常很突然,理由往往是简单的一句“根据工作需要”。

2006年8月6日,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这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对官员任期和交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要处理好官员任期与官员交流的关系。

实际上,与频繁调动相反,长期以来,主要官员在一个地方或一个职位上任职十几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从而为一些官员编织错综复杂的地方关系网,给小集团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规定官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规定官员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这表明我们党在干部管理制度上,有了清醒的自我约束和革新意识。

如果这两个文件能得到真正落实,官员任期过短或过长的问题,也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反而,之前一直存在的官员频繁调动问题,却越是变本加厉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可在很多地方,不仅县上“一把手”调动频繁,乡镇班子更显突出,几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干不满一届。

一个典型案例是,自1993年至今,有9人先后担任河北省邯郸市长。2009年2月1 5日,54岁的郭大建被选举为邯郸市市长。在他之前的8位市长,任期平均不满两年。

制造权力寻租空间之嫌

频繁调动主要官员,容易制造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由于后任和前任官员发展思路不一致,政策朝令夕改,既不利于任期目标的实现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因为任期过短,有的官员对需要长期规划、长期投入的基础性工作不感兴趣,却热衷干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搞些短平快的“政绩工程”,结果给后任留下不少“大窟窿”、“烂摊子”。

每个地方要发展,需要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摸索,对涉及的矛盾,也需要时间和耐心去解决。不少群众反映,现在有的官员到一个地方任职,基本“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甚至有的一上任就活动着如何离开,没把多少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官员调动过于频繁还直接助长了买官卖官风气的形成。比如,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上任后多次在各种会议上讲要对干部进行大交流、大调整,敛财达500万元。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白山市委统战部原部长李铁成在担任靖字县委书记期间,6年里将全县500余名干部调整了840余人次,平均每人动了两次,收受贿赂114万余元。

据报道,在安徽近年落马的18个腐败县委书记中,很多是刚上任就利用干部人事“洗牌”的机会卖官鬻爵、大肆敛财。

对官员频繁调动,是对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漠视,地方党政官员,是通过《选举法》、《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举、选拔出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委以重任。但是官员任期未满,就由上级频繁调动,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频繁调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使地方的选举制,实际上变成了变相的任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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