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华
[摘要]内忧与外患以及新兴的社会力量是推动清政府开启宪政的主要原因。官僚、商人、士绅与知识分子在清末宪政运动中都发挥了各自不同的作用。在新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力量既是宪政的推动的力量,但由于清政府的保守性,也转化为推翻清政府的革命力量。因此,应当从社会基础层面反思清末宪政失败的原因。
[关键词]宪政;新政;社会基础;晚清政府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3-0309-06
光绪三十四年即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终于批准并颁发了一系列标志宪政实施的宪法性文件,即《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中,《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可以看作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标志着清末政府多年准备的立宪活动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及至今年,已达百年,百年回眸,清末宪政的价值仍不可低估,它对当时和今后中国宪政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100年来,由于深受激进革命思潮的影响,对100年前的清末宪政的价值在实际上被大大的低估了,对清末立宪活动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上的发轫作用被轻描淡写。“通常,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研究都把重点放在民国时期,对清末立宪运动则常常是一笔带过”。其原因很多,本文拟从对清末宪政发生原因的分析作为出发点,对当时推动宪政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并从社会基础角度厘清和反思清末宪政失败的原因。
一、清末宪政的主要原因
在学术史上,一般将1901年至1911年清政府所进行的一系列变革称为清末新政,新政又分为前后两个时期:1901年至1905年为新政时期,1905年至1911年为宪政时期。关于清末宪政的开始时间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更多的论者倾向于把1905年清政府派端方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各国宪政作为清末宪政的开始。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可以看作是宪政进入实施阶段的标志。中国有5000年自己独特发展的历史和文明,从1840年开始遇到西方近代文明的一系列挑战,屡遭失败后,在20世纪的第一个lO年开始了近代化的最后努力。因为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的结果还是继续着丧权辱国的历程,最后的努力在于政体甚至是国体的变革,即宪政的变革。清末宪政变革的原因择其大端主要有如下几点。
1.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发展大势及一系列丧权辱国条约的签订促使清政府进行宪政的努力。1901年,当清政府逃到西安之时,环顾世界上的主要大国都已基本完成了宪政,使国势增强,自以为强大的清帝国却不堪一击。英国在17世纪末已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在18世纪末已实现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法国在19世纪末已基本趋于稳定,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已呈近代化发展趋势,德国在1870年普法战争之后,也亦迈入强国之列。当时的俄罗斯等封建帝国正酝酿着变革。从1840年之后,中华帝国在与西方列强的交往之中,逐渐明白了清帝国积弱的主要原因已非盲目自大和简单的变革所能解决的。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终于在西安发出变法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深念近数十年积习相仍,因循粉饰,以致成此大衅。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
清末新政始于1901年,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非常可贵的开端。对于清末新政的性质一直存在相互对立的评价,甚至有失公允的评价。清末新政涉及的范围和领域非常广泛,起初在经济、教育、军事等领域,至1905年以后集中到政治领域。“新政是20世纪初清王朝在历史抉择的重要时期,被迫进行的一场与传统的封建社会改良自救运动有本质区别的资本主义改革。这场改革范围的广泛和触及的深刻,也是从未有过的”。“自二十世纪开始以来的清末新政,是中国现代化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和阶段。就变革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就其对中国此后的历史的影响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就这一全国性的变革运动对于现代化宏观研究理论价值而言,清末新政的重要性均已超过十九世纪后期的洋务运动和十九世纪末的戊戌变法运动”。
2.发生于1904年日俄战争的结果迫使清政府加速政治变革的步伐。在19世纪末期,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仍是当时世界上最主要的政体形式,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英国、德国、俄国、日本和清帝国都是君主制国家。因此,君主制政体的荣辱兴衰仍是清政府的基本参照对像。
日本因为在中国的日俄殖民利益产生争议和冲突,遂于1904年2月6日对俄国发动战争,战争的结果是1905年7月以签定《朴次茅斯条约》结束,日本取得了对俄战争的胜利,这是东方国家首次战胜西方列强的战争,对清政府刺激很大。从前的弱国日本因为明治维新,实行立宪变得强大,战胜君主专制的俄国,这是立宪政治对专制政治的胜利。“日俄战争的结果加速了这个进程,因为日本的胜利被看作是立宪政体战胜专制政体的事例”。一时舆论都认为日本战胜俄国是“此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社会舆论普遍以立宪战胜专制为言。因此,仿行日本,实行立宪,在1905年几乎已成其为基本国策。当1905年9月日俄战争结束之后,清政府派出五大臣分赴各国考察宪政开始出发,标志着清末宪政的开始。
3.1901年开始实施新政,其成果在1905年已转化为要求实行宪政的动力。在1898年戊戌变法中提出的教育改革被保留下来,1901年清政府开始废除八股文章,并将书院改建为西式学校,并开始大量向国外派遣留学生,特别是鼓励到日本去留学。总之,新政的教育改革是在废除科举、创办新式学堂和鼓励出国留学三方面展开的,其直接后果是,通过教育改革使知识分子更加看到了清政府的专制政治必须被民主政治所代替,而派遣到日本的留学生,后来却成为革命派的基本力量。清末新政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并开始形成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资本主义发展与立宪运动是同潮共涌、相伴相生的,当出现较为成熟的资产阶级阵营时,就必然提出立宪改革的要求。可以说没有新政时期鼓励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不会出现资产阶级商人团体,立宪的社会基础也不可能形成壮大。清末新政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政治新生力量在1905年已逐步走上了政治舞台,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地位最低的商人已不满足于当时的政治地位,传统政治的支持者即旧式知识分子已认识到封建专制政治的危急,多种社会力量在1905年都发出了立宪的呼声。可以说,没有1901年开始的清末新政,1905年的清末宪政也不会立即到来。
4.革命派和反清势力在1905年已基本形成,内忧外患迫使清政府实行宪政。以推翻清王朝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在1905年前后不断加强,其主要标志是1905年在日本东京成立的同盟会。孙中山等人的反清活动早于戊戌变法,当时革命派是分散的,其社会影响力不及立宪派,并未引起清政府的足够重视。从1901年起,清末新政的推行进一步释放出社
会革命的因素,新式学堂继续开办,留学蔚然成风,西学传播更加广泛,接受新式教育,具有崭新文化素养的知识分子队伍迅速扩大,作为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开始走上历史舞台。清末新政产生了两殷新兴的政治力量:更加强大的立宪派和旨在推翻满清统治的革命派。二者的区别在于:立宪派承认满清统治的合法性,以君主制为前提下的立宪政治;革命派高扬民族主义的大旗,以推翻满清在中国的统治为目标。就清政府与二者的关系来看,清政府无疑应当选择立宪派。“这个新兴阶层的力量所在,不在于它所承担的经济社会职能,而在于它作为新文化的载体扰乱中国传统社会那种极为活跃的能力。他们受到资产阶级社会学说的濡染,开始有了民族觉醒和清晰的民主要求”。
上述原因可概括为满清政府实行宪政的主要原因。于是,在1905年底,遂派五大臣分赴各国考察宪政,1906年8月,五大臣回到北京,提出了明确的立宪主张,即应该立即立宪,并且仿行日本实行立宪。1908年8月27日,清廷最高统治者颁布了以《钦定宪法大纲》为核心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标志着宪政进入了实质阶段,并确定了立宪进程的时间表,确定预备立宪期限为九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今年整整百年,围绕着清末立宪的争论也持续不断。
二、清末宪政的社会基础分析
清末宪政是中国政治现代化最初的尝试,对持续数千年的传统君主专制政治体系而言,它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政治体系转折。由于宪政进程中关键的几个程序清政府没有处理好,导致革命代替了进程中的宪政,其直接后果不但是满清统治被推翻,而且导致宪政进程中断,诚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言:“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当时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清末之情形与法国大革命之情形略有相似,封建专制体制的统治者已意识到危机,开始变革,但变革越深入,改革领域越宽广,触及体制的弊端便暴露得越充分,因此1901年开始的新政到1905年后便转化为宪政。新政成果所培植的社会基础转化为宪政的社会基础。
清末宪政的发动者、支持者、推动者主要是由官、绅、商、学等各阶层共同组成的,唯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对宪政参与甚少,其主要原因在于宪政的理念与当时民众的基本要求相差甚远。
(一)官僚阶层
官僚阶层是宪政的发动者、实施者和主动参与者,但由于内部关系复杂,对宪政的态度也不一样,总体可划分为四部分:第一,最高统治者,主要是慈禧太后,由19世纪末对宪政的排斥、反对,经庚子事变,对宪政开始支持;第二,中央统治阶层中的立宪派,主要有奕勖、端方、载泽等人;第三,中央统治阶层中反对立宪的官员,如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文海、监察御史刘汝骥等;第四,积极支持立宪的地方督抚大员,主要有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袁世凯及部分省的巡抚等人。从革命派的立场出发,一般而言,都把清统治阶层及其官员主张立宪的称为是“政治骗局”,实有失公允。清末立宪,如果没有最高统治当局的首肯和支持,没有地方督抚的积极襄助和全力支持,仅凭商人和知识分子的呼吁是不可能开启宪政运动的。
慈禧在1898年对待戊戌变法的态度到了1900年庚子之变后开始发生逆转,这与其逃亡西部的经历有关。1900年7月,当她逃到河北怀来县时,对知县吴永说:“予与皇帝连日历行数百里,竟不见一百姓,官吏更绝迹无睹。今至尔怀来县,尔尚衣冠来此迎驾,可称我之忠臣。我不料大局坏到如此。”1901年1月29日,慈禧在西安发生变法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拉开了清末十年新政的序幕,清末新政的成效立刻显现,军事、教育、经济等领域都取得了成就,中国由封闭走向开放。1905年7月16日派五大臣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上谕指出: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数年以来,规模虽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请求,未能洞达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颠危。五大臣分两路到东西洋各国考察,每到一国考察之后,都及时向清政府奏报,从奏报的内容来看,都基本主张立宪,认为立宪是大清帝国的唯一出路。
在清政府官僚阶层中,对立宪最大的支持来自于地方实力派督抚大员。自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地方督抚的权力增大,敢于对国家的政治前途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清中央政府为了镇压各地民众的反抗行为和保卫国家安全,需要地方督抚的支持。地方督抚较中央政府更为开放,因为他们与外国商人、政客、外交使节等人员交往甚多,对东西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了解较多,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总之,地方督抚之所以积极倡导立宪,是因为他们对清政府所面临的统治危机有着比最高统治者更为清醒的认识。
清末立宪由清中央政府下诏开始,而且随着张之洞和袁世凯等实力派的加入变得更不可逆转。地方督抚官员对立宪的支持与影响足见他们在清末立宪中的巨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督抚是立宪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清末新政时期最重要的文献是由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合上奏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其中第二折是关于政治改革,涉及改良司法、革除弊政等内容。1905年7月,直隶总督袁世凯联合新任两江总督周馥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奏,请实行立宪政体,以12年为期。地方实力派督抚大员或单衔或联衔奏请立宪,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吁请立宪的舆论和压力。
2.对出国考察宪政和预备立宪运动给予实际的支持。地方督抚不仅奏请清政府实行立宪,而且以实际行动给予支持,在1905年底,派出考察外国政治的五大臣中有地方巡抚端方,在吴樾炸弹袭击五大臣之后,端方仍不畏惧,毅然率众出国考察东西洋各国政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周馥、湖广总督张之洞、两广总督岑春煊踊跃表示分认五大臣出洋考察经费共36万两以支持朝廷。张之洞对五大臣出洋考察经费上的支持尤著,表示湖北每年认筹十万两,当时湖北的财政也是异常困难,他在认筹之后,当年解足五万。当第一次考察政治大臣回国时,也受到了地方督抚的热烈欢迎。
3.地方督抚对立宪模式、仿行国家、政体设计都给予理论上的支持和阐明。地方督抚对预备立宪过程中各项措施的制定及实施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立宪先从官制改革开始,改革旧的官僚体制,以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得到了地方督抚的支持,张之洞认为:“京官少改,外官缓改”。两广总督岑春煊认为,立宪应办实事,设立资政院,而模范就是开督察院会议以代下议院和各省咨议局会议。总之,在支持清末宪政的各官僚集团中,地方督抚是支持立宪的重要力量。
(二)商人阶层及商人团体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和洋务运动开始之后,中国部分地区走向开放,在传统社会阶层中地位低下的商人开始以崭新的姿态登上历史的舞台,在20世纪首次突出的表现就是积极参与清末宪政。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在于它只是局限于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内部的变革,广大民众参与不多,而到1905年开始仿行立宪推行宪政之时,商人阶层及其组
织商会都起到了很大作用,甚至有学者认为:“要论立宪的最强大的动力当然要来自商界”。
商人及其主要组织商会参与政治在20世纪初开始显示出与众不同的力量,中国传统商人是淡于政治的,而此时商人及商会不仅在戊戌变法中已开始参与,更是在清末宪政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经过洋务运动和清末晚期的新政,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成为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尤其是商人阶层,他们是参与政治、推进立宪的最强大的动力,实际上,没有商人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商人参与清末立宪的主要表现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积极推动清廷进行立宪变革,上奏吁请,串联开会,多方联络,通过商会来表达独立的立宪声音。当1906年9月清廷宣布立宪之后,在商人及商会中反响热烈,当时的报刊登载:自立宪明诏颁发,各处商民无不欢欣鼓舞,开会庆祝。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宁波商务总会等纷纷致电农工商部,“请以翘盼实行立宪之意,代达天听”。由此可以看出,资产阶级的态度与当时朝野上下瞩目立宪的社会心理是相吻合的,他们一开始就对立宪充满了期望。在立宪活动中较为活跃的张謇在1903年亲自到日本考察后,便正式投身于立宪运动。
2.组织成立预备立宪团体,以此为依托,向民众宣传宪政理念,向清廷表达宪政意愿。当慈禧下诏仿行预备立宪后,张謇与汤寿潜等于1906年12月成立预备立宪公会,最初的会员以江苏、浙江、福建籍人士居多,并以实业、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为核心,预备立宪公会的工作以筹备立宪事宜,推动朝廷立宪,提高人民的宪政知识为中心,主要通过出版书刊,宣传普及宪政知识,开办法政讲习所,推动地方自治的进行和咨议局的成立。此外,还有粤商自治会等立宪团体。总之,立宪团体首先出现在资产阶级势力雄厚的地方,如上海、广州、苏州等地,建立立宪团体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只有政治团体的舆论才有价值,才能贯彻执行,只有政治团体才能承当起对国民进行宪政教育的责任。
3.积极参与国会请愿活动。晚清商人参与宪政活动在国会请愿活动中达到高潮,通过请愿活动他们也认识到比革命稳健的立宪在清政府那里也不易实现,最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转而支持革命。1910年1月,立宪派发动了第一次国会请愿活动,商界基本没有人参加,所提请求被清廷拒绝。1910年6月,在张謇的策划下,第二次国会请愿活动开始,在此次活动中,商会的力量开始发挥。由于决定发动大量商界人士参与国会请愿活动,全国各省商会和立宪团体,均积极支持代表继续请愿。第二次国会请愿,请愿号称有30万人参加,上海华商职联合会发出了《海内外华商联合请开国会书》,各地商会反应积极。直隶参加请愿签名人数有20余万。江苏的商界召开了大会,选派代表,直接上书请愿。吉林商务总会和各地的分会亦公清督抚代表奏即开国会。总之,在第二次国会请愿活动中,商界是以一支独立的力量出现于运动中的。第二次请愿遭拒后,各界代表仍留在北京酝酿第三次请愿,商会代表各自返回。1910年10月,第三次国会请愿活动开始,商界代表只有沈缦云以直省商会代表的名义在《上摄政王书》上签名,其余商会都没有出面。第四次国会请愿活动主要是由东三省和直隶的请愿代表发动的,亦无商界人士参加。总之,在国会请愿活动中,商界只有在第二次请愿活动中表现得最为积极,其余请愿或出于“在商言商”传统,或迫于清政府的政治压力,表现得很谨慎。
4.商人及商会参与清末立宪活动中的各项具体政治改革。清末地方自治是清末新宪和宪政时期重要的举措,清末地方政治为民主政治在中国的生长,以及摆脱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统治都是有益的尝试。清政府认识到宪政应该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于是决定加以促进。1908年起草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起草了“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潮,在本质上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与要求,因此对地方自治最认同和最拥护的是商人,商人亦从地方自治思潮中获益最大,他们认为地方自治可以振兴实业。张謇认为:以国家之强,本于自治;自治之本在实业、教育。他在1907年左右提出,“立宪基础,首在地方自治”
商人参与地方自治是非常积极的,他们不但积极倡导地方自治,为地方自治提供舆论上的支持,而且还为地方自治的实施提出具体的方案。如果没有地方自治运动,很多地方公益事业也不能开展起来。清末地方自治既是清末宪政的一部分,同时亦为商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是清末宪政推行最为顺利的一项举措。
(三)知识阶层
晚清知识阶层觉悟较早,在最早认识到传统政治应当变革的人当中,绝大多数都是传统知识分子。1898年戊戌变法的主体力量亦是知识阶层,例如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但由于力量过于薄弱,也是导致戊戌变法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清末立宪运动中,知识阶层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清末新政中采取的教育改革措施,既解构了传统知识阶层,又诞生了新的知识阶层,而新知识阶层出现了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分野,他们对待清末立宪的不同态度及行动,也导致了清政府不同的命运和结局。
1901年开始的清末新政在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展开,晚清新政中最富积极意义而有极大社会影响的内容当推教育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废出科举、创办新式学堂和派遣出国留学生。中国传统知识分子,以关心国家命运和参与政治为使命,因此在新政中诞生了新的知识阶层也积极参与到清末宪政之中。参与到宪政的知识阶层主要是戊戌变法时期的传统士人如梁启超、康有为、杨度等人,以及以留学日本为主的留学生。
1.知识阶层担当着宪政运动中理论启蒙和鼓吹宪政的强大力量。新知识阶层的价值取向呈现多样化的追求,大大加快了传统政治体制与社会精英联系的中断,使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传统专制政治体制的弊端。其中,因此一部分人转向革命,一部分人支持立宪,走改良政治道路。1906年9月清政府颁布“仿行宪政”上谕之后,立宪派知识分子纷纷组建立宪团体,力促筹备立宪方案早日实行,梁启超等人通过办报与演说来宣传立宪理论和立宪制度。
2.知识阶层参与组织立宪团体,是立宪的中坚力量。清末的立宪派的头面人物,大多处在从传统士人向新式知识分子的转化过程中,如立宪派的思想领袖如梁启超、杨度和汤化龙就介于新、旧知识分子之间,他们创办多种报纸杂志,宣传立宪。组积成立多个立宪团体,集结力量,尤其是以各省咨议局为阵地,与清王朝的保守势力斗争,其最激烈的行动是发动了四次国会请愿活动。与此同时,以知识阶层为主体的立宪派还与革命派进行激烈论战。据统治,清朝末年以研究宪政、促进立宪为主旨的政治类团体有80多个,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预备立宪公会、帝国宪政会和政闻社。这些立宪团体多是以知识阶层为主体成立起来的。立宪团体的成员,以新式知识分子居多,他们通过结社,明确提出政治主张,支持清廷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在请愿活动中承担重要角色。
3.由新政产生的大量留学生,特别是在日本的留学生也积极参与清末宪政活动。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又由于系清政府所派遣,同时日本也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因此留日学生倾向立宪,反对革命。只是由于清政府一再推迟立宪进程,
又由于中国的民族危机日益加重,一部分在日本留学生由立宪转向革命。
(四)绅士阶层
绅士阶层也即“绅”阶层,在中国民间社会,有一些阶层亦商、亦官、亦学,介于商人、官僚、士人阶层之间或兼而有之。绅士不同于士绅,士绅属于知识阶层。绅士阶层具体可分为士绅、官绅和商绅。在清末立宪运动众多参与的阶层中有一个特殊的绅士阶层,他们很难明确归属于官僚、士人、商人阶层之中,他们在立宪中却发挥了特殊作用。但总体而言,作为一个不能真正完全属于官僚、纯粹商人和知识分子的阶层确实存在。从近代中国历史来看,官、绅、商、学并无截然的分界,或官僚、或士绅、或绅商、或官商、或儒商,常多复合形态,乃至兼官、绅、商、学于一人(如郑观应、张謇、李平书等)。阶层的角色错位在清末表现的特别明显,这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导致的特殊现象,传统的知识阶层已发生变化,或经商,或从政,从而演变为商绅和士绅。
作为一个同统治集团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阶层,绅士阶层在清末新政开始之时表现得很活跃,积极参与,取得传统绅士地位依据的科举制度在1905年废除,也没有遭到绅士们的抵制。在清朝末年,绅士给了督抚们以社会和经济的支持。原来绅士是反对改革活动的,但是一旦决定了要进行他们最反对的取消科举和宣布立宪政体这两件大事,他们却一反常态,转而积极支持改革。
1.绅士阶层积极参与地方自治运动。中国的绅士阶层多存在于地方,因此对地方自治他们都表示同意,因为这有利于绅权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绅士集团和力量的发展。“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有于爱清政府或整个中国。对他们来说,新式学堂和旧式科举考试一样。通过开办学堂,他们能够把他们的绅士特权传给子孙。此外,未来立宪政体的基础应该是地方自治制。而这种地方自治正是他们所希望的”。
2.绅士阶层尤其是绅商阶层在要求立宪,推行宪政的过程中表现最为积极,在立宪团体中有很多是绅士阶层的代表,甚至是由绅士阶层直接创立的。1906年12月在上海成立的预备立宪公会,参加者多为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的士绅和商绅。1909年,在各省进行的第一届咨议局议员的正式选举中,绅士阶层的比例较大。“结果证明很多当选项者年纪在40-50岁之间,而绅士占绝大多数”。1910年选出的资政院民选议员、钦选议员的出身背景,仍以具有功名的绅士为多数。
3.在国会请愿运动中,绅士阶层积极参与。国会请愿运动是清末宪政运动中最具全民性的一场预备立宪行动。国会请愿运动的发起者总体上是绅士阶层,主要是士绅和商绅,也有少数官绅。国会请愿运动的社会动员力量是十分强大的,一次强于一次,以至于最下层的乡绅也参与进来。
三、结语
1901-1911年进行的清末新政是中国近代化最全面,最深入,也是取得成果最多的一次变革,而1905-1911年的立宪运动是新政的焦点所在,清政府试图通过宪政使其统治合法性继续保持下去,但由于屡次在宪政过程中失去机会,致使最终丧失了在中国的统治地位,至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代之以中华民国。清政府如果不实行新政和宪政,其政治统治地位也迟早会被推翻的,但新政和宪政却加速其灭亡。清末宪政虽然以失败告终,但仍是中国政治现代化一次非常难能可贵的尝试。失败的原因很复杂,总体而言,发动和推进立宪的社会基础还过于薄弱,思想上还倾向于保守;废除科举的教育改革推进了宪政,但也加速了革命的到来;清政府不致力于培植宪政社会基础,而是力图维持满清统治,人为设阻宪政进程,遂使革命力量增强。
综上所述,清政府迫于各种原因开启的宪政进程本来有良好的开端,如果能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制,宪政进程还是可以继续进行的。但是,随着立宪进程的深入,本是清政府大力培植社会力量的时候,此时却使社会基础不断削弱,本不强大的社会基础,是支撑不了宪政的大厦的。
清末立宪的力量来自于初步形成的社会力量,清廷能够适应这一形势需要遂在1905年准备进行宪政的努力,但由于害怕立宪使其失去在中国的统治而在立宪运动后期,采取的种种阻挠立宪的举动,使对其认同的社会力量在思想上倾向革命,可以说是满清政府狭隘的民族主义葬送了本可维系统治的君主立宪体制。
责任编辑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