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伦理基础及其社会价值追求

2009-07-31 07:50陈寿灿
道德与文明 2009年3期
关键词:宪政人权异化

陈寿灿

摘要党政伦理是指宪政的正当性及其道德意蕴。宪政的正当性来源于人类个体固有的最高价值——人的尊严,宪政制度生存的正当性基础即在于它是保障人有尊严地生活。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是人的各种本质力量的全面发挥,是人之生存所内在的终极关怀的理性表达。终极关怀是人类最终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和彻底解放所需要的最高关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政伦理在社会维度所具有的道德意蕴就是人的解放,而在社会中保障人的应有权利则是人的解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宪政伦理人的尊严人的解放人权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088-05

从理论逻辑上分析,宪政伦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指,宪政所蕴含的内在的伦理意义和价值尺度是什么?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确立了宪政的最高价值,那么,顺理成章的推论就是,宪政除了有其一般的法律和政治行为的规范性之外,它一定还有其特殊的道德考量与伦理规范。进而言之,前一方面涉及的是对宪政本身的道德正当性的追问;后一方面则关乎人类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之关系的把握,以及关于这两大生活领域之知识系统的法学、政治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在现代社会,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的切实可行的较好制度性安排。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产物,宪政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必定有其内在的合道德性价值依据,也只有建立在这种价值依据前提下的宪政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宪政的伦理基础的反思,旨在探究宪政伦理在社会这一维度所具有的意义及实现路径。

一、人的尊严是宪政的伦理基础

从伦理学的角度讲,“‘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在西方,人的尊严的理念源远流长,它有着深厚的宗教和文化背景,并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在古希腊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观念,但是在当时希腊人眼里,人是高于其他物种的有理性的动物。古希腊人是依附于城邦的,人只有在城邦的公共生活中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但是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问题上,思想家们不是论证城邦的普遍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而是试图论证个人的道德完善对城邦兴衰的重要性。因此,人作为一种比动物高贵的物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虽然这时没有一个妥当的词汇来表达人的尊严,但已经有人的尊严观念的萌芽。古希腊人的尊严表现为一种对卓越的追求、智慧的探索及对德性的拥有。

在古罗马时期,人的尊严的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时的尊严不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所具有的理性及对德性和智慧的追求,而是被解释为人的一种外在的社会地位,并且这种观念在当时的公共领域中备受推崇。因此,在古罗马,尊严是个人权威、大度、庄严等德性的显示。

在中世纪的黑暗时期,神权居于统治地位,人性受到压抑,人成为了上帝的奴仆,似乎没有什么尊严可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世纪没有人的尊严的观念。其实,尊严一词最初就具有浓厚的宗教因素,据统计,尊严一词在圣经中出现二百多次,在希伯来著作中则出现过数万次,其中心含义是“尊敬”,用于人、圣日及相关的事物;犹太法典《塔木德经》把人的身体看成是代表神性的肉体;在基督教神学中,人的尊严体现在上帝的三位一体中。而且基督教所宣扬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了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这意味着作为个体的人天生都应当受到尊重,任何一个个体自身都无权去剥夺他者的权利。这无疑是对每个人固有尊严的肯定。只是当时的神权思想强调上帝在世界中居于最高位格,因此,人的尊严最终归于上帝这一外在渊源。但是公元11世纪后,随着城市文明的逐渐发展,商业、手工业行会等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这一切要求当时的思想主流恢复尘世生活的声誉,使信仰能够与理性和平共处。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托马斯·阿奎那就试图将以实现现世幸福为旨归的亚里士多德思想与以追随上帝而完成人生之救赎的基督教道德理想融合为一个体系,尝试着让信仰之光与自然理性之光交相辉映。他认为,人区别于其他所有动物的根本特征是具有理性,理性可以使人独立地自我规范、自我发展。人所拥有的这种动物所无法比拟的自治能力就是人的尊严所在。虽然在终极的意义上,他仍然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神学高于哲学,但是他突出了人与动物相比的杰出地位,因为人被自然赋予了理性和语言,他可以通过推理和交流获得知识,获得发展,而且神恩的赐予只针对那努力实现自己自然禀性的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此时人的尊严已带有自然的意味,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尊严回归人本身奠定了基础。

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束缚中解脱出来,虽然那时仍把人的尊严归功于神的恩赐,是一种外在尊严,但是上帝已经转生为人,或者说人把自身提升到了上帝的位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彻底将人类从受上帝支配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理性是人先天的认识能力,人通过理性来自己规定自己的目的,因此,人本身就是一道德主体,是自己的主人,不受制于任何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被看作是目的。人的存在就是目的,这是人的绝对价值。即人因为具有理性而成就了其伟大和尊严,而且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原则上必须加以尊重。

通过对人的尊严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到,人的尊严有着深刻的道德基础。人的尊严并非是由人类的思想与逻辑所证实的,它具有自身的先在性,它在本质上是与人同在的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道德上的正义。而宪政体现着法律上的正义,并保障着道德上的正义的实现。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的尊严彰显出宪政的最高伦理价值。可见,宪政的正当性既不是来源于神,也不是来源于世俗社会本身,而是来源于人类个体固有的最高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不是由国家或法律制度所创造或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人的尊严是必须被获得的东西,它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宪政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以保障人的尊严。宪政制度生存的正当性基础即在于它是保障人有尊严地生活。因此,人的尊严是宪政的伦理基础。

事实上,西方宪政话语中的“人的尊严”一词早就已经完成了从日常语言到宪法文本条款的变迁过程。“人的尊严”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就实证法的发展而言,1937年爱尔兰宪法即在前言中载明“保障人的尊严”;1947年意大利宪法也规定了人的尊严作为私人领域经济活动的界限;而作为最完整的宪法规定的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自此以后,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开始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后半期各国制定的宪法文件也大多

把保障人的尊严作为最高原则。

二、人的解放是宪政伦理的社会价值诉求

人的解放问题是人类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更是近代以来思想家们探讨的主题。阿伦特曾认为,解放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从暴政中获得解放,二是指从必然性枷锁下获得解放。结合这两种含义,解放这一概念可被看作是把人从“人”和“物”的强制关系中解脱出来,从而为人实现充分的自治自主开辟道路。当然,这种意义上的解放应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意义上的概念。但是人的解放是人类自古以来就十分关注的问题,统观历史,有关人的解放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种形态:神学解放、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

神学解放。神学解放的形态伊始于人类童年对宗教的投靠。那时人们面对强大的自然,除了本能的求生欲望和听天由命外,几乎不知所措。置于大自然的威力与生存欲望之下,人类祖先在惊恐、畏惧与憧憬中,渴求摆脱大自然的奴役,使自己有所发展。于是,人的解放问题便以宗教的方式被表达出来。宗教的出现暗示着人可以通过上帝求得人的生存和兴盛以及自我的实现。

上个世纪60年代的德国神学家莫尔特曼以其所创立的“十字架解放神学”闻名于世。他从一开始就重视在世界上存在着苦难与邪恶的情况下,上帝还是不是公义的问题。二战战俘营的生活使他领悟到神学的危机还有更深的社会层面的根源。他认为,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不再是战无不胜的,这促使他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基督受难的十字架。十字架要求一种同受害者或受难者结为一体的政治实践,它要求对导致苦难的非正义和“被上帝抛弃”提出实际的、具体的答案。在他看来,今天的十字架神学要发挥社会批判功效,就要把国家从崇拜政治偶像的迷信中解放出来,这一解放是跟民主进程相一致的,因为民主的真正本质是偶像的破灭。十字架神学还必须把人从政治异化与丧失权利的悲惨境地中解放出来,高扬十字架上的基督,打破政治支配的关系。

解放神学虽然一直给上帝留下位置,但是它诉求的始终是人的终极关怀,而且它同传统神学不同的地方表现在,它关注人的现世生活状况,并且强调人在尘世解放的可能。正因为如此,解放神学在人的解放理论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

政治解放。政治解放是指人从宗教及传统政治暴力下的解放。对此,马克思的论述比较有代表性。马克思曾说:“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旧社会的性质是什么呢?一句话:封建主义。”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既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革命,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解放出来的社会革命。它把人从宗教以及封建专制制度中解放出来,粉碎了束缚市民社会自由主义精神的羁绊,人的自主性和人权得到了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了尊重。

马克思同时也看到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政治解放在国家政权层面上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但却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即是说在市民社会领域,这些差别还远远没有被废除,因此,可以说,政治解放只是使政治等级变成了社会等级。而且在政治解放已完成的国家中,其市民社会中的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性,但是人的自主性的增强却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社会成员的利己主义动机也会引起人和人的冲突。这些使人们在市民社会中又获得了新的类似宗教的异化,即人对物或财富的异化。如果说,从前的异化是人对人的异化,那么,现在的异化就是个人的自我异化。人仍然处在受奴役与束缚的状态之中。所以,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解放。

人类解放。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瓦解了封建社会,将人从完全被剥夺了人权的政治暴政中解放出来,使市民社会获得独立,但是人又陷入了对物的依赖的自我异化状态。而消除人的物的异化亦即人的自我异化的途径,就是使人获得彻底解放的“人类解放”。人类解放是试图超越神学解放与政治解放的一种真正的人的解放,是人摆脱全部必然性的奴役与束缚的解放。

马克思正是在强调对政治解放本身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人类解放的。他在批判鲍威尔把宗教的废除等同于人的解放时指出:“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这表明,在马克思那里,他的理论诉求不是停留在从“传统”解放为“现代”,而是要从“现代”中获得解放,是试图超越启蒙理性解放的内在悖论而提出的真正的人的解放。

沿着马克思的批判思路,20世纪以来的一些思想家对人的解放的论述,大体都属于“人类解放”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向度,他们是通过对人的生存状况的揭示和批判来探究人的解放的。正如阿伦特所言:“必须再来一次解放,与挣脱必然性枷锁的解放相比,最初摆脱暴政的解放,就像是小儿科。”阿伦特的意思很明显,摆脱暴政的政治解放是必须被超越和批判的,而再来的一次解放就是人类解放。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通过技术理性批判而提出的人的解放的理论的基本路径是经过卢卡奇物化理论,并以物化理论为中介,进而继承了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本质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在外显的层面上多表现为对现存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批判,这显然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背景相关。19世纪的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阶级不平等和冲突,而市民社会中文化的、价值的危机尚未凸显出来。因此,马克思虽然明确地提出人的异化的扬弃和自由自觉的实践本质的复归是人的解放的核心,但是在现实层面他把这一问题转换为消除阶级压迫和经济剥削的问题,更多地诉诸通过财产占有状况的改变来解决货币拜物教问题。然而,也应该看到,马克思当时面临的问题是“被上帝放逐的人该往哪里去?”面对这样的时代问题,马克思早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就已经奠定其关于人的解放的基调:没有作为上帝之城的超越性的彼岸,也没有作为尘世天国的人间天国,人没有也不能去崇拜除却自身的外物,而一切解放的开始和其所依靠的都只能是自身。可见,马克思将通向超越性彼岸的神的拯救变成了人对自己的拯救,而且这个人是现实的实践的人,即人的解放是人通过自己的现实的社会历史实践对自身异化的扬弃。

在马克思那里,对人的生存方式的关注是他的理论的本质精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对人的解放的探究与马克思是一脉相承的。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曾经通过对技术理性的批判将人的解放的根本出路定位在反抗和超越技术理性等异化所形成的人的生存困境上。他们的批判更具当代性,直指启蒙理性。启蒙理性的核心是技术理性主义,它强调理性万能,用理性代替神话,知识代替想象,把人类从迷信和愚昧中解放出来。而启蒙的吊诡却是:理性没有增强人的自由和本质力量,启蒙的解放神话并没有让人进人真正合乎人性的状况,而是相

反,启蒙退化为新的神话,人类堕落到了一种新的野蛮状态,陷入新的生存困境。所以,在20世纪的条件下,人的解放定位在通过对人的生存困境的揭示,寻找对人的异化的超越之路。如马尔库塞欲将价值整合到科学中来抗拒人的奴役的扩展;哈贝马斯试图用交往取代劳动的核心地位,确立交往行动的合理化;后现代的代表福柯针对现代人的生存境遇,通过对“一致”和“普遍”的批判,提出了局部斗争和现代生存美学作为人的解放的方案。

以上三种形态的解放虽然各自的合法性指向不同,但都反映了一个共同取向,即人类摆脱奴役,成为自由自决的、全面发展的主体。

人的尊严作为宪政的伦理基础是把不同的人具有平等价值作为一个预设和起点,实际上是强调衡量宪政是否合法、正当须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对每个人的尊严加以承认和保障。人的尊严是社会性的价值要求和尊重要求,但不能仅仅理解为人类已经有的或已经是的东西,而更应理解为必须被获得的东西,是人类固有的价值、本质,人之为人的根本。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既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存在的价值基点。社会应使国家致力于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不受国家公权力及国家以外因素的侵扰,并催生每个人能有尊严地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让每个人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及人类幸福的前提下能有尊严地发展每个人的潜能,贡献社会,服务社会。所以,人的尊严的主张不仅关心人的生物性存在,如吃、住、行等具体的、有限的事物的初级关怀,而且要求更进一步关注人的生存面貌与价值,即超出动物水平的具有无限性和终极性的精神上的关怀。因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是人的各种本质力量的全面发挥,是人之生存所内在的终极关怀的理性表达。终极关怀是人对自己存在意义的探寻,它既是对人的生存命运的根本性关怀,也是全面性关怀,是人类最终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和彻底解放所需要的最高关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意蕴或其社会价值诉求就是人的解放。

三、保障人的应有权利是人的解放的具体途径

解放的前提是存在奴役和束缚,解放的目的是使人类摆脱奴役和束缚成为自由的、全面发展的主体。这在社会这一维度体现为对人的应有权利的保障。在社会中保障人的应有权利就是使人摆脱奴役,成为自由的、全面发展的主体的具体途径,因此,就是对人的解放的诉求。

英国法学家米尔恩认为,人权的存在和维护是社会生活之必需,没有人权就没有起码的社会生活。因此,作为保障人的尊严之社会价值的人的解放在社会中具体体现为对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人权的保障。只是,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层次是不同的。国家保障的主要是人的法定权利,而社会保障的是人的应有权利。这是与宪法的原则、宪政的精神相符合的。真正的宪政在于一种特定的精神上的追求,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因此,宪政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建构一种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最大限度得到实现的政治生活,而且还要建立一种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以实现的社会生活。

从现代人权角度看,人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划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内容看,可以分为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而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角度进行区分,人权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指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本来意义上讲,人权就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过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以使其实现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所谓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做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在很大一部分上是重叠的,但应有权利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永远大于实有权利,也正是在这种矛盾中,人权不断地得到实现。

人的应有权利在法律没有给予确认和保障之前,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在有的国家,妇女在法律上不具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这不等于说妇女就不应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的人权是存在的,只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可见,人权首先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人权的道德性表明,某个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权并不等于这些人权不存在。人权的许多内容是还没有受到法律确认的应有权利。人权的道德形态表明了人类对自由、平等、尊严的追求和向往,它是一种理想。理想是对现实的批判与规范。“人权的批判就是道德理想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是应有权利对实有权利的批判。从历史上看,尽管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政治倾向、宗教意识方面的某种程度的认同和与之相伴随的对现实的批判,从来是社会制度的已成立和改进的前提和动力,但没有任何一种认同和批判比人权来得更深刻、更彻底,从而像人权概念那样对现存的社会制度提出如此高的要求,构成如此强的冲击。”因此,人的应有权利同时也是评价和规范现实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一个道德标准。现实法律和社会制度不能是怎样就怎样,它必须本身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就是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秩序,应该始终贯彻人权原则,以保障人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然而人类历史并不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以人为起点和目的,是所谓人性的生长、实现或外化的过程。相反,人类历史是人经常被当作工具或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来对待的历史。所以,只有把保障人权作为社会发展的价值原则,并借助社会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才能创造出美好的社会制度,人的发展和完善这一崇高目标才能实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人类的进步。人权的道德性正是源于人的尊严,人要拥有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诉讼权、自由权等的目的就是在于人要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杰克·唐纳德曾说:“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才‘需要人权。”人权通过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资格、利益、能力和自由来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从而防止将人降为物的自我异化,而使人摆脱奴役和压迫,成为真正的人。无怪乎,在西方历史上,人权与“自由”、“解放”往往同义。

政治上获得解放的意义在于推翻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逐步实现人民民主,获取公民和政治权利。作为宪政伦理体现的人的解放还要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确保公民享有更加充分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马克思曾经言道:“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这在本质上与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价值、彰显人的尊严是高度一致的。

猜你喜欢
宪政人权异化
农村聘礼的异化与治理——基于微治理的视角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异化图像的人文回归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当前大众文化审丑异化的批判性解读
论晚清宪政运动与民治精神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
宪政视野中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