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孝道推广运动及其立法实践述评

2009-07-31 07:50韩广忠肖群忠
道德与文明 2009年3期
关键词:财团团体资助

韩广忠 肖群忠

摘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至今,韩国民间社会人士发起了孝道文化推广运动,2007年7月世界上第一部《孝行奖励资助法》在韩国国会获得通过。韩国孝道推广运动的主要形式有:大力推动孝文化的学术研究;成立孝行推广基金会(财团)奖励家庭孝子孝女的活动;以学校为媒介推广孝文化;志愿者服务运动。孝道推广运动的主要特征是组织性、实践性、宗教参与性。韩国的孝道立法经历了一个民间人士呼吁酝酿、讨论准备、强力推动,最后经过国会议员提案,通过相关法律程序最终立法的过程。韩国孝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立法目的与孝之界定;孝行鼓励与资助措施;设立孝文化振兴院以及设定孝之月。韩国孝立法是一部奖励法、行政法、推动法。韩国孝道推广运动及其立法表明其对现代社会的孝道问题有较早的自觉;德法并举是弘扬孝文化的有效途径;弘扬孝道需要动员民间力量的参与,这些都对我们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韩国孝道推广立法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039-05

孝道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的首要价值基础和道德要求,而且在韩国等东亚国家同样具有悠久的传统和深远的影响。自上世纪中叶韩国开始走向工业化、现代化以来,其传统文化特别是孝道文化渐渐褪去了其应有的光环,孝道文化的消解带来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失范。韩国民间的一些有识之士深刻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民间志士和团体就发起了孝道文化推广运动,并且针对现代化的历史背景,赋予了孝道文化新的内涵和意义。民间的推动使得韩国政府也对弘扬孝道文化重视有加,在民间和官方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7月世界上第一部《孝行奖励资助法》在韩国国会获得通过,这可以说是孝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我们曾就这一主题两次访问韩国,和韩国的学者进行了交流,并翻译、分析研究了相关的资料、法律文本,本文欲对韩国的孝道推广运动及其立法实践进行述评。近十多年来,我国民间对孝文化弘扬的呼吁和实践方兴未艾,因此,我们相信本文的介绍分析会对我国产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民间孝道推广运动述评

(一)韩国民间孝道推广运动的主要形式

其一,大力推动孝文化的学术研究。任何社会运动都需要文化上的启蒙作为先导,韩国的孝道推广运动也非常重视孝文化的学术研究。在社会团体的推动和资助下,一批批研究孝文化的新著问世。其中重要的代表著作有1977年出版的姜育哲先生的《孝和社会教育》,1988年出版的全易中先生的《父母和家庭教育》,以及90年代出版的高丽文化史编辑部所编的《行孝之路》。值得一提的是对孝道立法起到关键推动作用的崔圣奎先生,他关于孝道推广的研究著作很多,比较著名的有《孝之延续》、《孝学概论》、《圣经与孝》、《孝神学概论》等,不但对孝文化的推广史进行了探究,而且还把孝的内涵扩充到七大方面。另外,韩国学术界还针对孝文化的推广专门成立了“韩国孝学会”,从1998年开始发起、2001年孝学会正式成立以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术专家和人才,许多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都有孝学会的会员进行孝文化的研究工作,该学会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孝学术研讨会,至今已经成功举办过14次大型的学术研讨会,每次除了会员以外,还围绕主题邀请国内外的其他专家学者与会共同讨论,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孝文化的深入研究,为整个孝运动的开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援。

其二,成立孝行推广基金会(财团),奖励家庭孝子孝女的活动。家庭虽然向核心化转变,但仍然是孝道推广的最重要载体。为了鼓励家庭中尊老、敬老的孝道行为,一些宗教和企业财团发起并成立了一系列孝行福利财团,设立各种孝行奖,以奖励行孝的孝子孝女。其中最著名的财团是三星福利财团和圣山青少年培养财团。三星福利财团成立的宗旨是发扬传统孝文化,建设健康社会环境。该财团从1976年开始设立孝行奖,奖励全国范围内行孝突出的人士,奖励对象由各地市的政府、国家教育部、宗教团体等推荐,经过两轮的审查和现场调查,每年最终确定12名获奖人。圣山青少年培养财团是由仁川纯福音教会发起的民间财团,该财团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的德行特别是孝行的培养,该财团设立“模范青少年大奖”,以奖励有突出事迹的孝行模范青少年。该财团主要是通过各地的教育部门每年推荐700余名候选人,再通过审查和调查从中选出8名“模范青少年奖”获得者和7名“善良儿童奖”获得者。这些财团孝行奖的设立,奖励了先进人物,为社会树立了学习的标杆,有效地激励了各地孝行运动的推广。

其三,以学校为媒介推广孝文化。由于核心家庭对子女孝道教育的作用减弱,学校的教育作用应该在孝道推广过程中得以凸显以弥补家庭教育之不足。在民间社会团体的大力宣传下,许多中小学都开展了孝道文化专题课程,并举办了许多丰富多彩的孝文化课外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切身体会到孝行的作用和意义。与此同时,民间社会财团资助出版了一系列青少年孝行课外读物,如《孝道故事》,《二十四孝歌谣》等朗朗上口、图文并茂的精彩小书籍。另外,民间社会团体还资助设立了孝文化研究的专门大学——圣山孝大学院大学校,该学校以培养孝学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为主,以培养社会孝行指导者和中小学教师为目标,以支持未来社会和中小学的孝行教育活动。

其四,志愿者服务运动。为了辅助孝运动更好地推广,一些社会志士自发组成了孝行志愿者服务团,长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有些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义工,帮助照顾福利院的孤寡老人,主要工作是陪他们聊天,表演文艺节目,以消除这些老人的孤独感,增加他们的幸福感。有些志愿者服务团主要承担的是社会宣传工作,比如组织宣传孝道的市民游行,到社区散发一些孝道推广运动的传单等。还有一些志愿者服务团是专门由青少年组成的志愿服务团队,例如圣山青少年志愿服务团主要是开展孝文化宣传活动、孝发展大会活动、孝行实践活动以及孝奖励活动,不但教育了志愿服务者本人,而且还宣传了孝文化,另外对青少年父母的行孝意识也有所激励,因为孩子若是成为了父母的榜样,其对父母的促动作用将会成倍放大。

(二)韩国民间孝道推广运动的主要特征

首先,韩国民间社会孝道推广运动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在学术方面有专门的孝学会来统一组织,孝行奖励活动有专业的财团进行组织,体现了有效的组织性特征,对此前面已有交代,在此不再赘述。除了这些专门的组织性体现之外,韩国民间孝运动的推广还有一个重要的统一协调组织——韩国孝运动团体总联合会。该联合会的作用就是为整个孝运动的发展制订蓝图和规划,统一制作民间孝运动团体的宣言文,并协调各孝运动推广团体的日常推广活动,避免互相矛盾与冲突,有效地组织每一支孝运动推广力量,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

其次,韩国民间社会孝道推广运动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在韩国孝运动团体总联合会制订的“孝是人类生存的动力”宣言书中明确说明:“有必要通过具体的实践把孝作为人生之理加以深入化。”也就是说对于孝文化的推广重在实践,而不是仅仅空喊一些口号。每一个孝行推广团体或财团都有专门人士负责监督把每一项活动落到实处,活动的实际效果又作为下次活动制订计划的参考因素。

再次,韩国民间孝道推广运动具有宗教参与性。韩国的大多数宗教与儒家文化融合之后,对孝道文化都非常重视,并积极参与或支持孝道推广运动。其中对民间社会孝道推广运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宗教应该非基督教莫属了。韩国的基督教是韩国三大宗教之一,在韩国影响巨大。基督教会把《圣经》的孝道思想与儒家之孝思想结合起来,多数教会在礼拜时都会宣传孝道思想来呼应民间的孝道推广运动。并且一些有条件的教会组织还成立了孝行财团,例如上文提到的圣山青少年培养财团等,这些宗教财团不仅设立孝行奖,创立了社会福利院,而且还创办了大学以推动孝文化的教育事业,例如圣山孝大学院大学校即为基督教会所创。

最后,孝观念具有泛化和创新性。韩国传统的孝道内涵主要是指养老、敬老、爱亲、祭祖的思想,在封建社会曾出现过“移孝为忠”的愚孝思想,后来受到资产阶级的猛烈批判,愚孝思想基本上被根除了。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孝道推广的专家学者认为,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对孝道概念进行适当的创新,以更好地推动孝文化的传播与推广。于是韩国学术界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孝道创新思想,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崔圣奎会长为代表的孝运动团体总联合会提出的孝道“七大理念”:实践敬天爱人思想;孝敬父母和师长;关爱儿童、青少年学生;爱家;爱国;热爱大自然,保护环境;爱近邻,服务全人类。并且崔圣奎先生认为这七大理念具有“通教、通念、通时”的三通特征,即“孝是超越宗教、宗派对立而将之融为一体的通约性价值;孝是超越不同理念和思想差异的普遍性精神;孝是超越不同时代和空间的永恒性文化”。这种对孝思想的拓展其实就是借助了儒家“推己及人”的思想,“移孝为爱”并把孝的内涵无限放大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以孝为核心的核心价值体系,在思维方式上与我国传统的“泛孝主义”有类似性,但其内容则具有一些现代性特征,如其“热爱大自然,保护环境”就是现代环境伦理思想的体现,“服务全人类”也具有某种国际主义的普适性价值。

二、韩国国家孝立法述评

(一)韩国孝立法的进程

韩国的孝道立法经历了一个民间人士呼吁酝酿、讨论准备、强力推动,最后国会议员提案,经过相关法律程序,最终立法的过程。

面对“孝”逐渐消失在社会之中的尴尬现实,为了提倡孝文化,强调孝之重要性,韩国一些行孝之人怀着“只有孝的存在,才能拯救所有人,拯救全世界”的内在信仰,积极自发地组织从事振兴推广孝文化运动的社会团体,建立学校等,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努力。以孝运动团体总联合会崔圣奎会长为代表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制定以倡导奖励行孝的孝之教育和孝文化为中心的孝行奖励法(简称孝行法)的必要性,参照新加坡《赡养父母法》,从2003年开始组织有关制定孝行法的孝学术大会,揭开了韩国孝立法的序幕。

为了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孝法”,韩国的相关专家和学者主要依托韩国孝学会这一学术组织进行有关孝立法的讨论和协商,从2003年到2005年以韩国孝学会为中心的孝学术大会共举办了6届,每届大会都有重要的理论成果问世,主要是以孝学会论文集的形式发表。通过孝学术大会的讨论和协商,孝行法制化得到了各界社会人士的支持,完成了孝行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

由于立法草案制作过程已经完成,接下来孝运动团体便开展了一系列宣传立法草案内容及其重要性的活动,最重要的是开始频繁接触相关国会议员,与他们沟通与协商提交孝立法草案之事宜。2005年4月柳必宇议员和2005年5月黄宇如议员分别向国会保健福利委员会提出了“孝行奖励资助法议案”和“实践孝行奖励及资助的相关法律议案”。为了使提交到国会议事日程的孝行奖励法草案早日顺利通过,2006年1月韩国孝运动团体总联合会组成“孝行奖励法推进总部”,推进向国会等相关机关的游说活动,以传达倡导行孝之人的一致心声。

经过上述精心的准备和筹划,行孝之法的通过已经水到渠成。2006年2月至6月,国会相关分委员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行孝法草案。2007年7月2日,《孝行奖励资助法》经过议会集体表决高票获得通过,从此世界上第一部孝立法诞生了。

(二)韩国孝立法的主要内容

其一,立法目的与孝之界定。韩国《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一章第一款便规定了孝立法的目的:“本法律旨在以国家政府名义对那些把美好的传统文化遗产——孝付诸实践的人进行奖赏资助,鼓励推广宣传行孝来达到解决当今老龄化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为国家发展提供原动力,甚至为世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也就是说,该立法的目的就是与民间孝道推广运动相呼应,以政府的名义来奖励孝行实践,鼓励宣传孝道文化,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遇到的实际问题。

韩国孝法文本并没有采用民间孝道推广运动过程中“移孝为爱”的孝之拓展定义,而是回归孝之传统内涵来定义孝概念。《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一章第二款对孝概念定义如下:“‘孝指的是子女赡养父母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父母等指在《民法》第777条中有关亲人的各种尊称。”韩国《民法》第777条对亲人的规定是“8寸以内的直系血亲;4寸以内的姻亲;配偶”。相当于中国五服以内的血亲、三服以内的姻亲、配偶。也就是说,韩国孝行法倡导的是在家庭内部赡养老人的行为。

其二,孝行鼓励与资助措施。韩国《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保健福利部部长,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每五年一次共同协商制定孝行奖励基本规划。”其基本规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孝行教育进行鼓励,《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努力在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进行孝行教育;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努力在婴幼儿保健所、社会福利设施机构、终生教育机关、军队等地方进行孝行教育。”2.对行孝之人进行表彰和资助,《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对那些孝行突出的子女要及时进行表彰,并且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和民间团体对于赡养老人的国民可以资助其部分赡养费用。3.向父母等长辈提供居住设施,《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向与子女共同居住于一个住宅房或住宅区域内的父母等提供具备与之相应的设备和功能的居住设施,以此表示奖励行孝行为;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向提供居住设施服务的供应者,进行资助。”4.为了更好地推广孝行实践,国家对民间孝道推广团体将提供支持和资助,《孝行

奖励资助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对从事孝行奖励工作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可以补偿其必要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且也可以适当支援其相关的工作。”

其三,设立孝文化振兴院以及设定孝之月。《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为了奖励和资助、振兴孝文化相关事业和活动,可设立孝文化振兴院”,并指出了设立孝文化振兴院的目的和意义。关于孝文化振兴院的业务范围《孝行奖励资助法》在第二章第八条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与振兴孝文化相关的调查研究;与振兴孝文化相关的相关信息综合及提供;与振兴孝文化相关的教育活动;与孝文化振兴相关资源的开发、评价以及支援;与振兴孝文化相关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对那些从事孝文化振兴运动的团体的资助;保健福利部政令中规定的与振兴孝文化相关的其他业务。”

《孝行奖励资助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为了加强社会对‘孝的关注和鼓舞激发子女的孝的意识,把每年的10月份规定为孝之月。”在每年的10月份,将由政府和自治团体出资组织一系列的孝行推广活动,以加强对孝道推广运动的宣传。

(三)韩国孝立法的基本特征

其一,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是一部奖励法。各国的民法或婚姻法等普通法律在涉及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主要是采用一般法律的权利义务观念来约束养老、敬老的问题,这是一种消极层面上的法律规定,即如果公民或组织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那么法律就可以追究其责任,重则还会定罪,而那些尽了赡养义务的公民则属于应当之行为,一般法律并没有规定奖励之措施,这样就使民众普遍缺乏积极主动的法律参与意识。就算一些专门法比如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部分条款涉及奖励方面的内容,但也只是笼统地提了一两句,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很难实行,并且其大部分条款还是在强调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养老之义务,并没有规定尽了义务之后如何奖励资助的措施。而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正文内容全部都是如何奖励孝行的计划和措施,并且奖励措施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说对孝行问题采用的是积极层面上的法律规定。如果可以把强调不尽义务就会得到惩罚的一般法律称之为惩罚法的话,那么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显然应属于一种奖励法的范畴。

其二,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是一部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处理公共事务行使职权的活动就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纵观整个《孝行奖励资助法》,其履行法律的主体都是相关国家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性质的自治团体,并由这些国家机关或自治团体履行其职权来处理孝行推广和奖励等公共事务。例如,由保健福利部长官会同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共同制订孝行奖励基本计划;由保健福利部长官实施表彰行孝突出之人的职权;对孝行的一般资助是由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来实施的;孝文化振兴院的设立和运作也是受保健福利部监管的。很显然,韩国《孝行奖励资助法》并不像民法等一般法律那样调节的是公民或法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调节行政主体与公共事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韩国《孝行奖励资助法》实质上是一部行政法。

其三,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是一部推动法。韩国孝运动团体总联合会会长崔圣奎在为《孝行奖励资助法》写的序言中说道:“孝是五千年以来我们民族力量的源泉,也是拯救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原动力。孝是最韩国化也是最世界化的文化……没有人会反对孝,但非常令人惋惜的是,我们都认可孝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我们的社会却并不尽如人意。老龄人口一直在增长,但我们对老人的敬重和孝却越来越少。”也就是说,虽然韩国国民都认可孝之重要性,但在现实中却缺乏孝道的实践行动,而解决老龄化等社会现实问题需要的正是对于孝道践行的有力推动。因此制定一部推动孝行教育和孝道推广制度化的法律,来构筑一个行孝的社会氛围,正是韩国社会所需要的。而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正体现了这一特点,其法律文本几乎全是关于支持孝行教育和孝行实践的内容。与其他国家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比较起来,韩国孝行法的推动性特征是比较典型的。

三、分析、比较与启示

(一)孝道问题的自觉与弘扬

从上述我们对韩国孝道推广运动和立法情况的介绍,可以看出,韩国较之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比较早,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发展也较我们早一步,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个人观念的渗入、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老龄人口的增加,传统孝道在现代社会面临着挑战,韩国对这一问题有较早的觉醒和认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就对孝道的弘扬有了高度的自觉和实践推动。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之后,长期将孝作为封建文化的核心加以摒弃,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们对传统文化的重新重视,也有学者开始重视孝道的研究与弘扬。我国从世纪之交进入了老龄社会,社会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在道德与精神生活领域,我们能否继续将传统道德的首要价值观念和首德在现代生活中加以发扬光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从韩国的实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孝道在当代社会,有利于解决养老问题,有利于形成孝亲尊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孝的实践有利于增强亲子、代际与社会和谐,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构筑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因此,我们也应该在全社会弘扬中华孝文化。

(二)德法并举是弘扬孝道的有效途径

从韩国的实践看,在弘扬孝道方面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坚持德法并举。

孝道首先是人们的一种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因此,必须以道德教化的形式努力推动。同时,在现代社会,法律在调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法律的力量弘扬孝道也是韩国孝道推广运动的成功经验。所以,我们也应积极探索我国孝道立法的相关事宜。

早在2004年,南京市老龄委主任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条款,不久后成都市一位名叫李宗发的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这些事例说明在中国孝道立法工作也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但是,我国的这些提议似乎都是在负面惩罚意义上提出的,惩罚是要惩戒不孝,而这种不孝会有程度上的差异,在法律诉讼和取证方面也会有很多困难,因此,这种提案没有得到更多人的响应。而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主要是一种鼓励性、奖励性法律,而且还具有行政法的特点,重在调节政府行政主体在弘扬孝道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立法就较容易取得社会共识并得以通过。

那么,孝法究竟要立成一种什么样的法?并不是说惩戒型的法就不能立,只是说它可能较为复杂,韩国的《孝行奖励资助法》虽然只是一种政策性的鼓励法,但它对在全社会弘扬孝道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我们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不断进行积极探索。

(三)弘扬孝道需要动员并重视民间力量的参与

我国素有社会教化运动政府主导的传统,这本身也没有什么错,不过在当今小政府大社会的时代,精神教化方面的事,更应重视社会各个阶层和民间力量的参与。我们应该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唤醒民间孝道推广的自发性,以便提高孝道推广的实效性。

首先,要倡导成立NGO孝学研究机构。其次,要积极鼓励社会企业人士捐资兴孝。最后,仍要发挥学者的理论研究、媒体的宣传推广、民间组织的实践推动等力量对孝道弘扬的积极作用,这样全社会动员,相互配合与支持,只有政府和民间上下协调、齐抓共管,中国的孝文化复兴才能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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