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汉富
摘要子女在精神赡养上的道德责任,是关注、肯定老人的生命安全需求,爱或归属需求和尊重需求,并给予及时和必要的满足。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要求他们具有坚韧的道德意志和乐于牺牲的道德精神,同时要求政府、社会和组织提供特殊和必要的政策与服务支持。
关键词独生子女精神赡养道德责任道德教化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044-04
我国政府1980年正式提出并主要在城镇严格实施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所造就的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巨大且呈不断增长趋势,2000年超过1亿,2006年为1.3亿,若不调整生育政策,高峰时将达到1.4~1.8亿。尽管2015年前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才陆续进人老年期,但因子女减少到极限,其未来赡养,尤其是精神赡养早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忧虑。本文拟就独生子女在对父母精神赡养上的道德责任及其履行中的挑战与应对方法做一些粗浅分析,以期能从道德实践的角度,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精神赡养危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独生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分析
精神赡养是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健康价值、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对父母精神赡养是子女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养育子女呕心沥血,做出了巨大牺牲,而且这种牺牲在现在和未来仍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珍贵的支持性资源”,应该得到回报。不仅如此,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养老从依靠家庭和子女走向社会化,也是一个逐渐和长期的过程。因此,在剔除传统孝道中人身依附的糟粕,纠正全面强化子代对父代刚性义务倾向的同时,也应积极吸取和保留其所强调的与现代社会吻合一致的仁、爱及和谐精神,坚持在代际独立的基础上,子代必须本着“平等、互助和公平”的态度和精神,担负起对父代赡养的道德责任。
那么,子女在父母精神赡养上究竟负有哪些道德责任呢?这与老人的精神需求和满足期待相对应。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精神赡养有三个维度: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及其相对应的满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自尊需求指对自身的信心与尊重,人格尊重满足人的自尊需求,是对生命个体主体性的承认,是对一个人决定个人事务和参与家事决策权利的肯定。子女事业、婚姻和家庭的成就与幸福,满足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心理,属于间接的精神赡养。情感慰藉满足老人对家庭亲情、对天伦之乐的心理需求,是直接的精神赡养。这一观点,对于认识老人的精神赡养需求,了解子女的道德责任,无疑具有积极价值,但也存在明显缺陷。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首先,忽视了老人的其他精神赡养需求,对子女道德责任的理解不够全面。老人在情感归属上也希望与他人交流往来、相互接纳,只讲亲情需求与满足显然不够;自尊需求不仅限于对自身的信心与尊重,老人还渴望获得他人的赞扬与欣赏;随着身体日渐衰老,老人恐惧疾病,恐惧死亡,期盼生命安全成为一种重要的心理和精神需求,不容忽视。所以,准确地说,精神赡养的三个维度应该是:生命安全需求、爱或归属需求和尊重需求及其相对应的满足——生命关怀、亲情友情慰藉以及人格、价值与权利肯定。这样理解和把握精神赡养,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精神赡养道德责任体系。
其次,忽视了老人精神赡养需求和子女精神赡养责任的主次关系及其变化。老人的精神需求及其满足主次序列关系,是一个随生命历程演绎而变化的过程。一般来说,在低龄老年阶段,由主到次的排序是:尊重需求与满足、爱或归属需求与满足、生命安全需要与满足。老人从有职有权、赚钱养家骤然间变得无职无权、赋闲养老,往往自尊而脆弱,非常在意子女或他人对自己过去经历和当前价值的肯定,在意自我人格的独立和决定个人与家庭事务的权利。离开熟悉的工作环境,整天闲居在家,老人害怕被社会遗忘,与子女和他人交往的心理期待也比较强烈。而在子女对自己生命的关怀和由此带来的精神满足方面,由于身体、精神状况还不错,在意和看重的程度往往最低。在高龄老年阶段,由主到次的排序则是:生命安全需求与满足、爱或归属需求与满足、尊重需求与满足。年龄越大,离死亡越近,老人对生命的担忧和维系的渴望越强烈,甚至活着就是一切。此时,亲情友情慰藉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满足生命安全需要的一种方式。至于他人的赞扬与欣赏、自主和决策权利的行使等,更是会逐渐成为无所谓的东西。基于老人精神赡养需求的这一变化,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综上所述,子女在精神赡养上的道德责任,就是要关注、肯定老人的生命安全需求、爱或归属需求和尊重需求,并给予及时和必要的满足。如果说责任范围的大小与老人精神需求内容的多样性相对应的话,那么,其程度的高低则由精神赡养在整个赡养结构中的重要性决定。在社会经济落后和生活贫困的条件下,养老几乎就是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物质赡养的副产物,子女的道德责任主要就是给予老人金钱与实物的支持。而当生产力发达和经济富有之后,伴随着老人精神需求的日益凸显,精神赡养重要程度的逐渐提高,对老人的精神支持和心理慰藉就会替代金钱与实物的付出,成为主要的道德责任。
在我国,如果说未来老人的精神需求与满足期待比过去和现在更强烈,子女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更重大的话,那么,相对多子女老人而言,独生子女老人的精神需求则更为突出,从而要求独生子女承担起更大的道德责任。独生子女老人主要是城镇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所处社会与经济地位相对优越,有较多的个人积蓄和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很多人非但不在乎子女金钱与实物的供养,甚至还能替子女分担养育下一代的责任。所以,他们普遍更加关注个体价值与生活质量,为了子女的事业发展,也为了自己有一个“自由自在”的生活空间,往往会主动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有学者预测,21世纪三四十年代,城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可能有60%~70%与已婚子女不住在一起。但身边没有子女,没有天伦之乐,对任何老人来说,都难免孤独、焦虑、郁闷、沮丧,更何况离巢的孩子是自己的掌上明珠和唯一的精神支柱。独生子女老人对子女有更多的思念,更多的牵挂,同时也有更多的期盼,并常常因此陷入以往没有给孩子更多关爱和照顾的自责,或责备子女不孝与自私,滋生更多心理上的不平衡与精神上的苦痛。不仅如此,较高的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以及经济保障能力,还会直接强化他们的精神需求与满足期待,使他们更在意别人对自己经历、人格和价值的肯定,在意决定个人与家庭事务的权利,更害怕心灵的空虚与孤独,更关注和担忧自己的生命与健康。对他们来说,养老主要是精神赡养,是获得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至于子女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那只不过是他们希望得到的
精神慰藉的一种体现方式。另外,独生子女家庭集中在城镇,空巢老人普遍置身于高楼林立,单门独户,“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环境之中,形单影只,孤独寂寞。这也会进一步增强与子女保持更多、更经常的交往和交流的期盼与渴望。
二、独生子女履行精神赡养道德责任面临的挑战
独生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负有重大的道德责任,应该在父母身上付出更多的情感和耐心,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由于赡养对象的众多性与可投人赡养资源的有限性,实际上却很难做到。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更要求他们具有坚韧的道德意志和乐于牺牲的道德精神。
挑战一:娇生惯养中长大的独生子女夫妻如何应对多位老人的精神赡养需求?独生子女主要出生在城市,家庭经济、社会背景以及自身条件相对优越,彼此结合概率较大,在未来,“4—2—1”(四个老人、一对中青年夫妻和一个孩子)无疑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代际关系模式。中青年夫妇能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分配到几位老人身上?特别是在分配遇到困难的时候,他们愿意为赡养老人而以牺牲子女幸福、降低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吗?随着子女中心地位的进一步确立与强化,这种选择将越来越对老人不利。中青年夫妇有限的精力和时间分摊到多个老人身上,不仅“杯水车薪”,而且如何分配本身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极易引发人际冲突,恶化亲情,造成不快。此外,独生子女在娇生惯养中长大,身上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过于自我、缺乏责任、懒散和自理能力差等特点。他们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的热情和耐心,是否具备胜任精神赡养责任的能力,也令人深感忧虑。
挑战二:与父母“分离”居住模式下独生子女怎样担当起精神赡养的责任?具有挑战的老年空巢家庭与“高龄化”和“又分又离”的代际居住模式相联系。而这种挑战,也主要存在于独生子女老年空巢家庭。多子女老人可能选择与某个孩子居住,即使各有居所,通常都有子女住在附近,“分而不离”。子女即使都远离父母,也可通过轮流回家,在减轻自身压力的同时,使老人在需要的时候总有子女陪伴身边。而独生子女家庭则不然。只要子女异地或异国工作和生活,老人也就完全处于与子女“又分又离”的状态。即使他们婚后全部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仍有一半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甚至天各一方。独生子女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没人替代,必须频繁和不断地在自己与老人居住地,以及老人居住地之间往来奔波。这必将使他们身心交瘁,不堪负荷,更难以及时给予老人关心、体贴、支持和慰藉。
挑战三:如何化解社会竞争与在父母精神赡养上大量投入的矛盾?精神赡养,在文化层面,是一个孝道能否得到继承的问题,在经济层面,则是一个成本问题。养老的时间、机会和心理成本上升是竞争性社会带来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激烈的社会竞争赋予人们只争朝夕的使命感,成功机会稍纵即逝,有些甚至是一去不复返。在老人身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就越可能错过机遇,在工作和事业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社会竞争越激烈的条件下,子女就越难以很好地处理个人事业与老人精神赡养的关系。独生子女所面临的困难更是显而易见。社会竞争面前人人平等,他们并不享有特权,可对父母精神赡养却又要求他们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一旦这样做了,就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淘汰出局。他们有能力解决这一矛盾吗?会不会因为竞争压力太大,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而放弃履行精神赡养的责任?这同样令人担忧。
三、促进独生子女履行精神赡养道德责任的方法
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任重而道远。为促进他们迎接挑战,克服困难,切实履行道德责任,社会既要重视加强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使他们愿意负责,必须负责,又要积极提供政策与服务支持,创造条件,使他们也有能力负责。
1、加强道德教化,提高独生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自觉性。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应基于道德的自觉,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愿望。促进独生子女履行道德责任,首要的工作就是加强道德教化,让人们清楚地知道,何谓道德或不道德,履行精神赡养道德责任应该做些什么,做到怎样,并牢记在心,付诸行动。为此,具体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批判地继承传统孝道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提炼出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精神赡养道德范畴,并结合生活实际,参照精神文明建设“八荣八耻”这样的表达方式,将其内容具体化,以利于理解、记忆与对照;(2)利用电子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社区宣传栏等,大力报道赡养父母的典型实例,宣传赡养父母的榜样人物,旗帜鲜明地褒奖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3)政府与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对那些在父母精神赡养中有突出表现和社会口碑的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作为升迁晋级的道德参考指标;(4)面对子女忽视、放弃精神赡养责任的现象,尤其是精神折磨、虐待老人的行为,社区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和及时介入,帮助当事人明辨是非,督促当事人承担义务;(5)通过资助出版和免费发送书籍,开办电视栏目,利用婚前培训以及成人学校等多样化的途径与方式,传授有效处理工作、事业与照顾老人的关系,满足老人心理与精神需要的技巧与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生子女的道德实践能力。
2.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独生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外在约束。社会如果缺失必要的强制性约束,当赡养人遇到困难与问题的时候,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道德责任,造成精神赡养危机。促进独生子女承担精神赡养的责任,也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约束。为此,一方面要完善精神赡养法律规范。我国《宪法》、《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在这里,所谓“赡养扶助父母”主要是指对老人的物质赡养或经济资助,而且,与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关。社会应加强和完善精神赡养的相关立法,具体、明确规定公民家庭精神赡养的权利、义务,并把非成年家庭成员也纳入到赡养义务人的范畴。另一方面要依法约束精神赡养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肉体的严重虐待行为,一般能够按刑法规定裁定或判决,但对精神虐待行为则往往很难裁定或判决,从而无法给予当事人应有的法律惩戒。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加强判例经验积累,找到好的解决办法。
3.为独生子女履行精神赡养道德责任积极提供社会支持。独生子女仅靠自身条件和力量客观上无法有效解决父母精神赡养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这就要求政府、社会和组织提供特殊和必要的政策与服务支持,为其履行道德责任创造条件。构建社会支持体系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受篇幅限制,笔者只能提出以下浅见。
(1)创新有利于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居住方式。积极鼓励子女与老人同房共居,但这需要对传统住宅类型进行创新,在保证足够居住面积的前提下,设计出一种有利于维持老年人与子女生活联系,又不
影响彼此相对独立性的可分可合的新的住宅类型。同时,借鉴新加坡“三代同堂售屋计划”的经验,通过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利率以及政府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子女与老人购房同住。同房共居,最有利于保持父母与子女的密切联系,但也最容易造成代际矛盾和摩擦。因此,应该更多地选择通过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利率以及政府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独生子女与父母购买同一小区,甚至同一楼栋和楼层的房屋,相邻而居。“分而不离”,既能使老年人与子女家庭保持往来,相互支援,又可以避免由两代人在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各种矛盾和摩擦。
(2)建立减轻子女精神赡养成本的社会服务体系。第一,提高敬老院、福利院与社区的融合度。目前我国敬老院、福利院等设施规模大且远离城市居住区,不利于老人与他人交往,以及子女和亲戚探视。我们应改变思路,缩小敬老院、福利院规模,将其高度融合在社区之中,在更好地发挥养老功能的同时,也便于子女关心、照顾老人,节省精神赡养成本。第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医疗救助、心理咨询、信息通讯、娱乐健身、老人看护等机构与设施,在提高老人自养水平,减轻子女赡养负担的同时,也为子女履行责任提供更多方便与机会。在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高龄老人可以白天人日托所,由工作人员照顾,晚上回到家里,由子女照顾,或者白天由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看护,晚上则由子女料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吃药打针不住院,总有亲人伴随左右,温暖和宽慰,又能减少子女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支出;对独生子女老人来说,亲人不在身边是一种常态,但如果社区有完善的信息通讯设施,子女就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经常和及时地与父母交流情感,传达和感受彼此的牵挂与关心,而不必频繁来往奔波。
(3)为独生子女劳动者提供特殊的探亲休假政策。鉴于独生子女家庭为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牺牲和贡献,以及养老对社会和谐与文明的影响,政府和组织完全有理由设计并实施特殊的探亲休假政策,帮助独生子女处理好个人生活、工作成就与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关系。具体来说,第一,在所有劳动者都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之外,适度增加独生子女,尤其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天数,让他们有较多的时间去探视老人,陪伴老人。对于多增休假部分的安排,可由休假者根据照顾老人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第二,一般劳动者仍按照现有回家探亲规定实报往返路费,而对于独生子女则应增加报销次数,可以每年报销一次,而且,只要是父母或配偶父母不在本地的,都应准予凭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