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敏
“真假”两张拆迁规划图,牵涉出一起地方政府部门涉嫌利用公益目的,违规拆迁住宅永恒的案件
“当时的搬迁完全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海淀区人大代表温惠玲铺开“真假”两份图纸,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我家房子根本不在市规划委批准拆迁的范围内。”
7月20日,在温惠玲被拆房子的土地上,新建的羽毛球馆已经封顶。
“公益性拆迁”
2009年7月3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温惠玲提起的诉讼,其诉状称,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涉嫌假借“奥运环境整治”的公益目的,在西洼村“城中村”拆迁项目中,变造图纸,非法扩大拆迁范围,欺骗住户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温惠玲,现年54岁,海淀区人大代表,原住海淀区东升乡清河村朱房西洼(这一带被住户称为西洼村)19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则是主管海淀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的政府职能部门。
2006年4月20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致居民的一封信》,温惠玲等162产权户被告知在拆迁范围内。该信称,“根据市、区政府的要求,海淀区西洼村被列为‘城中村整治拆迁项目,土地用途将改为市政道路与市政绿化,并由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信后附有一份标题为“新北京、新奥运、新海淀”的宣传图纸,温惠玲、王胜元、郑清龙等住户看到自家房屋确实在西洼村拆迁红线内。
西洼村南邻北京北五环,东北侧是北京体育大学。北五环是2008北京奥运会公路自行车比赛路线,北京体育大学是奥运会训练场馆之一。按照奥运场馆周边环境整治的要求,海淀区政府将该村列入了2006年度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
2006年5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海淀区2006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2006】49号),同意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北京体育大学西南侧西洼村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使用土地65.24亩,其中17.42亩属于市政道路用地,47.82亩属于市政绿化用地。
5月25日,海淀区建委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海拆许字【2006】第76号)。
5月27日,动迁开始。温惠玲作为区人大代表,认为环境整治是为了奥运,还对住户做了拆迁动员。
6月30日,作为第一批拆迁住户,温惠玲与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每平方米5600余元。
7月2日搬离当天,温惠玲居住了20余年的老屋即被拆除。
温惠玲的房子拆迁之后,是她长达近三年的对于安置房的不安和催促。
北京市曾公开宣布,对环境整治公益拆迁项目的拆迁户,配售经济适用房。温惠玲多次催促海淀区市政管委,希望安置房源能得以落实。
“我是人大代表,老百姓都找我,政府说了话就得兑现。”温惠玲在海淀区人代会上多次问询,直到今年3月,141户被拆迁户房源才有了眉目。
因公益性拆迁,温惠玲等住户获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机会。但戏剧化的是,在催促过程中温惠玲发现,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中11户被拆房屋的土地,并未用于公益目的。
从宅基地到集体建设用地
西洼村被拆迁的房屋土地,原为东升乡农民宅基地。
2007年3月,温惠玲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查询该项目土地审批文号时,发现拟用地用途并非“绿地”,而是“居住”。
“这个‘居住谁居住?我们在这里住了好几辈,土地是祖宗拿大洋钱买的,现在没资格在这里住了?”温惠玲一时难以接受。
2007年4月,温惠玲与另一位海淀区人大代表吴青,找到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位苏姓负责人解释为“网站疏忽误登”,但未予出示书面说明。5月,温惠玲通过信访得到“疏忽误登信息,敬请谅解”的书面解释,也自此确认了该土地拟用途为“绿地”。
这个细节,令温惠玲对拆迁的土地用途生疑。
2007年底,一堵墙引起了温惠玲的注意。拆迁范围西侧是清河村的集体企业清河农工商公司所属花棚,其土地为集体所有,花棚东侧砌有一堵墙。至12月,拆迁范围内最后一户搬走后,农工商公司继续往北砌墙,将宣传图纸中拆迁范围内的西北角围住。
至2008年初,温惠玲发现该西北角正在进行地质勘探,“我在地上找到14个深孔,如果土地用途是绿地,为什么还要勘探地质结构?”
她多次找到海淀区市政管委,但并未得到相关解释。
直至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西北角的土地上,三层楼高的钢结构已搭建完成。温惠玲得知这里要建羽毛球馆。她得出结论,原来“计划用于市政道路或市政绿化的土地被改变了用途”。
她将此事告知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督员沈梦培,希望他关注此事。
2009年2月1日,沈梦培致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反映该占地问题。得到的回复是:该“羽毛球场馆”所占土地现为集体所有,不在项目征地范围内。清河农工商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占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月10日告知清河农工商公司立即停工,并责成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向海淀区政府汇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据记者了解,北京奥运会之后,清河农工商公司与相关企业合作,拟在此建设羽毛球馆及酒店、餐饮用房等。
沈梦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海淀区一位人大代表得知该违规建筑被叫停后,事实上仍在施工,便向沈梦培提供了西洼村“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有关文件,其中包括北京市规划委《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2009年2月16日晚,温惠玲看到了这份真正的拆迁规划图,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原本在规划拆迁范围之外。
温惠玲的代理律师彭健认为,“政府作为拆迁人,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实属少见。”
“城中村整治”症
2009年3月13日,温惠玲带着图纸找到海淀区市政管委,将两张图纸铺在副主任何京桦的办公桌上。她认为,政府部门涉嫌假借公益目的,欺骗住户搬迁。
2009年6月,海淀区市政管委在致温惠玲的回复函中解释,按照统一拆迁政策,当地大面积拆迁后,温惠玲等人的土地的基础设施已不具备居住条件。为最终达到环境整治的目的,红线内外均实施拆迁,原则上符合城中村环境整治目的。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致电海淀区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表示,“据称海淀区法院已经立案,我们等待法院的审理。”对于“假图纸”由管委会制作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之前对此已予以否认。
然而,北京市人大代表沈梦培认为,这张“假”宣传图纸,其实有真授意。在拿到北京市规划委规划图纸之前,沈梦培通过调查,得知了一些相关情况。
沈梦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他在2009年1月12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第246号建议中曾提出,城市中心边缘地区用地,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知敬曾提出五条建议,其中一条指出城市中心边缘地区是违法、违规的重点区域,过去叫做城乡结合部地区。”沈梦培说,“我以西洼村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为例提出,政府部门用国家款项拆迁出来的地域,作为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搞违规建设。现在各类非法建筑充斥非建设地区,这样的情况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城中村”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各城市大都将城中村改造列为城市发展规划中的重要事务。
上海、广州、西安、郑州等城市曾发布相关规定,禁止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防止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非法拆迁和违法建设。
针对第246号建议的质疑,2009年6月4日,海淀区政府方面回复表示,在西洼村实施征地的过程中,考虑到市区两级政府给付的土地补偿款过少,经双方协商,决定将征地范围外“西北角”一并纳入拆迁,土地用于东升乡清河村委员会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安置农民就业。
记者得到一份海淀区东升乡政府办公室2005年7月26日印发的会议纪要,记录了海淀区有关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在东升乡政府开会研究朱房西洼“城中村”整治事宜的有关情况。
与会区领导认为,此项工作的拆迁资金由市、区政府财政各负担50%,而目前区政府由于需投入资金的项目较多,资金紧张,本次征用的集体土地只能付给土地补偿及人员安置费15万元/亩,远低于清河村要求的50万元/亩。会议因此同意了清河村两项要求,其中一项为“在西洼村整治范围的西侧划出约253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用于改建项目建设用地”。
2009年4月21日市国土资源局回复沈梦培《关于调查海淀区东升乡清河村“羽毛球馆”占地问题有关情况的函》,证实了上述东升乡政府会议纪要的内容,该“西北角”即羽毛球馆所占土地。
尽管多个文件对该“补偿决定”作出说明,但北京市发改委在2004年、2005年关于此项目的两次批复中,并未提及增加的“西北角”土地,该区域内也未进入北京市规划委的规划意见书的拆迁范围内。
此前东升乡历次城中村拆迁中,温惠玲等多户居民已被安排转为城市户口,并不在安置就业之列。温惠玲表示,在拆迁之时,对该“决定”毫不知情,“要是不在拆迁范围内,我肯定不会签协议搬走。”
从记者得到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看,温惠玲与其他住户一样,成为西洼村“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拆迁与补偿对象。
沈梦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他将再次提出建议,质疑海淀区政府涉嫌假借公益之名,擅用财政拨款为清河农工商公司拆迁。
他特别提出,拆迁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应该将土地从清河农工商公司手中收回,该公司再申请征地手续。同时,该公司还应拿出必要的资金补足该11户居民。
监督真空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09年 6月15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涉及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完善拆迁补偿评估办法、落实政府统筹和监管责任等几个方面,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温惠玲认为两张图纸背后,存在着不公平不公开的情况。她与海淀区市政委交涉无果,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诉求损害赔偿,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诉讼最初的要求是恢复原状,但已经不可能了。”
彭健律师介绍,温惠玲与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补偿协议称,“拆迁依据”为海淀区建委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海拆许字【2006】第76号)。但是,温惠玲的个人住宅并不在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其房屋土地也并非用于市政绿地这一公益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曾表示,“一旦有了明确的拆迁条例和处理程序,即使旧城改造后,土地被用作商业性开发,被拆迁人也可以对‘公共利益提出异议,也可以有渠道提出新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