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晓旭
摘要:本文从经济学和实务性两个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并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盈余管理 动因 治理措施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的变更或安排交易和事项等方式来实现其期望盈余,并通过财务报告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分析
(一) 经济学动因
1.“经济人”假设动因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在一系列契约组合中,出于“经济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取向往往不一致,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信息不对称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由股东的投资而存在的,但所有者往往并不直接经营公司,而是委托公司管理当局负责直接经营公司,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想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就需要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如果信息是对称的,信息的使用者与信息的提供者对信息的了解程度相同,那么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处理就不可能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乃至决策。因此,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当局无法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总是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公司管理当局)通常比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的信息,即使是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前者比后者通常也有更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只是一种和约关系,双方目标不一致,即存在着和约冲突,管理者有违背投资者的要求以获取利益的需求。也正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以管理者自身最大利益为目标的盈余管理成为可能。
(二) 实务性动因
1.资本市场运营需要动因
企业的资本市场运营的需要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公司法》对企业上市有着严格的规定,企业必须进行财务包装,以便合法合规的“骗”取上市资格。同时经过刻意规划的报表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而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2.债务契约动因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营运资本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因此,企业管理当局将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来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
3.避税动因
由于我国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以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同时由于各地区的税负不同,上市公司经常利用关联交易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子公司转移到税负低的子公司,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另外,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上市公司,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全部销售给自己控股的销售公司,以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4. 会计制度、准则的缺陷也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客观条件。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利用旧会计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的漏洞,但仍存在利用会计准则的模糊性来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比如会计政策的选择、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利用,这些都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措施思考
对于盈余管理,完全消除是不可能的,且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会采取合法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政府在治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时,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契约,而不是一味地打击和压制。
1. 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契约。会计准则是准则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特点,及时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准则中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规定,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和范围;还要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以及适应会计国际协调和交流的需要,使准则具有适度的前瞻性,给予会计主体应有的选择空间。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虚假会计信息的判断标准,使得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难以区分,因此对有关法规、政策和契约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2.加强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减少虚假会计信息。但遗憾的是,现有的CPA审计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出于种种私利,CPA往往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的意图,丧失其独立性,甚至发生审计合谋行为。要使审计真正发挥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首先应加强审计准则建设,建立一套能有效规范审计业务的准则体系;其次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第三要加强审计的独立性,真正做到经济、工作和精神独立。同时,审计职业界、证券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加大对审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欺诈行为。
3. 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关联方交易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隐含的契约标准,仍使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对此应当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完善上市及配股的考核条件,避免由于指标的单一性而使管理当局进行利润操纵。通过增量考核,缩小操纵空间,提高操纵难度。特别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缺陷,控股股东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约束,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方交易,待公司上市或配股后,又带有掠夺性地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改革现行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和管理者报酬、聘任制度。现行企业业绩考核往往过分注重利润指标,而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计算出来的,极易发生应计项目管理。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长期和短期相结合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并可采用经济增加值、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作为核心指标。目前国有企业的报酬与企业的价值相脱节,经理为了获取报酬,往往不考虑企业长期发展的要求,作出能增加企业当期盈余但无助于提高股东财富的决策,同时也易发生利润操纵行为。对此,应当改革以固定工资为主体的报酬制度,增加风险收入的比重,将经理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联系起来,具体可以采用业绩股份、经理股票期权、增值权益等激励方式,这样既可协调经理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经理的利润操纵行为。
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外部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发育完全、运作规范的股票市场,经理市场尚未形成;从内部来看,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的国家独立在企业外部,《公司法》所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也远未发挥作用,董事会、监事会在很大意义上形同虚设,导制内部人现象严重,经理控制了会计信息系统,而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得不听命于经理,操纵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信息。因此,要防止盈余管理的泛滥,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CPA的聘任和交流;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书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培育经理市场,使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两方面都能充分发挥作用,对经理的财务报告行为实行有力的监督。
6.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信息部对称的程度,提高公司的外部利益关系集团对有关公司管理当局盈余管理动机的了解,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资本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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