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丽敏
摘要:网络购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种新的购物方式已经开始逐渐涿入到人们的生活,由于其方便、效率的优点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喜欢,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网络购物发展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网络购物;优势;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F4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241-02
1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相比的优势
网络购物与传统的钱物直面交易方式相比较差异很大。其受欢迎的优势在于:
(1)是信息量大。商品的可比性强,甚至可以异地选购。
(2)是商品价格往往低于同类产品。
(3)是购物方便。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买过程。
(4)是节约时间与精力。不必为购物跑商场。2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展示商品的信息及相关照片,并附有交易银行汇款帐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而至于该销售商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有无相应的的注册资金数目,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对此无从得知,一旦发生纠纷争议,责任主体就难于确认。
(2)消费者对网络产品质量无从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应享受的知情权进行了明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仅能依靠销售者的简短介绍及相关照片来实行对商品的知情权,而不能像在传统购物方式中那样对商品进行亲身体验及现场查看,因此极易导致发生对购买到手的产品的质量不满的纠纷。
(3)难以认定诉讼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并不容易: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难以确认,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在网络购物中,一般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信息传递代替以往合同的“有形”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而以计算机软件、图纸、音乐等为标的的无形产品都可以通过网上上传、下载及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交货。面对这些新兴的履行方式,想要确定具体的履行地确实是具有一定困难的。
(4)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由于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消费者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很有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将得不偿失;且对法院来说,会增加相对诉讼成本并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该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5)格式合同的制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经营者往往可能会利用特权,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一个随意的“我同意”的点击会给其带来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6)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一旦诉至法院,将给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等没有具体的约定;三是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四是异地调查将产生许多难意料的困难和问题。
(7)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而我国对网络欺诈却又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难以保证消费者利益。
3完善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的思考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消费者、商家、政府及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可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
二要建立详尽的网上销售商和运营商资格认证制度。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对未经准入登记的个人在网络上发布销售信息,可由网络营运商进行设限,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予以删除。
三要建立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对于网络购物纠纷的处理,由于已述种种问题的存在。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在保证消协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前提下,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案件的介入,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交由销售企业(或公司)注册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理想选择,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法庭”,专门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也可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办公。对赔付实现的总体构想:让消费者在最短时间内从真正意义上全面实现权益,不因司法制度的缺陷、赔付手续的繁杂以及诉讼开支的过高而放弃;也不因维权而过度付出人、财、物力,以从中获取过小的权益。具体措施可采取建立起一种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等。
四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但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
五要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收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