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莉
●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宣传和正确解读这一法规,从本期开始将刊载系列报道,请予以关注。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是件大事,不仅对统计系统内部如此,对所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人如此,对于全社会关心统计工作的人也是如此。
统计行政处分,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一部部门规章出台,也不都有这样的动静。这次确实不同寻常。过去,10多个省(市)也分别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这其中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各省制定,分别执行。且不说总体上案例偏少,尚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单就法律效力层级而言,也是远远低于如今的部门联合规章。搜集、汇聚散见于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又与时俱进地增补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及其量纪标准,以更高的规格确立并推行,于是,这部《处分规定》应时而生。
当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定论,统计数据质量正经历严格的检验,值此之机走向台前的《处分规定》,毋需渲染,已经注定会吸引更多各怀动机的关注,并承载更多的公众期待与社会责任。
这是一个信息化与数字化的时代,时代的高速发展对每个人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也奉上了很多锻炼的机会,毫无疑问,我们能比前辈们接触到更多的信息和资讯,也不得不学会筛选信息,甄别数据。时代对于政府的要求也不同以往,如何实现法治政府的既定目标,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已施行一年有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寄予厚望。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能还远不能尽如人意,但她提振了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兴趣与信心,知情只是最基本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权监督、质询。这是一个公民权利意识和参与热情空前高涨的时代,也是一个突发事件响应更为迅捷、舆情表达渠道更为畅通的时代,在过去的一年里,汶川大地震、上海袭警案、“三鹿奶粉”事件乃至甲型H1N1防控等,切切实实让公众感受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在行动。
政府统计部门产生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政务信息是统计数据信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需求最为集中的也是统计数据信息,目前这些信息以经济类信息为主,也最应该是客观的、可信的、与实际生活的真实体验相一致的。为此,政府统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责无旁贷。《处分规定》第五、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具有列明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界定,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这四类人中,前三类无疑更能吸引大家的关注,因为公权力天然有被滥用的倾向,因为公权还常被用于换取私利,所以手握公权的人,自然应该受到更多监管,也许会因此丧失少许自由,但也是职责所在,宿命所归。不仅如此,在不限行为主体的相关条文中,前三类人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责任人员均可以成为适格主体,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正因为《处分规定》中有了这些“自正己身”的条款,既能直面问题,又不逃避责任,集中反映了国家打击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决心,才能如此真实而鲜活,将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统计部门工作人员无可推卸的一份担当昭示世人。
世事总有两面,统计工作并不只是统计人的工作,也不可能只靠统计人的努力就能做好。正如我们早已渐渐适应并习惯了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所带来的便捷,却很难预见并防范由于关联度、依存度过高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样,离开全社会尤其是统计管理相对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统计工作的发展就会举步为艰。
人们常说,覆巢之下,焉有完卵?金融风险,与流感一样,比以往更容易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肆虐。寰球同此凉热,很难独善其身,而且规模越是巨大,越有倾覆之危,盛名之如通用汽车,也难逃破产保护的命运。说起残酷的真实,确实有些让人难以接受,但比起粉饰的太平,真相更有生命魅力和价值。统计数据正是要还原客观和真实,这是统计数据的生命力之所在,体现这一生命力,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方法,需要制度设计和规范,需要社会认同和遵从。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出于政治、商业等不同的目的,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不正当的利益需求,而其中很多可能会以统计数据作为出口,妄图以不真实数据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乃至高歌猛进,以自欺欺人的方式达成各自意图。为使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落到实处,《处分规定》特别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要对本地区、部门、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承担“失察”责任,这与以往相比是个突破,它使统计数据质量问责机制更加可行而有效。按照第四条的规定,这种“失察”责任是指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根据危害后果的程度,对领导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失察”并不以领导人员必然知情为前提,而可以依据证据推断领导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同样能够构成“失察”。这样一来,既避免受制于归咎为主观因素的种种推搪、敷衍,又给不负责任、胡乱签章的领导人员敲响一记警钟。权力与责任宛如孪生兄弟,不能完全一致,但应基本对称,没有权力的责任很难持久,没有责任的权力容易失足,对于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员而言,对出手的统计数据承担严重失实之过,只是份属应当。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统计人都知道基层基础工作的份量,明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营造全社会的良好统计环境,需要协作、重在实践。我们不能奢望道德约束达到预期的目的,更多时候,我们还要依赖于法律的利器,这恐怕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无法回避的进程。如果说《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亮出的一柄利剑,则剑已出鞘,剑锋双刃,一则正己,再则正人……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体有哪些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