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医生上岗两年 合同无效应否“补偿”

2009-07-24 08:51军等
中国社区医师 2009年13期
关键词:卫生所执业用人单位

钱 军等

医院聘梅某至妇产科工作,但直到其工作2年后才发现梅某没有执业资格,医院决定将其辞退,一场“补偿”官司由此引发。5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终止劳动关系争议案。经调解,原告梅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某医院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医院按合同无效一次性赔偿梅某15000元。

——编者

法院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系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原告梅某系自然人,其年龄、劳动能力,亦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2006年10月,梅某进入医院工作为医院提供劳动,医院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双方由此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被告医院系医疗机构,属于特定行业,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及医师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梅某除应当符合年龄和劳动能力的法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由于原告梅某至今未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或医师执业证书,梅某在医院从事妇产科医师助理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据此,应认定原、被告间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合同无效。

基于无效合同从成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与有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只能依法寻求赔偿,而不能按有效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原告梅某对无效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原、被告双方阐明法律规定,动员双方按照无效合同达成调解协议,避免本案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处理,当事人再另行打无效合同赔偿官司。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有效劳动合同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终止在法律上的不同处理问题。

有效劳动合同必须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同时有效。主体有效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年龄和就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公民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业条件往往指特定劳动领域的资质要求。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如医师、教师、会计、建筑师等,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但在特定领域,如果劳动者无资质,即便履行了上述手续,合同仍然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条规定表明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不合法都可能引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应当说,对医疗领域主体资格的要求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本案原告梅某无医师执业证书,应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有效合同解除和无效合同终止的处理有不同之处。有效合同存在“提前解除”和“违约”等法律术语。有效合同在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约违法单方提前解除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符合法定情形时,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额外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应足额补交。可以说,有效合同解除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全面的。

对于无效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对报酬支付和损失赔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法第86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效合同情形下,劳动者是按过错比例索求“赔偿”,并不能依法获得全额“补偿”。如果其按有效合同提前解除要求获得全额“补偿”,则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劳动者还可按无效合同另行提出赔偿官司。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医院方作为用人单位具备优势地位,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时,通常做有利于劳动者的倾斜。

本案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法律。本着当事人自愿原则,按无效合同赔偿,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无效合同赔偿官司的发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值得提倡。

维权热线

问:我是一名乡村医生,在村卫生所工作,所里只有两名医生,我总出诊给相亲们治病、输液,有时候还去邻村出诊,而且农村的医生都是这样作的。我在家的时候也有患者找我治病,这两种情况算不算违法行医?一些过敏药物要皮试,开药输液都是我一个人,没人查对,出现医疗事故该如何认定?

答:关于乡村医生出诊的情况:一方面医生有用医学知识救治患者生命的义务,当患者急诊、出现生命危险或者不可搬动等特殊情况时,医生有出诊的必要,也有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患者不是急诊,应该让患者到卫生所看病。医生应该在其注册的医院里行医。在出诊问题上要看医生和卫生所有没有出诊的能力,如果没有能力而出诊,则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在家里行医的情况有两种:一方面医生在下班时间遇急诊,患者找医生“救命”,此时医生的救治应属于人道意义上的帮助关系,出于执业道德和良知。一个有医学知识的人帮助另一个急需救助的人,不能算是医生的医疗行为。患者摆脱紧急状态后,应尽快到卫生所治疗。另一方面,如果患者不是急诊,应该在卫生所为患者治疗。

总之,出诊和在家中行医都不是医生治疗工作的常态,只能是紧急状态下可以为之。如果医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以卫生所医生的名义在家中行医,收取费用,应属非法行医。

乡村医院出诊时往往只有医生一个人,此时不允许医生做过敏药物的皮试、输注。如果患者要求使用过敏性药物,应予以拒绝。只有回到卫生所,在有抢救条件的情况下,与另一名医生一起检查皮试结果,一人开药一人核对,才是正常的手续。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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