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发生各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防范思考

2009-07-22 10:12江秀岳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
关键词:检察纠纷检察机关

江秀岳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趋向和特征。如我县龙湖垇头村群众争田夺地纠纷,朱口村因建设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引起的群体事件,音山村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冲击县人大机关,红光村民因街面改造拆迁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近期发生在海南东方市感城镇因一起治安纠纷引发部分村民打、砸、抢、烧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的突发性群体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重大损失。这些事件呈现人数众多,规模趋大,势头较猛的特点,如若处置不当或激化矛盾,将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现结合我们工作实践提出几点粗浅的见解进行探讨。

一、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特点

在利益格局调整的转型阶段,矛盾纠纷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关系的失衡造成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累与激化。一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群体诉求主要是对腐败行为、社会权益、利益分配、干群矛盾、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公正对待、对群众反映的某些事情久拖不决或不作为。二是群体事件呈现出诉求表达组织化、表达方式极端化、参与人员复杂化、久积的怨恨暴发化、处置事件难度化。三是群体性事件呈现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对这些矛盾纠纷,一旦某一具体的哪怕是微小的环节处置不当,也可能引起某种连锁反应,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心态和成因

1、打着“反腐败”的幌子,挑动群众通过极端手段宣泄不滿情绪。一是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当前社会风气不滿,对社会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勇于仗义执言,积极反映,寄希望于更高层次的领导或上一级执法执纪机关,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鸣性和感召力。二是一部分群众容易被心怀叵则的人所利用,他们不依法信访,在一呼百应的情况下,部分群众往往以非理性行为聚众参与集体群访和采取极端行为。

2、“闹而优则仕”的心态。当前,我国正在以构建和谐社会和以维护社会稳定压倒一切作为重点。可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私欲膨胀,在追逐经济利益或社会地位的愿望达不到满足时,就挖空心事,制造事端,非法串联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上访闹事,冲击国家机关,造成重大影响。有些人存在着只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谁闹谁就会获得利益的心态。

3、“信访不信法”的心态。在当前,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设立的立案标准较高,提出的某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受害方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存在着手续繁杂,费时费力。有些问题上告无门,处理无望,公正执法受到质疑。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机关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存在着相互配合有余,而相互制约监督不力。法律失去权威,群众将解决问题寄希望于领导,不少领导干部则习惯于通过批示、指示、打招呼来处理信访,群众误认为上访的人数越多,领导就会越重视,行为越激问题解决就会越快,以至群众信访找党政部门多,不愿走司法渠道。

4、“宿仇和积怨”的心态。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因违法犯罪被处罚过,有的在提拔干部方面未能如愿,有的因山林承包、旧房拆迁补偿、宅基地分配、下岗就业、贫富差距、派性成见、宗族势力、个人恩怨、治安问题等政治诉求和社会利益诉求长期未得到解决;有的因各种矛盾纠纷有时未得到及时正常显现,让上访群众的情绪得到合理宣泄;有的当地基层组织涣散、缺乏责任心、面对群众强烈反映的社会问题、长期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对群众间日积月累的矛盾,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潜在的问题和突发的问题一旦暴发,造成群访人数众多,法不责众,再加上社会上闲散人员的参与和造谣生事,极易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打、砸、抢、烧等恶性案件。

三、思路与对策

(一)要从巩固我党执政地位的高度,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重视和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当前社会上发生群体性事件虽然存在着人数众多、行为偏激、方法不当的地方,但也反映出社会存在着三种倾向问题:一是暴露出一些地方基层干部与群众的尖锐矛盾;二是呈现出基层政权工作仍然十分薄弱;三是反映了一部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中可能潜在着不安定因素,也可能隐藏着违法违犯的线索。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深入调查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二)我这里着重探讨一下检察监督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和对策。

1、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谐社会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也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法治社会。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从更新的视角去审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人检察工作领域,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所以,在打击犯罪活动、实施诉讼监督、调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要善于把矛盾纠纷中显现的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因素,以更好的监督质量、更低的监督成本、更便捷的监督方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

2、用科学的社会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从长远看,社会转型必然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矛盾纠纷减少,犯罪率下降。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不可能避免出现过渡性的社会不稳定,矛盾纠纷增多,犯罪率上升甚至发生重大起伏。所以,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运用好法律确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法律监督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化解冲实,消除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秩序。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纠纷,又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不滥用司法权力以高压手段压制矛盾,而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尽量化解矛盾,实现动态的社会稳定。既要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确保当前的社会稳定,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协助党委、政府着力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稳定。

3、应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一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责任、法治、亲民、务实的司法理念,把工作基点放在“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构筑新型的“检民关系”上。二要在刑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在民事案件中,要通过民事诉讼检察调处矛盾纠纷,依法公正和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在行政案件中,通常属于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要通过行政诉讼检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总之,应把维护群众的具体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点,检察机关所处理的利益关系冲突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因而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以要恰当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研究群众具体的利益关系,研究检察保障群众具体权益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处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法律冲突,寻求法律的最佳运用效果,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具体权益。

4树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绝不是靠拥有法律监督职权的特有权势,而是靠公正执法、严格监督、热情服务、主持公道、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行动。要推进“阳光权力”、以透明公开断绝权力寻租,以刚性的公平公正断绝弹性空间。必须关注各类群体不同的司法诉求,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处理都要在实体、程序、时效上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工作增加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司法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5、应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时代特征,寻求矛盾调处工作的立足点。只有深刻地认识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正确掌握其时代特征,紧紧抓住检察环节的矛盾特点,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才能牢牢把握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检察机关应当将法律监督活动融入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在互动中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点,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调控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能力。

6、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一是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必须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采取民主的方法,运用法制手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二是不要将上访者视为刁民或精神病,要依据(信访条例),对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就坚决依法处置。三是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更要讲究释法说理,善于调解疏导。通过释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缠访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既要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四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五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必要时可召开公开听证会,解除他们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误会。特别要注意做好被害人一方的解释、说理工作,着力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7、应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检察执法始终。一要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错案赔偿,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融入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二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能,通过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追求清廉效益,力求以惩治腐败的工作成果来体现检察执法锋芒。三要充分发挥公正检察权能,切实担当对公安、法院等机关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纠正错案、冤案和执法不公行为。四要充分发挥公益检察权能,妥善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纷争,调和利益冲突与矛盾,打击经济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服务。

8、协助党委政府调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检察机关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万能的执法者”,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和履行延伸职责时发挥调处功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中,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工作,共同处理,以平息事端。特别是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当事群众一般都要求检察机关出面调查,而检察机关也可能从中发现渎职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要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9、拓宽司法诉求渠道,建立涉检信访长效机制。一是要着力畅通司法诉求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检察长亲自接待,提高亲和能力,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理顺情绪,防止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二是要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着力提高应急应变能力,以最佳方式处理突发事件。三是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更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四是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坚决遏制严重型事犯罪高发势头;依法妥善处理由人民内部矛盾和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打、砸、抢等“民转刑”案件。五是要加强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切实开展好检察机关下访、巡访工作,加大督查和责任倒查力度。六是要充分用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依法从宽的从轻减轻处罚,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七是要坚持法定监督、重点监督、程序监督的检察理念,滿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特别是因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八是要强化政策、法制宣传教育。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大力宣传党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普法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确违纪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氛围。司法机关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把宣传法律贯彻始终,让当事者明白,必须尊重事实,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不能因为自己的涉法涉讼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或者没有达成预期的结果就怀疑司法不公正。在现阶段,我们既要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要让群众知法、守法、服法、依法解决问题。九是要制定处置应急突发性预警工作预案,积极应对众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检察机关的攻击,自侦办案安全突发事件,控告信访群体事件。十是要加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和司法诉求信息分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矛盾纠纷,以及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10、要加强与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非管辖类司法诉求,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公安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早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要积极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要不断提高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化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发问题联合治理、群体事件共同平息、基层平安联合创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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