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建军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推动下,G20国家一致同意,将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进行制裁。
早在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就曾做出估计,认为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中,约有20%属于国内客商的“返程投资”。而国内学者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我国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形成的假外资。
5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财长盖特纳共同表示要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打击美国企业利用“避税天堂”偷逃税款,为此美国将新招800名税务人员,预计在今后十年内将给美国增加2100亿美元的税收。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受到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避税天堂”的困扰,而一些不法企业则利用避税与逃税的模糊界限,损害国家的税收权益。
“避税天堂”惹众怒
4月初召开的伦敦G20金融峰会,把一度披着神秘面纱的“避税天堂”推到了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原因也简单,随着相继出台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各国政府财政状况日益紧张,愈发难以容忍“避税天堂”导致的国内资金外逃和税基流失。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说的,打击“避税天堂”追缴的税款可以用来弥补美国巨额的预算赤字,同时要对那些遵纪守法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西方媒体估计,仅瑞士的银行金库中就保管着大约2万亿美元境外资金,全部避税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资产估计超过10万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50%的国际贸易活动通过避税地进行中转,占全球2/3的对冲基金公司注册地在“避税天堂”。而美国司法部官员透露,从2000年到2007年,瑞银集团帮助美国人逃避所得税2,2亿美元。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推动下,G20国家一致同意,将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制裁。
“避税天堂”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者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有的实行低税管辖权,有的虽然实行正常税率,却提供某些特殊的税收豁免以及投资优惠。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避税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设法成为避税地的居民,逃避高税国的税收管辖;二是以避税地为基地,建立象征性的外国基地公司,虚构避税地营业。三是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使这部分财产摆脱高税国的居民管辖权。这些地区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跨国公司,除了优惠的税率之外,还包括宽松的海关和外汇管理制度、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工商注册简便、信启披露要求少等。
高福利的欧洲国家普遍实行重税,对打击“避税天堂”最为积极。2008年2月,德国爆发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逃税丑闻,涉案金额高达40亿欧元,使人们真切了解“避税天堂”对一国正常经济的侵蚀,以及“避税天堂”相关制度造成调查取证的困难。该丑闻先由德国联邦邮政公司首席执行官楚姆温克尔的巨额逃税案引发,露出了此案的“冰山一角”。楚姆温克尔承认,他在列支敦士登成立空头基金会,将上千万欧元个人收入转移到基金会的账目下。由于列支敦士登对基金会征税非常低,每年仅需缴纳0.1%或1000瑞士法郎的资本税;超过1000万瑞郎的资产,税率甚至能降到0.05%。楚姆温克尔借此偷逃税款共约100万欧元。德国司法部门乘胜追击,很快又启动了125起逃税案调查。由于列支敦士登采取与瑞士银行相同的“严格为客户保密”政策,除国际刑警组织外,可以对任何外国调查机构的要求置之不理,德方不得不通过安插在列支敦士登一家银行的神秘线人,根据其提供的光盘,才掌握了近千名德国客户在该银行秘密账户的详细资料。
伦敦金融峰会召开前后,国际社会对这些“避税天堂”的压力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严格执行银行业保密法规而闻名的瑞士,本来一直拒绝配合其他国家的调查,而且拒绝执行2000年经合组织设下的旨在打击离岸逃税的税收协定范本。但在当前形势下,迫于美欧的压力,为了避免被列入黑名单,瑞士银行业表示什么都可以商量。今年2月中旬,为平息美国政府对其涉嫌帮助1.7万名美国人避税的指控,瑞银集团同意支付7.8亿美元赔偿金,并破天荒地批准向美方提供约250名客户的信息。但美国司法部不买账,又要求瑞银公开5.2万名美国客户的信息。3月13日瑞士政府最终宣布,在配合外国打击逃税问题时,将提供更多合作,并接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从而将根据其他国家具体与合理要求逐案交换银行信息。同一天,奥地利和卢森堡政府也宣布采取类似举措,遵守经合组织就税务合作和相关信息交换设定的标准。列支敦士登3月12日就宣布同意放松银行业保密规定,协助打击离岸避税行为。最后,只有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菲律宾及乌拉圭四个国家因“未承诺尊重有关交换税务信息的国际标准”而被列入了经合组织“避税天堂”黑名单。但之后不久,4月7日经合组织宣布,由于相关国家已在税收信息交换方面作出改善承诺,因此决定取消“避税天堂”黑名单,将原先在黑名单上的四个国家转到灰名单国家之列。经合组织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进而认为,“避税天堂”时代将一去不复返。积弊已久的“避税天堂”真的可以这么快就清除干净吗?由“避税天堂”引发的诸多问题,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恐怕难以在如此短的时期内消失。
国内的真假外资企业
“避税天堂”在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始终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而且份量还很重。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对中国内地投资前10位国家和地区依次是: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开曼群岛、德国、西萨摩亚。而在2002年,按实际投资金额排行,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经成为我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开曼群岛第八,西萨摩亚第十一,百慕大第十六。在地图上很难发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典型的“避税天堂”,连续多年位居中国外资来源地前列。按照其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只要通过一家政府许可的中介机构,向其缴纳约1700美元的服务费,并通过该中介机构向当地政府缴纳500美元管理费,在当地外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账户,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当地政府不会对公司经营进行任何干涉,企业也无需进行年检和财务审计。如此宽松的经营环境,吸引了大量中国内地企业。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截至2003年,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内地企业有关。
早在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就曾做出估计,认为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中,约有20%属于国内客商的“返程投资”。而2004年6月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则认为,中国“返程投资”的规模被大大低估,约占中国对外发布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26%~54%,平均比例约为40%。国内学者较为一致的看法
是,我国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形成的假外资。这些内资企业想方设法变身为外资企业,在内外资所得税合并之前,显然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经测算,当时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约为17%左右,内资企业约为33%左右,相差达到一倍。同时国家还对外资实行“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机器设备还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税收就这样通过“众所周知”的途径流失了。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使得内资企业利用假外资身份避税的现象有所缓解。但新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的税负总体上略有上升,会使外资企业寻求国际避税地避税的动机更为强烈。
内资企业热衷“避税天堂”,除了税收优惠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诸如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内部人员出于某种目的刻意模糊公司的真实产权归属等。而“避税天堂”为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商业欺诈、转嫁金融风险等提供的便利,更是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在“避税天堂”对中国内地的投资中,有一部分属于真正的外资,即其最终所有者为中国内地之外的居民和企业。这些外资要绕道“避税天堂”对中国内地投资,除了避税之外,还寻求提高投资的流动性、隔离在华子公司经营活动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规避其母国(地区)的管制措施等。比如来自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公司,借助当地的保密举措,隐瞒其真实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通过该公司投资中国大陆,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往来的干预。
堵住“逃税黑洞”
“避税天堂”成为“逃税黑洞”早已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文:中国内地居民到境外设立公司要报批各地外管局,涉及境外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资产以及股权置换等还要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报批。而外管局等四部委也联合加强对到中国投资的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些对遏制假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国内真假外资企业用来偷逃税的手段远非只有利用“避税天堂”一种。有资料显示,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资企业有60%账面亏损。更让人费解的是,这些外企置多年“亏损”于不顾,在“亏损”之后竟又接连追加投资,有些外资企业投资增长率年平均达到了30%~40%。这背后的玄机就在于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对处于亏损状态的外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外资企业利润,进而使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是外资企业逃税的最主要方式。据统计,在我国,每年因外资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中,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占60%以上。比如,利用无形资产估价的特殊性,外资企业中国分公司在需要使用跨国公司总部的技术、专利和商标时,支付巨额的特许使用费、专利技术费,把利润转移到国外。而外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外资企业更常用的方式就是抬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进口费用,而压低出口产品价格。
近年来,外资公司在筹资时倾向于通过贷款而不是募股方式,也是为了逃税。这种方式称为“资本弱化”,实质就是通过大量借贷资金,降低自有资金比例,以间接降低资本最低回报率。而我国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我国内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外企也热衷于向境内外银行借人大量资金。广州一家大型跨国化妆品企业在2002年从广东某银行贷款20亿元,然后从贷款中拨出巨资无息借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该企业既可将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缴所得税;又可以提供巨额无息贷款给关联企业,省去正常借贷所产生的利息。这是一个典型的“资本弱化”避税事例。2003年,经查实后,该外企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从2008年开始,我国从立法高度关注反避税。当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更具体的规范,将反避税管理制度细化,更具可操作性。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2008年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高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
今后,我国反避税工作应更加注重国际合作手段,包括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对于来自“避税天堂”的企业,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企业的专门税收条款。要加强对于向企业出售避税方案的咨询企业的管理,美国、英国等国就规定,咨询企业出售避税方案,必须得到国家税务部门的许可。增加税收人员中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的力量,对查实的避税案例从重从严处罚。同时税务机关要重点审查那些长期亏损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