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选择毕业生应注意啥

2009-07-13 01:49
人力资源 2009年6期
关键词:协议书试用期求职者

周 达

据国家教育部门统计,今年预计将有1000万名应往届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已出台了相关鼓励政策。但由于许多毕业生缺乏求职经验或动机有问题,致使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甚至出现矛盾和纠纷。本人基于企业视角并结合招聘工作经验,针对招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注意事项,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启发。

注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提供很多材料,比如个人简历、在校学习成绩单、所获奖励证书以及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这些材料是用人单位获取对毕业生第一印象的主要依据,也是筛选毕业生的第一关,对选人用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现在的问题是,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有的缺东少西,有的自我拔高,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使其不能反映个人的真实情况。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一要告知求职者应实事求是,确保所交材料的真实可信,绝不可弄虚作假;二要对材料做认真细致审查,看其是否真实、齐全、规范,三要在必要时通过其所在学校进行鉴别复核。

审慎签订《就业协议书》

进入面试环节后,用人单位将刘毕业生进行考察并最终确定是否录用。对于拟录用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其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了解他们所关心的诸如薪酬福利标准、是否解决户口等问题,并有义务如实回答他们的有关询问。双方达威共识后,签署《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用的一种表格,要求填写毕业生个人情况、所获奖励等基本信息。推荐表经院系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还要通过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该表原件由决定录用并与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保存,作为录用和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有关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负责派遣的一种民事协议。协议般约定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学校负责审核并列入就业计划等事项。协议中还可就毕业生违约后须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对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都应严格履行。如果有一方要变更协议,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按有关违约规定处理。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一要在意向达成之前,应将求职者所关心的问题了解清楚,以免发生纠纷带来被动;二要向求职者讲清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三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办事,按有关规章制度操作;四要特别说明毕业资格是协议生效的前提。因为在签订协议书时,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三方均视为毕业生正常毕业,如毕业生最终未能取得毕业资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三方已签署的协议书无效。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专项协议书

劳动合同的基本作用在于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毕业生向接收单位正式报到后,用人单位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本人构成劳动合同的主体,学校已不再是主体。至此,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也就完成了它的阶段性使命。

专项协议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某项内容达成的协议,用来更加具体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一要告知求职者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到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讲,自报到之日起其身份已经成为正式的劳动者。二要及时与他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明确,如企业在一个月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毕业生不予签订的,企业可解除与毕业生的劳动关系。

认真对待试用期与见习期

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考察、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见习期,是针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而特定的一种期限,是单位要求员工进行实践的期限。最早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是1989年10月4日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十四条也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不含见习期1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很多毕业生对见习期和试用期产生迷惑,究其原因是由于两种期限的规定出自不同经济体制之下,适用对象、内容等都各不相同。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第四条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规定属于国家法律,而见习期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层次上来讲,试用期效力要高于见习期,但两种期限都是有效的。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一要按照目前国家有关规定,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做出转正定级考核。如果在见习期未满条件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为其进行转正考核:二要明确未经转正考核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将无法流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将不予接收。同时,毕业生将丧失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三要告知毕业生,如其申请离职,应见习期满并办理转正考核的相关事宜,否则后果自负。

避免成为求职者落户的跳板

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城市的户籍问题一直是众多毕业生所关注的。由于目前各大城市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承受力不同,部分社会福利待遇还不能覆盖所有人,这就使户籍成了否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的唯一标准。每年都有部分毕业生,他们选择企业的标准不是看好企业实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而仅仅是能够解决他们的户籍,而他们办理了户籍后便提出离职。这种行为极大伤害了用人单位的感情,是一种极不负责、丧失义务的表现。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一要考察他们的求职动机,对那些只为落户而来的求职者要慎重;二要建立必要的制度,提高这方面的预防和应对能力。以在京中直企业为例,如毕业生在企业办理完户口后申请离职,经在京中央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以注销其已办理的北京户口,将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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