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士学位论文发表状态及发表权初探

2009-07-10 09:03陈淑云杜慰纯
现代情报 2009年5期
关键词:发表权学位论文研究生

陈淑云 杜慰纯

〔摘 要〕针对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机构合理利用必须确认“博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已经发表作品”的问题,从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图书情报档案机构的利用、对学位论文的整理报道等方面论述分析得出:在相关的图书馆、情报机构、档案馆上架后,学位论文应该处于已发表状态。鉴于学位论文作品的特殊性及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件的严格,建议博硕士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应受到限制。

〔关键词〕研究生;学位论文;发表状态;发表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5-0171-04

Analysis on the Published Status and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ChinaChen Shuyun Du Weichun

(Library,Beiha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 of China,the works are published or not is the first judgment criterion on fair use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collecting institutions.Published status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collecting institutions was analyzed in three aspects,such as the relevant laws and law regulations about the awarding of the degree,the practical use in the relevant libraries,intelligence agencies and archives,the propaganda to them.The conclusion is arrived that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are made public while they are on the shelves in collecting institutions.An advice that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of them should be limited.

〔Keywords〕postgraduates;theses and dissertations;published status;right of publication

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前提是已发表的作品。通过对竞争情一般的作品通过出版图书或期刊、会议论文以及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网络传播等而使作品处于公众可知状态,从而行使发表权。而学位论文只是收藏在法定的几家图书情报机构、学位授予单位的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存在于作者赠送的少数个人手中,绝大多数没有完整地出版。对已收藏在上述机构的学位论文是否是已发表的作品,我国的图书、情报和法律届人士意见不一致。

多数研究人员认为学位论文没有发表,如曲博[1]认为“学位论文作者拥有发表权,学位论文在答辩、存放中也没有公开,也就是说并未发表”。李雍雅[2]、陈传夫[3]、陆志强[4]、张平[5]等多人在论述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时,认为“学位论文一般不公开发表或出版”。党跃臣等[6]认为“发表必须体现作者的主观意愿,不能以行政手段强行发表作者的作品,作者有对发表作品的时间、地点、形式和通过方式的决定权”,并专门对其观点进行了论述。

有些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是已发表的作品,如王玉林[7]认为学位论文答辩后就应视为已发表的作品,学位申请者是通过答辩而不是出版发行的方式来行使学位论文发表权的。李红梅[8]认为研究生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作为学位论文呈交给学校,表明其同意学校公开该作品,这时研究生已经行使了自己学位论文的发表权。王萍等[9]认为将学位论文提交给图书馆利用是一种行使发表权的行为,馆藏论文可推断为已发表作品。即使认为学位论文是已发表的作品,但对发表的方式和在什么阶段发表,看法不相同,而且只是提出观点而没有相关具体论述。

若认为已在收藏单位收藏上架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是未发表作品,而且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书面授权时,不论是以纸本学位论文还是以学位论文数据库(包括书目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形式,都不能以合理使用为由向其读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服务,否则就有侵权嫌疑,而收藏机构不提供上述利用,又与学位办要求收藏以便交流利用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有必要讨论学位论文是否是已发表的作品。

1 博硕士学位论文发表状态分析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发表并无明确定义,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推定发表可解释为“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再依据《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2]31号)第九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因此,“博硕士学位论文是否是已发表作品”判断的关键是博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已做到了‘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笔者拟对此问题从理论上、事实上以及我国学位论文的宣传报道3个方面来分析。

1.1 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1.1.1 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国内外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绝大多数硕士研究生写作学位论文、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是学生获取学位证书的必经过程。

198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对于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硕士学位。因此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体现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凭证之一。

特别是申请博士学位,根据《学位条例》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而且,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下,获得博士学位可以不要求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学位论文是博士学位授予的惟一依据。

1.1.2 《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1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1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针对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在1984年的《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搞好同行评议。应在答辩前将论文或详细摘要印送有关单位及个人,或将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认真听取意见。应将同行评议的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对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在1998年《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在“学位的申请与授予”部分都明确规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且在第十五条也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实上,自1980年公布《学位条例》以来,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作用,做好学位论文的保管和交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1983年3月发出(83)学位办字003号文、1984年4月20日发出(84)学位办字011号文和1986年3次发文要求呈缴。除了将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1份)寄北京图书馆采访部外,还要将已通过的全部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1份),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分别寄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现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供各单位查阅使用。

学位论文的创作是为了部分满足获得某一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某一级别某一专业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作品的凭证性导致它天生不同于图书、会议论文、期刊论文、科技报告、专利和报纸文章等类型文字作品。因此,根据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办的相关文件,从理论上要求学位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凭证应该公开发表。

1.2 图书情报档案机构的利用

正是根据上述《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纷纷制定了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除了一本学位论文原件存放授予单位的档案馆外,呈缴单位还往往增加了学位论文授予单位的相应系资料室、研究生院等单位。近几年还要求可公开学位论文的电子版通过校园网提交给本校图书馆收档,甚至向清华同方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

学位授予单位对本校的全部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都作为档案和资料收藏在档案馆和图书馆,多数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通过图书馆提供本单位读者以及其他进馆人员查阅使用,有些授予单位档案馆依据我国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提供学位论文利用,如东南大学档案馆[10]和浙江师范大学档案馆[11]等提供非密学位论文的利用。

学位授予单位的博硕士学位论文除了在本校利用外,理论上,国家图书馆有专门的学位论文文献库可查阅全部学位授予单位呈缴的没有密级的博士论文,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可查阅自1984年后全部学位授予单位呈缴的没有密级的自然科学类博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可查阅自1984年后全部学位授予单位呈缴的没有密级的社会科学类博硕士学位论文。

因此,学位论文在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档案馆以及规定的收藏全国性博硕士学位论文单位内的查阅使用造成事实上的发表。

1.3 学位论文的整理报道

学位论文收藏单位除提供学位论文查阅使用外,为便于利用提高博硕士学位论文交流的广度和深度,进行了我国学位论文的整理、报道与开发利用。全国范围学位论文的收藏单位曾向社会发行编制的文摘,如北京图书馆编制的《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提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编的《中国学位论文通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编的《中国社会科学学位论文提要:1990》。学位授予单位也编制文摘,如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中国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文摘》,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编《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摘要汇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包括1985-1999年授予的博士学位论文摘。

除收藏单位外,学位办和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等学位授予管理机构也曾编制文摘,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科技管理中心编制《中国博士科研成果通报》,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曾编制《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摘要:1999》。而且有些专业期刊也发表某一专业论文题录,包括论文题目、日期、学生姓名和导师姓名等信息。

除了上述几种有广泛影响的印刷型的检索工具外,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还出现的电子型的检索工具,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全国范围学位论文的收藏单位提供的检索数据库有: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对其1986年以来该所收藏的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领域的硕士、博士、博士后的书目信息,通过光盘和网络形式发行,1997年8月免费面向社会开放,从2000年起,这些学位论文的文摘同时还可在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网站上免费查询。国家图书馆也在其网站上允许任何人检索其收藏的博硕士学位论文书目库[12],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收藏的所有学位论文目录可以在网上检索[13];而且各高校图书馆也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通过网上本校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检索,负责研究生培养的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也在其网站上允许任何人检索其收藏的博硕士学位论文[14]

影响较大的还有《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15],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高等教育“211工程”“九五”“十五”总体规划中的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子项目,对学位论文的宣传报道更是全面深入,每年以全国重点高校为主的新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数据源源不断及时汇入,自2000年4月开始免费向进入“211工程”的100多所全国重点高校提供文摘书目检索并链接馆际互借服务。

因此,国家级学位授予管理机构、规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期刊通过纸本检索工具和文摘数据库等对我国的学位论文的宣传报道,进一步使学位论文公之于众。

2 结 论

综上所述,目前已在收藏机构书架上的我国学位论文已做到了公之于众,即收藏机构书架上的学位论文是已发表的作品。只是上述形式的公开不是文字作品常用的通过出版专著或发表在会议论文集、期刊上的方式,但也是发表作品的方式之一,即许可他人——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公之于众。

同时,笔者认为:博硕士学位论文是已发表作品是有阶段限制的。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具有独创性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就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作者享有发表权。学位论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某些特定的个人,如给导师、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甚至给论文评阅人评阅以便提出改进意见,学位论文仍处于未发表状态。即使是硕士毕业生或博士毕业生公开答辩完成后,学位论文也只是部分主要思想在答辩会上公布,但整个作品这种表达方式并不能被不特定的人看到,因此学位论文还处于未发表阶段。然而评审答辩完成后用于存档的学位论文最后定稿,如果作者和导师经过协商后没有提出保密请求而在相关的图书馆、情报机构、档案馆上架后,这时学位论文就处于已发表状态,即是已发表的作品了。该观点可以得到佐证,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图书馆使用授权书[16]上也这样认为。

退一步讲,如果认为目前机构收藏的学位论文是未发表作品和且像其它作品一样赋予用于存档的学位论文发表权,那么我们严格执行我国国家最高权利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法律:《学位条例》和《著作权法》,就会面临如下两个困境:

2.1 收藏机构、读者对学位论文的利用是否是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对作品状态限制严格了一些,依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并未一概限于“已发表的”。

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我国的《学位条例》早在1981年1月1日起实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在1981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实施,而《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晚了近整整10年。在《著作权法》实施前,学位授予单位一直执行前述发表及呈缴的规定,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至少通过规定的3家收藏单位保管和供各单位查阅使用,得以在全国范围内交流。即使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学位论文的利用并没有取得相应的使用授权。如果认为上架后的学位论文还是未发表作品,那么收藏机构、读者对学位论文的利用就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难道学位论文的收藏机构和利用的读者在《著作权法》公布后一直在侵权吗?

2.2 《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否实现关于博硕士学位论文呈缴的相关规定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但其效用等级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通过的《著作权法》。如果按《著作权法》赋予用于学位授予存档的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参照杨玉慧“只有9%的人选择‘非常愿意,6%的人‘不愿意共享的”的“学位论文共享意愿”调查结果[17],那么很有可能某些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既不通过网络数据库也不通过出版社进行出版;甚至如果不是学位授予单位要求提交论文后方可拿到学位证书这样所谓的强制行政规定,甚至也不呈缴,来使其学位论文处于公众不可知状态。即使呈缴,如果只是在规定的机构收藏而且认为其未发表造成收藏机构难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提供合理利用,在多数学位论文未获得使用授权特别是公共收藏机构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科研人员如何参考借鉴?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公众和学术团体如何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国务院如何确认授予学位的单位保证了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那么《学位条例》关于上述规定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就可能无法实现。

鉴于上述可能存在的困境,同时考虑到学位论文作为获取学位的条件或重要凭证有档案凭证属性,在给予学位论文获取学位凭证权利的同时,为了公平起见,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应受到限制。具体做法笔者赞同长春理工大学经法管理学院曲博[1]的提议,即学位办在下次修订《学位条例》时,加入非密级学位论文呈缴利用的规定,以特别法身份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这样才能既实现《学位条例》的具体规定,又能实现博硕士学位论文收藏单位在《著作权法》法框架下提供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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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传夫,韦景竹.学位论文传递的知识产权研究[J].新世纪图书馆,2003,(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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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红梅.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5,(3):20-22.

[9]王萍,王功杰.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J].图书馆建设,2006,(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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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杨玉慧.我国学位论文管理体系的完善及实施策略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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