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汉石
【摘要】 对农村土地权的稳定性及其对农民长期投资的影响的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也证明了这一点。农地的频繁调整造成地权的不稳定,对农地投资的影响如何关系到农业绩效和农地制度的正常运行。希望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总结梳理,能为后来者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农村土地权;地权稳定性;农地长期投资
近些年来,很多学者都对地权稳定性问题做了大量的定量定性研究,大部分人在地权稳定性强弱和农地长期投资这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就是地权是否稳定肯定影响农地的长期投资,但是由于这些研究者研究出发点或者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如Feder研究得出结论:在投入品和产出市场给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对土地及其他农用资产的投资积极性呈正相关,但这一结论在中国并未得到验证;Besley对加纳土地制度进行了研究,发现某些个人所拥有的具有更稳定产权的地块上,植树(长期投资)的可能性更大;Rozelle et al在比较了同一个农户在自留地和承包地上的不同投资后,发现由于自留地的地权稳定性更强,农户在上面的长期投资明显多于地权稳定性弱的承包地;姚洋等人针对浙江和江西两省的研究表明稳定的地权对绿肥(长期投资)的播种面积有显著的正影响。同时Roth和Hazell通过实证研究也得出结论:虽然更稳定的土地产权更有可能促进土地经营者的长期投资,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但是并不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地权稳定性与土地投资之间的关系也不总是正相关,人们很难对地权稳定性与农业长期投资的关系做出一致性的判断。
一、农村土地权的稳定的必要性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只有产权稳定,才能使农民有明确的回报预期,投资才会活跃,而且研究者也坚持,如果地权稳定性太弱,农民将失去对土地长期投资的意愿,进而追求短期利益,对土地经行掠夺式的种作,这必然会影响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也会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冲击,从这个角度说,中央政府稳定地权的政策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在分析一种制度的供给时一定要考虑需求因素,从调查数据来看,农民似乎对政府“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地权稳定政策反应很矛盾,如徐旭在浙江的调查表明,79.4%的农户赞成土地调整政策,11.4%反对,同时42.6%的农户认为10年调整一次比较好,33.3%认为应该5年调整一次。这是一个悖论,就是农民一方面渴望地权稳定来实现土地长期收益,另一方面又渴望土地能够根据自家的人口变动有所增加。
中国人口众多,而人均耕地面积又小,设计土地制度在考虑效益之前首先就考虑了公平因素,中国历次土地改革都力保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在目前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下,虽然政府一再强调地权稳定的重要性,同时也在法律层面给予了相关的制度约束,但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土地调整依然在地方不可避免地进行。土地调整就使得土地的稳定性减弱,降低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预期,同时由于调整之后的农民很难得到合理的投资补偿,这就使得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激励。因此,对农村土地权的稳定性本身以及对农民长期投资的影响的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总结梳理,能为后来者研究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地权稳定性强弱对不同类型农地的长期投资的影响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说,对农地的投资是其获得收益的前提。这种投资根据时间的长短可以笼统的分为长期投资(长于一年)和短期投资(一年以内)。长期投资一般包括打井、农田基建、种绿肥、施有机肥等,这些投资的特点是不可转移性;短期投资一般指劳动力、化肥农药等的投入,但是,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分类。
一直以来的研究认为,地权稳定性只影响功效超过一年的投入,不影响当前的即期投资,因此研究者在考虑地权稳定性对农地投资的影响时,都是着眼于对农地长期投资的作用。如龚启圣、刘守英将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当前的和将来的,当前的地权稳定性是指农户认为其现在有的承包地不会被村集体在合同期满前收回;将来的地权稳定是指农户认为其在下一轮承包时能够继续承包现有的地块。农民一般不会在下一轮土地调整来临就放弃对现有土地做出相应的合理投入,如农家肥的投放,真正对土地投入影响较大的应该是农民对将来的农地使用权稳定的预期。Li和姚洋分别对农户有机肥和种植绿肥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地权稳定性对农户中长期投入有影响而对当前投入没有影响的结论。但是何凌云、黄季焜以广东2000年6个县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土地使用权对农户肥料使用的影响作了计量经济分析,得出结论: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不但影响农民对农业用地旨在提高土地肥力的长期投入,而且影响其对农业用地的短期投入,而化肥的过量使用也可能导致土地质量的下降。应该说何和黄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地权稳定性和农地投资关系的研究的不足。
对于地权稳定性对长期投资的影响的结论,似乎很多研究者都达成了共识。但是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划分长期投资的结构,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许庆、章元将长期投资分为“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长期投资”和“与特定地块相连的长期投资”这两类。前一种包括各种农用机械、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等的投资。这些投资的结果并非使某个特定地块的生产效率发生改变,这种投资发生后不必与特定的地块相联系,具有可分性。后一类长期投资包括道路、灌溉设施、排水设施、塑料大棚、田埂以及进行土壤改良等方面的投资。这些投资的结果是使某个特定地块的生产效率得以提高而与其他地块没有关系,且这种投资一旦发生,就无法与特定地块分离,不具备可分性。通过这样的长期投资分类分析,许庆和章元认为地权是否稳定对第一类长期投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即使农户的地块发生改变,他们的这些投资依然可以用改变了地理位置之后的地块的生产活动;而对第二类长期投资有很大的影响,一旦地权有松动的迹象农户会理性地减少在土地上减少这类长期投资。
朱民、尉安宁和刘守英对家庭责任制下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投资作了一项研究,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将农户投资活动分为与土地相关的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前者包括打井、修引水渠、种绿肥、平整土地、施有机肥、排水沟、改良土地、挖水塘等;固定资本的投资包括建温室大棚、仓库、畜舍以及主要的农业机械等。他们通过决定农户投资模型的计量分析,认为地权稳定性对资本开支和劳动花费投资具有正显著影响,也即对与土地相关的投资呈正影响,而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显著性呈负,也就是说,地权越稳定固定资本投资越少。作者的研究表明,要提高农民对土地的投资,需要在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要稳定农民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另外,钟太洋和黄贤金通过对农地产权与农户水土保持决策逻辑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地权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农户对土地采取水土保持政策的投资,并提出稳定农民预期对农民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促进作用。
国外有关地权稳定性对农地长期投资的研究比较早。Besley对加纳的两个地区进行研究发现,稳定的土地产权对农业投资具有一种“交易收益”效益,不稳定的土地产权阻碍农户进行土地交易,因而降低了农户的长期投资在市场上实现其交换价值的可能性,相应地农户会减少其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但是他并没有通过实证分析来证实这一点。Carter et al 等研究发现:在农业商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长期投资与地权稳定性呈正相关关系。而在农业仍处于较原始阶段地区,长期投资与地权稳定性之间无显著的关系。Brasselle et al认为地权与长期投资激励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稳定的土地产权可能会激励长期投资。Roth和Hazell也认为很难对地权稳定性与农业长期投资的关系做出一致性的判断。这些研究成果为研究我国的具体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研究者从自己不同角度,确定不同的研究对象,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就地权稳定性对农地长期投资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结论不尽相同,但是这里面我们也要明确一点,就是地权稳定性本身是农民自己选择结果,因此对其效应的估计产生偏差是不可避免的。
三、总结
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土地问题,土地问题关系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而解决土地问题的关键又是是否能够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的问题。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这种集体所有制模糊了产权,使得农地产权结构混乱,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权的不明晰必定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因此,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进一步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同时更进一步强调了有关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稳定农民承包经营的预期,在加上各种利农惠农政策的配套使用,这必将激发农民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这样的结论在很多研究地权稳定性跟农地投资关系的学者那里也获得了肯定。但是,现有的研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还有很多研究的方向值得进一步研究。
总之,研究农地稳定性强弱与农地投资的关系,是为了更好的为政府提供政策依据,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政府采取了强地权稳定性的政策,这种强调稳定、抑制调整的政策客观上要求农地流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更多的结合其他农地制度来分析地权稳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