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初步考察

2009-07-07 05:50林建玲
消费导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

林建玲

[摘 要]和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精神,本文考察了中国传统和合法律思想的历史和根源。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对现代的法治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也面临着向现代和谐文化的转变。

[关键词]中国 和合 法律文化

一、和合的含义及历史考察

(一)和合的含义

和合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和”原来是指声音相应和而“合”则是上唇与下唇的合拢。二者都见于甲骨文和金文,本来是单一概念,直到春秋时期“和”、“合”两字开始连用,构成“和合”一词。为了揭示和合文化的内涵和本质,许多著名学者都对和合文化进行了研究。本文列举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人是把天与人和合来看,天命表露在人生上,二者和合为一。[1]邢贲思先生把和合文化的精髓概括为三个方面:自然界是一个和合的统一体、人与自然保持和合的关系、社会保持和合的整体性。[2]张岱年先生则强调以多样性存在为前提的事物间的一种平衡状态与平衡价值。[3]张立文先生认为和合是指诸多要素冲突融合和在此过程中和合为新事物。[4]程思远则强调了事物是不同因素的相异相成和紧密凝聚[5]笔者认为和合的涵义可以概括为:“和”指和谐的状态,“合”指整合这种方式。“合”是“和”的方法与前提。“和”是“合”的目的和结果。和合既承认存在不同的事物,也承认用整合的方法可以使不同的事物形成统一的整体。

(二)传统和合思想的历史考察

和合文化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中国古代主要的思想流派都对其有深刻的研究。

1.儒家的和合思想。孔子的思想是一个包括“和”、“仁”、“礼”的体系。“和”是孔子强调“仁”和“礼”的目的,“仁”和“礼”分别从个体和社会制度的层面保证“和”的实现。孔子之后的孟子继承并发扬了孔子“和为贵”的思想,提出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著名论断。 西汉董仲舒以“和”为原则,为了实现大一统,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以儒家思想为本位,兼取道、法、阴阳五行说等各家思想。

2.道家的和合思想。道家的创始人老子认为万物都有阴阳,阴阳相互作用,提出了“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庄周继承和发扬了老子的思想,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在人为法之外还存在自然法。他主张人的内心和谐、人与他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3.法家的和合思想。法家认为法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制止犯罪,应当具有客观性、公平性、合情性和适时性。他们认为法律是判断是非功过的标准,君主也要遵守法律。法家还对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进行了阐述,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和谐。

4.墨家的和合思想。墨子认为和合是处理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原理。他指出天下不安定的原因在于父子兄弟因为结怨仇而产生离散之心,“离散不能相和合”。[6]他们迫切希望建立一个人人“兼相爱,交相利”,即互爱互利的理想社会。

二、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根源探究

(一)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经济根源

中国传统的经济模式是自给自足,技术落后,高度依赖气候条件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要求人与自然保持和谐,进而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

(二)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社会根源

宗法社会是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人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个村落,形成一个封闭的熟人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地缘关系为辅的熟人社会,进行形成了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

(三)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思想文化根源

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思想文化根源是儒家思想。儒家为了实现社会和谐,设计了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义务为本位来扼制人们的权利意识,并且视中庸为最高美德。

三、传统和合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影响

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不论是从中国的历史出发还是从现代法学的观点来看,都有其肯定的积极的价值之所在。

1.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强调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因为现在人们没有正确的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导致了人们一味追求自身发展,对大自然进行掠夺,并遭到了大自然的报复。

2.慎刑的思想。人与自然的和谐贯穿于刑事司法中就形成了慎刑的思想。犯罪是对和谐的破坏,要替天行道,对罪犯进行制裁。但是如果造成冤案,会六月飞雪,遭天谴,所以要慎刑。慎刑的思想创造了死刑复奏、录囚、会审、秋冬行刑、赦免等制度,促进了刑法朝文明方向发展。

3.情理法相统一。国法是在天理、人情的基础上制定的,既要考虑到天理,也要考虑到人情。比如“亲亲得相隐匿”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赋予关系亲密的血亲彼此作证豁免权。

(二)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也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

1.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从周时的立法制度开始,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差别:亲属中准五服治罪,社会中良贱不同罚。地位低微的触犯地位高的要从重处刑,而官僚、贵族却可以享受广泛的法律特权。

2.抑制了人们的权利。在中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的观念下,民众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是以合乎情理为原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谐相处,就是让所有的人都安分守己,都不积极争取什么利益,而是互相谦让,牺牲原则地保持一团和气。

3.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民众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是君主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在重教化、倡和谐的同时也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从而阻碍了现实法制的发展。

4.强调人治。中国传统和合法律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连法律的适用也变成了道德的教化。调解被看作是解决争端的最好办法,这就为人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传统和合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构建和谐社会

(一)构建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与熟人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形式,熟人社会是人情社会,伦理道德是主要调控机制;市民社会是陌生人社会,法律是主要调控机制。构建市民社会,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观念。

(二)从人治的和谐向法治的和谐的转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合观念是基于人治的和谐,民众只能将和谐社会的愿望寄托于明君、贤相、清官的身上。现在,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也有必要将人治底下的和谐法律观转变为法治底下的和谐法律观。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使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建立在立法完善、司法公平的长效保障机制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中国文化》1991年第4期,第37页

[2]邢贲思:《中华和合文化体现的整体系统观念及其现实意义》,《光明日报》1997年2月6日,第4版

[3]张岱年:《漫谈和合》,《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55页

[4]张立文:《和合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71页

[5]程思远:《世代弘扬中华和合文化精神为“中华和合文化弘扬工程”而作》,《人民日报》1997年6月28日,第4版

[6]《墨子·间诂》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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