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7-06 03:54朱战平
科教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持卡人银行卡信用卡

朱战平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支付选择,与此同时信用卡恶意透支、违规套现、养卡等现象也“应运而生”。本文对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违规套现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信用卡从产生到如今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已经走过了大半个世纪。信用卡业务具有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透支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信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其中,信用卡最核心价值和区别于其他银行产品的根本特征是提供小额循环消费信贷。

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已经由分散经营、无序竞争逐步走向联网联合的新阶段。总体上说,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呈现出发卡数量多,速度快,持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增长幅度快等特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6月,我国已累计发行银行卡19.7亿张,其中信用卡1.6亿张。广东地区(不含深圳)银行卡发行量达1.68亿张,全年总交易金额4967.99亿元。其中,消费金额3254.56亿元。

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支付选择,与此同时信用卡恶意透支、违规套现、养卡等现象也“应运而生”。本文拟对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信用卡违法犯罪数量激增,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以传统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代表的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攀升;二是以非法违规套现、“养卡”等新型信用卡违法犯罪为代表的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日趋增多。

1.1 信用卡恶意透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2 信用卡违规套现

所谓信用卡违规套现是指通过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刷卡来套取卡中资金。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专门的所谓金融服务公司利用POS机刷卡帮助持卡人套现。其中较为常见的手段是伪装虚假商户交易,为持卡人套取资金,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有的中介还通过垫付资金来帮持卡人还款,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1.3 信用卡“养卡”

“养卡”现象是过渡消费,无钱还贷的持卡人通过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摆脱还款的危机,而且还不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所谓的“养卡”其操作流程,就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养卡”公司,对方先替持卡人还款,然后“养卡”公司再通过自己的POS机将垫付的还款刷出来,同时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手续。

2 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后果

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2007年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要求金融机构联合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进行打击和处理。信用卡持有者非法套现是在拿个人信用冒险,一旦被发现后果严重。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则会被取消使用POS机的资格。

面对严惩,为什么信用卡套现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信用卡办理门槛太低是造成套现成风的根本原因。现在多家银行都看中信用卡在中国市场的广阔“钱途”和丰厚利润,竞相开展业务,门槛越降越低,甚至凭一张名片就可以申请信用卡。第二,持卡人有需求。办卡门槛低,很多人日常消费根本消化不了那么高的额度。真正需要现金的时候,能够取现的额度太低而且取现手续费又太贵,相比之下,信用卡客户找套现中介非法套现更省钱,这给信用卡中介套现公司提供了生长的肥沃土壤。第三,银行卡业务管理法律层次低,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银行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机。非法套现的持卡人被查获后,一般由银行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入“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信用卡套现是信用卡用户与商户通过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由于信用卡套现活动的大量出现,信用卡账户透支余额和信用卡使用户数猛增,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对套现者而言,实际上在套取银行信用;对套现中介来讲,其实是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另外也不排除有人通过信用卡套现恶意占有银行资金,或将公款转为私有。而且如果将套现作为融资手段,进而投资,没有风险防范措施,没有经过审查、监督程序,大量中介企业以此为正常业务,银行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目前的信用卡代还款业务已经违背了信用卡(下转第156页)(上接第149页)发卡的初衷,代还款公司其实在扮演着高利贷的角色。它减轻了持卡人对还款的责任感,从而使信用卡中的“信用”二字大打折扣。一旦持卡者习惯此种行为,就会产生超出信用限度的不理性消费行为,最终可能导致其经济活动彻底混乱。从长远来看,信用卡的正常使用是构建我国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正常的金融秩序下的重要一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在初级阶段,当用户普遍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是正常的时,不诚信概念流行,必将会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巨大打击,也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打击。

3 信用卡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在坚持适度刑事打击的同时,要着力构建有效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信用卡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信用卡的发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概率。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6月底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强调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还对信用卡的发放对象作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加强立法工作,规范信用卡市场。我国现有的一些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但对于POS机上非法套现的违法行为未制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目前根据结合信用卡违法犯罪多元化现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规范信用卡市场至关重要。

三是完善客户档案及个人信用机制,加强行业合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如其中一家银行的信用卡发现问题,则其记录将会被其他家银行查到,这将大大降低同业银行的风险。健全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的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手机话费的支付与个人的信用卡还款信誉挂钩,将会大大杜绝合法持卡人恶意透支、违规透支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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