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宾
摘要青少年犯罪是从犯罪主体方面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所做的一种类型化的区分。我国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承认青少年由于年龄、智力、可塑性等方面的原因,对其犯罪行为做特殊处理,使之尽快复归社会的合理性。本文从青少年犯罪非监禁化的角度来阐述如何架设一条使其复归社会的桥梁。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非监禁化复归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7-02
古往今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秩序的混乱,给被害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心灵创痛。出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对犯罪人的态度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人们愤怒的情绪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得到其对于青少年犯罪人所表现出的一种怜悯和惋惜。人们愤怒他们小小年纪走错了一步人生路程,怜悯他们青春年华时期就要经受牢狱之苦,惋惜祖国的花朵有可能从此凋零、自暴自弃。人民是理性的,祖国的建设是需要新老传承的,同时青少年的心灵是比较容易去挽救的。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青少年犯罪人架设其复归社会的桥梁。然而,从制度层面上来考虑,虽然我国有专门为关押青少年犯罪人所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管教所,但是,对于集中关押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起到改造犯罪人的效果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对于青少年犯罪人实行非监禁化处理的呼声已经高调传播到了执法人员的耳边。
一、由“孟母教子”所想到的
据文献记载,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大师孟子的母亲为了选择良好的环境,曾“三迁择邻”,使子成才。孟子因幼年家居墓地附近,便模仿孝子贤孙,哭哭啼啼,并且时而抢供果吃;孟母遂迁至街市附近,孟子又模仿商人做买卖;后孟母又迁至城东学宫之旁,从此孟子开始学礼识字,步入求学之路。
从“孟母教子”的典故中可以看出古代人们便开始注重外部环境对少年心灵的塑造作用。人在少年时期,人生观、价值观都还没有成形,模仿性很强。如果自小模仿正确向上的东西,对于成年之后的个人修养是大有裨益的。假若当时孟母没有“三迁择邻”,孟子自小模仿不雅之举的话,儒家大师的历史恐怕就要改写他人了。对于青少年的教育,不仅仅是青少年自身的努力,更在于所处环境的帮助。然而,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由于之前种种原因,没有能够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其人生观、价值观在成形之前遭到一定的扭曲,需要周围环境的正确引导。但是,如果将其集中关押到一定场所,首先在心灵上给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造成一个冲击:其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的人,已经成为有前科的少年。这在其未成形的世界观塑造过程中,可能会深深的烙入他们的内心深处,影响其放归社会后的社会生活适应性。再者,由于其是集中关押,少年时期模仿性又极强,如果交叉感染,相互之间交流犯罪经验,学习犯罪手段,这有可能将塑造一个人“天生犯罪”的世界观,制造一种犯罪机器,增强社会的不稳定性。
上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违背了刑罚的初衷,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于是聪明的智者开始反思问题的症结,寻找解决的良方。当然,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的。如果监狱曾经在历史上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的话,今天,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人们不约而同的想到了非监禁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去避免传统关押的弊端。非监禁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青少年犯罪人放在社会上执行已然之罪的惩罚,使其不至于中断与社会的联系,特别重要的是没有失去亲情、友情的关爱。关押场所的精力毕竟有限,对其的性格、遭遇等等都不甚了解,然而亲情、朋友对其的感召力量却是无限的,如果能够运用好这一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最好的效果无过于使其树立一种对于未来的信心,感到自己仍然是一个正常的人,仍然有自己美好的未来,能够充满对未来的渴望,不至于自暴自弃。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被矫正过来后,其再犯的危险性也就大大降低了。当然,非监禁化不是绝对的非监禁化,而是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放归社会不致再出现不法行为的青少年罪犯实行非监禁化处理。但此时又涉及对那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的教育改造问题。怎样使其更好地接受改造,刑满释放后尽快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这一问题又提了出来。对前一类少年犯罪人实行非监禁化处理,其本身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惟有的问题是如何使刑罚的非监禁化制度能够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但对后一类青少年犯罪人,如何使其在关押场所能够得到事半功倍的改造效果,能够顺利的复归社会,则要求在其服刑的期间注重社会因素的介入,尤其是亲情、友情的帮助,此时所谓的非监禁化是指区别于成年犯罪人在监狱中的监禁化的处理方式,应该更加人性化、人道化的关押青少年,避免高墙铁网、铁门牢笼带来的心理负担,在关押场所给青少年犯罪人制造一种非监禁化的家庭式的关押氛围。
二、刑罚目的的法理分析
从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到刑事近代学派的教育刑论,再到当代西方社会的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刑罚呈现出一种轻刑化、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趋势。刑罚不是为了惩罚人而设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出现的。预防犯罪不是预防已然之罪,而在于预防未然之罪。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牙拉说:“谁要是以理智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著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被处罚者本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豍柏拉图也曾指出:“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因为已经做了的事是不能勾销的,它的实施是为了将来的缘故。”豎明确了目的,就要为着目的而制定相应的措施去实现目的。我们审视业已存在的刑罚措施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呢?从传统的监禁刑的执行弊端中我们看到了否定性的答案。传统的行刑场所为监狱,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军警是我们的第一印象。虽然,我国为青少年犯罪者特殊设立了未成年犯管教所来专门负责关押,但其仍未能消除其与传统监狱的相似特征。“管教所内的人”和“高墙内的人”一样,都会萌生自卑感,认为自己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以致产生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的心理。亲人、朋友把他们异化为天生犯罪的邪恶之徒,更加剧少年的反社会的心理,教育改造的难度不言而喻。并且,自由对于青少年来说是最宝贵的财富,青少年最宝贵的时光、最值得回忆的童年如果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管教所之内的话,对其心灵上的创伤是我们无非想象的。对这些问题,智者们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非监禁化理所应当的成为解决问题的契机。通过把行刑过程放到社会中,或者对重刑青少年犯在关押场所中采取温馨化管理方式,注入人性化因素,引入亲情、友情的改造力量,使其感受到社会的关爱,避免刑满释放后不能适应社会的情况。当然,非监禁化改造的意义绝不仅限于青少年罪犯本身,更重要的是预防了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可能。因为,其他潜在的犯罪群体进行犯罪的原因,一是由于已然犯罪对其的刺激性影响,自身通过各种渠道习得各种犯罪的手段并试以模仿。再者就是被已然犯罪的犯罪人拉拢、教唆。若一个罪犯能真正融入社会,既减少了再犯罪的数量,又能减少教唆、拉拢其他人犯罪的可能。这样一来,减少的社会危害是不能用一加一来计算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只有正确的行使刑罚权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正如贝卡里亚在他的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所写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他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豏
三、在我国推进青少年犯罪人非监禁化处理的现实可能性
在中国,随着平等、博爱等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对于青少年犯罪人的轻刑化处理已越来越被国人所理解和接受。本文亦遵循刑罚的发展规律,从历史、现实角度论述对青少年犯罪人进行非监禁化处理在中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刑罚发展的历史趋势
中国在刑罚的改革运动方面经历了从肉刑、死刑泛滥到废除肉刑、限制死刑的历程。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开始,逐渐发展成“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制度,肉刑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从东汉文景帝刑罚改革开始,我国古代刑罚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自汉代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到唐朝时形成“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减少了肉刑的适用。到了清末修律时,资产阶级一些先进的观念,如自由、平等、博爱等逐渐传入中国并深入人心,中国的刑罚方式逐渐向人道化方向演变,到了民国政府时期基本形成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延续这样的一种刑罚轻刑化的趋势。把这一趋势应用到青少年犯的处理上,非监禁化的处理方式也就应运而出了。再者,反观我国传统历史,期间不乏会出现对青少年犯罪者作轻刑处理的规定。这表明,中华民族对于青少年的怜悯、惋惜,愿之改造成才的内心感受古今传承,这也奠定了在我国推进对青少年犯罪人非监禁化处理的观念基础。
(二)在我国对青少年犯罪者非监禁化的现实可能性
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法律上民刑合一,重刑主义倾向严重。但当今的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与世界各国在交往过程中都在相互吸收借鉴对方的文明成果。在刑事领域的表现就是,我国正在改变片面强调刑罚的残酷性来遏制犯罪的错误思想,正逐步走向刑罚人道化、社会化、轻刑化道路。当然,在关爱青少年犯罪者方面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由于具体国情的限制,现行的刑罚体制是不宜做大的变动的。但是像罚金刑、管制刑、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都是可以在现行刑罚体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去具体推进非监禁化刑罚方式的具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犯罪,尤其是经济型犯罪,对于青少年尽可能多的采用罚金、管制、社区矫正等刑罚措施。把可能的少年罪犯放到社会上去执行。这样既减少了关押成本,也避免了监狱亚文化对于服刑犯人的影响,还可以借助家庭、朋友对其的爱惜之情去感化教育失足少年,使其更快、更好的得到教育改造,树立正确、向上的人生信念。
通过对罚金刑、管制刑、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的适用,把青少年罪犯放到社会上去执行无疑是对传统的监禁式的行刑方式的突破,但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青少年犯人。对于罪行较重,还不适宜放归社会去执行的青少年罪犯我们可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尽可能多的引进人性化的制度,创造条件,塑造家庭式的、温馨的关押氛围,比如增加青少年自由活动时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亲人、朋友长期看望;组织各种活动、学习班,创造被关押青少年个性发展、展现才华的机会;避免服刑青少年统一着装,建造适当的娱乐场所等。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体现我们关爱青少年,让他们知道,他们不是被拘禁的一个人,是聚集到一个指定场所进行学习的可塑少年,他们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他们是有家、有亲人、有朋友的。再者,对于服刑期间改造良好的少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扩大缓刑、假释适用范围,体现出社会对其个人良好表现的认同。当然,为了避免片面追求非监禁化行刑方式的适用量所带来的不良后果,防止人身危险性大的少年罪犯流向社会、危害公众,在适用上述刑罚方式时应严格条件,加强监管。
四、结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但青少年犯罪不是祖国的愿望。虽然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当中,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合理的方式,运用理性的方法,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非监禁化的执行方式也许正是在这样的时刻应运而生的。